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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出台的该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该法规将从8月1号起正式实施。据了解,黑龙江也是目前国内首个出台此类保护条例的省份,目前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并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批,但按照《条例》要求,企业今后探测风、光能必须经地方气象局审批,获取《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如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据《新京报》的报道,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民的热议,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也要交费了?
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在微博中质疑道,“阳光和风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难道今后晒太阳和放风筝都要审批吗?气象局真是生财有道啊!”而该规定真正被众人质疑的焦点则是,此举是否是地方职能部门为“寻租”添加便利?同时,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更有风电运营商担心会增加运营成本。对此,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风能和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符合《宪法》,并不涉及个人利用收费以及向企业寻租的问题。
马绪清说,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人们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民众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对于“寻租”猜测,他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不过,有网友反驳说,国家没有理由和依据武断宣布“风能和太阳能为国家所有”,否则就侵犯了开发利用人的合法权益,这无异于公开掠夺。凯迪社区发帖人“hw1970”引述《检察日报》的文章《“风能归国有”暴露权力的狂妄》说,如果将风和阳光界定为国家所有,还会出现许多法律尴尬。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当大风造成房倒屋塌,人员伤亡,阳光导致人体灼伤等伤害时,作为风和阳光所有者的国家是否也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依此推论下去,结论必然是荒唐可笑的。由此可见,以“划分权力范围”捞取好处为目的的“部门立法”,真的需要严加监督和管控了。
对此,《新京报》引述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网民的理解可能有误,因此导致反应过激。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他认为,这里的风能、光能应指承载在国内领空、领土、领海范围内的,否则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来中国开发资源了,规范有必要。此外这里的风、光能主要还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就像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人走路不收费,但买房子还是要交土地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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