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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拿吴英当替罪羊,是制度之耻

 2012-01-25 13:0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3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彼时,离中国的传统春节不到一周,匆忙到连吴英的辩护律师也在春运的洪流中耽搁了上庭的行程。此案又漫长得令人心悸,2007年3月16日,吴英、林卫平等8人同时被批准逮捕,到2012年1月18日,已有将近五年时间。

借助春节的特殊气氛,防民之口,让人们遗忘吴英案,这是不可能的。

吴英不该死。

第一,作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大案件,吴英案背后千丝万缕的借贷网、吴英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虑并未澄清。2007年开始,接连有《21世纪经济报道》、《时代周报》等报刊刊发文章,披露吴英案背后涉及众多公务员借贷,吴英受极刑,未受惩处的公务员该受什么处罚?

据财新网报道,看守所中的吴英委托律师带出八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分别列出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问题,并提出质疑。其诉内容主要针对本色集团房屋产权纠纷的“假案”部分,其中六份申诉书,一一列明了该系列案件所涉及的细节、案件办理程序中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曾有人向吴英之父吴永正透风,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个人曾写联名信,要求法官判处吴英死刑。

幕后真相到底如何?一纸死刑判决不可能抹杀一切,更不可能树立政府信用,建立法律尊严。

第二,对地民间借贷,有关方面已有符合现实的规则,理应遵照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2011年12月6日,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作出要求,对民间金融实行了一定的保护举措。

根据《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司法部门逐步承认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这是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表示,从经济法的角度,“非法集资”和“合法的经营行为”从最开始就比较模糊,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疑罪从无或者从轻,既然有疑问就应该从轻或从无,宣判结果从重,对中国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有利?有利于震慑贪官?

第三,又一个“小姑娘”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祭刀,是制度之耻。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从杜益敏等草根金融人士一再被判处死刑,金融垄断下的低效一再难改,目前资金掮客仍然活跃来看。这是制度之耻,社会之耻。

要强调的是,最终审判尚未结束。即便吴英是罪犯,但权利包括财产权应该得到保障;在处置公民财产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必须以详尽的账目向各方交待;处置资产的过程应该受到监管。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受损者才能得到终极保护。

徐家汇商城的原始股东们坐享千万收益,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贪污7.9亿元一审被判死缓,而争议极大的吴英案二审被判死刑,窃钩者当诛吗?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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