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罪:违背天理。
上天有好生之德。从生物伦理的角度上看,任何生物在没有绝对正当,十分充分的理由不得剥夺他(它)的生命。人是万物之灵,生命尤其宝贵。作为人类繁衍的方式——生育,更是大自然赋予的规则,是天经地义的自然规律,应该随其自然。任何以所谓“国家”、“计划”等等名义来行杀害胎儿、伤害胎儿母亲和抑制自然生育行为,必然会得到自然的报应和恶果。
二宗罪:破坏自然的家庭结构和人伦规则。
做为社会的自然单位——家庭,具有稳定社会,繁荣社会的巨大作用;人伦规则对于稳定家庭和家庭、人与人的关系,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个人的人格的完善具有强大的作用。
所谓的“计划生育”,破坏了原来自然的家庭结构,形成了一些“四二一”畸形结构,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原来的人伦规则也因为没有亲人而实际消失。
三宗罪:违背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先不说在国际上的标准,是否侵犯人权。所谓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从根本上就违背中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生育自由和生育权,乃是关系中国人的繁衍的重大权利,难道不应该在保护之列吗?!所以那些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就会因为直接抵触上位法而无效。
宪法中规定,“国家实施计划生育”,即使承认了这一条款,“计划生育”也仅仅是一种政策,也没有任何强制的执行力。中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仍然因为违反宪法的其他条款而无效。
另外,整个“计划生育”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故意伤害、侮辱、诽谤、非法拘禁有关公民以及相关亲人,故意损坏、占有、勒索、没收公民的生产工具、财产,更甚推倒公民的房屋。已经严重违反中国的宪法和刑法,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损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渎职罪等等。
四宗罪:违背国际上通行的人权标准。
中国先后签署和加入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等。
虽然如此,中共一再以欺骗人的“国情”为由,打着“法律和政策”的理由,干着侵犯国民的人权,违背条约,为天下所不齿。(包括侵犯儿童的一系列权利,不给办户口以及享受相关优惠)。
五宗罪:违背经济学的规律。
学者何亚福认为, 经济学发展水平受制度和科技的影响,而非自然资源。在东亚5国中,人口密度南韩和日本,特别是日本远远超过中国,经济也远超中国。中国经济落后是制度制约了发展,而不是中共诈称的“人口多”。
作为人口而言,本身就是人力资源。我们不能把人力资源的成本短视为人口负担。
六宗罪:违背生物学的规律。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某个地域的社会构成是一个生物群体。它是有一定比例的老、中、青组成,自然生育所造成的年龄结构,符合生物学的规律。“计划生育”的妄加干涉,直接造成了大陆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和“未富先衰”局面,造成青年男女婚配问题和老无所养,将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
所谓的“提倡晚婚晚育”和生育证制度,直接造成许多人错过25岁前的“黄金生育期”,从而导致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下降。
七宗罪:违背人类心理学规律。
人类心理学家早已经发现,健全的家庭和亲属对个人的人格成长有很重大的影响。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亲属欠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其他亲属的缺失,会造成个人人格的冷漠、孤独、苛刻、缺乏爱心,他的生活和生存能力很差,容易心理崩溃。这也是近年来大陆发生“子杀母”等人伦惨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还有心理学家发现,独生子女和其父母相互影响,其父母因为没有多个子女的氛围和体验,同时也造成了父母的懒惰、自私,丧失上进心,人格也没有得到完善。
言而总之,“计划生育”曾经杀害了无数的胎儿,伤害了无数的妇女的身体,对整个国民的素质起到了降低的作用,也不符合人类社会自然规律。它遗留的祸害也没有完全显露出来。一个是因为中共还在继续掩盖这一切,另一个还需要时间来验证。
为了大陆的中国人,每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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