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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中国应向骆家辉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2-04-16 17:5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5

最近,陕西省体育局表示,田亮的第二个孩子是在中国香港出生因而不属于“超生”,似乎田亮妻子赴港生二胎不受任何不利影响。一些无良的媒体人为强化百弊丛生的计划生育,不惜进一步撕裂贫富鸿沟,再次借机掀起反对所谓富人、名人海外生二胎的热潮。大量嫉妒的弱智网民跟在后面起哄:“不公平!要生二胎都生二胎。不能有钱或者有权就可以多生。”

其实田亮夫妇生二胎并非没有受到影响。据中国青年报4月13日《田亮未被“双开”》一文报道,田亮“已经从陕西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上卸任”,只是仍然保留了“公职编制”,可能跟我被学校强制停薪留职的情况差不多,也可能换了个岗位拿新岗位的工资。记者还采访了国家计生委,答复是海外生子“只要孩子回到内地在两年内住满18个月”就得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国法律与行政法规上从来没有“违法生育”或“超生”这种反人类的词眼,连国家计生委都极少使用这种反人类的词眼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改“准生证”、“超生罚款”为“生育服务证”、“社会抚养费”,意味着生育在中国是自由的,只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来补偿孩子所享受各种儿童福利给财政增加的负担,但获得了“生育服务证”这种优惠卷的除外。

确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意味着生育问题上某种程度的强制仍然存在。应该说,这一条文与整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众多规定存在体系违反,也狠狠地扇了国家领导人、外交部发言人甚至国家计生委领导人的耳光——他们一再在答记者问时声称“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公民自愿的”。所以无论是为了维护法律内部的和谐还是国家领导人的诚信,这一条都应该解释为无效。

何况《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是以“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为前提的,而田亮是否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仍是未定之数,陕西省体育局现在就解除田亮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显然是错误的。

即使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田亮被解除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也已经相当于受过处分了。“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并非行政机构,没有自己的“纪律处分规定”,只能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项。违纪就要一律开除,这是哪个王八蛋以权代法的叫嚣?撤销领导职务都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剥夺的利益多,更不要说实际后果接近开除的强制停薪留职了。

海外生子两年内在中国大陆住满18个月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来自《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无论在境内,或是境外,均应遵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国定居,或两年内居住满18个月,应计算该子女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本身没有对境外生育做出规定。以前的做法是境外生子要给与行政处分(国家机关)或纪律处分(国有企事业单位),但不收“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社会抚养费”。这种做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实施后被延用,直到2010年广东省计生委主任张枫在答记者问时还是这么说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计划生育无法无天的时代,计划生育措施被认为是对“生”的“行政处罚”,法理上处罚须受属地原则的约束,在别国土地上适用本国法律进行处罚涉嫌干涉别国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务人员和军人的域外职务犯罪行为除外),可以不予追究。”连域外较轻的犯罪行为都不追究,何况生孩子。

但是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的定位已经不是对“生”的处罚,而是对“育”的补偿,因此不产生涉嫌干涉别国主权的问题。特别是由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二条的“处分”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为条件(实际上未必是这么执行的),这就使得境外生子不产生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这个角度看,“复函”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并且补充的内容与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并未授予国家计生委立法权,只是授予了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立法机关对特定事项的立法权。连针对全国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都只是法院做行政判决的“参照”(不是“依据”),这“复函”的法律效力有多大恐怕是个问题。浙江省计生委对于法无规定的事项愿意听国家计生委的意见,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愿意默认,在浙江省内实行无妨。但一个对浙江省计生委的“复函”,怎么能用来约束陕西省的区、县计生委?

“复函”本身的公证性也很成问题。表面上看,孩子带回中国大陆养要占用中国的资源。但是阳光、空气、人行道这样的免费资源狗都可以用,为什么孩子不能用?难道“超生”孩子根据中国法律连狗都不如?衣服、食物、玩具也是中国的资源,但这是孩子父母花钱买来的,还拉动内需为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难道政府应该再收一次价款?所以真正应该付费的资源只能是儿童福利,然而享受大陆的儿童福利是以有大陆户口甚至当地户口为前提的,港籍或外籍孩子根本就不可能享受这些福利!国家计生委也没有权力命令卫生、教育等部门一视同仁地为居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孩子提供各种儿童福利。

即使中国政府立即改变目前根据户口享受儿童福利的状况,“复函”的公证性仍成问题。为什么仅仅针对“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境外生、大陆养收取“社会抚养费”?为什么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人或外籍人的孩子两年在中国大陆住满18个月不收“社会抚养费”?我看从对“育”的过程中所享受的儿童福利(当然现在还没有享受)的补偿角度看,倒是恰恰应该收这些港澳台人或外籍人的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因为“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所生的孩子成年后成为中国纳税人的可能性大得多!譬如洪博培大使和骆家辉大使的孩子,在中国大陆居住都显然超过18个月,而且将来成为中国纳税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如果“社会抚养费”制度不废除,外籍孩子又可以在中国免费享受儿童福利,那么首先该收的就是他们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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