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人们对收入分配改革的期待中,调节限制过高收入、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已是一个明确方向。这没错。但当我们看到,对“过高收入”人群的定义越来越宽泛,甚至把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也列入其中,同时对“过高”的数量界定越来越挑剔,例如要规定公司总经理和普通员工收入差距不能多于几倍时,不能不说,这种看似“共富”的方向未必符合分配正义原则。
在最早阐述“分配公正”原则的亚里士多德那里,“分配公正”包括“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相等”,后者是根据个人的真价值和贡献,按比例获得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他强调“比值相等”是“真正的正义”,公正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城邦各要素的贡献大小为依据,不考虑功过、只考虑个人需要的分配是不正义的分配,劫富济贫或恃强逞暴都不正义。
上述原理今天仍可借鉴。对收入偏低的弱势群体,提高其收入和保障以及人力资本,是体现“包容性发展”的“补差正义”。同时,鼓励多劳多得、创业创造,是体现付出与回报相匹配的更重要的分配正义。俗话说“有一个富人就会有五百个穷人”,其实,“有一个富人就会让五百个穷人脱贫”,也许是更大的道理。1914年,亨利•福特将工人日最低工资提高到5美元(当时平均为2美元),是管理学上的经典案例。没有这样的富人,就业、增收、消费都是难题。
就现实而言,与其泛泛讨论过高收入,不如讨论哪种“过高收入”是不正义的。依靠资源和资产的机会分配的严重不平等、不规范、不透明,所带来的某些利益阶层的“过高收入”,那些与特权、寻租、垄断、独占性牌照、公共资源的廉价使用、金融资产性套利等相关的“过高收入”,才是改革要精确打击的目标。
如果分配改革的结果,是阳光下的富人因“负激励”丧失奋斗精神,而灰色隐形富豪们因“体制固化”依然固我,改革是成还是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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