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长宣布,已将南中国海主权争议提交一联合国仲裁法庭,并表示希望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寻求解决。国际法专家分析指出,菲此举在国际法上不具实际意义,更多的是政治姿态。
据法新社周二报道,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马尼拉宣布,由于在南中国海与中国的岛屿主权争议长期无法解决,并且各种外交途径“已经穷尽”,希望能通过菲中两国均已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寻找出路。
“状告”中国实为“乌龙”,国际法庭无法仲裁
波恩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家塔尔蒙教授(Stefan Talmon)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指出,虽然菲律宾和中国都是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仲裁机构可以对缔约国之间就该公约的解释进行单方面的裁决。他解释道:“这个问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国际仲裁法庭首先必须审议,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争议是否为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问题的争议;第二,即使符合上述条件,还应该看看,在该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有关国家是否具有在某些领域上免于接受国际仲裁的可能性。”
事实上,中国的确享有上述可能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书面声明,那些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不接受《公约》所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2006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声明,有关岛屿主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不接受国际仲裁。
因此,塔尔蒙教授指出,国际仲裁法庭在接到菲律宾的有关起诉之后,必定会立刻宣布,相关诉讼不在其仲裁范围之内,不能受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菲律宾此举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只是纯政治性的一步。据“腾讯网”援引菲律宾媒体报道,菲原副外长、原菲驻联合国大使巴查(Lauro Baja)表示,相关争议岛屿(中称黄岩岛)在中国有效控制之下。
中方船只的“巡逻执法”不能有效宣示主权
这位菲律宾外交官表示,去年春天,中国与菲律宾的船只在该岛屿附近发生长时间对峙,菲律宾的船只于6月份撤出了相关水域,从那之后再也不能进驻这一区域。他呼吁菲律宾必须在“丧失领土”之前作出行动。去年年底,中国宣布其渔政船和海监船将持续在相关岛屿附近海域进行“巡逻和执法”。
去年4月中菲船只对峙
国际法专家塔尔蒙教授指出,仅仅坚持巡逻是不能有效合法地宣示主权的。除非对方也就是菲律宾接受这一现状,不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即使中国在争议岛屿附近进行长达50年的巡逻和实际控制,只要菲律宾一直提出抗议,哪怕只是言语上的反对而无需任何实际动作(比如军事反抗等等),那么中国是无法因此而获得对相关地区的领土主权的。他认为,菲律宾此次向联合国法庭“状告”中国,虽然不具有实际效用,但多少可以视为是“将其对中国主权要求的抗议作为具体行动记录史册”,作为日后反驳中方的有力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原则搬到中日岛屿争议上,中国的角色就调转了一百八十度:日本对争议岛屿(日称尖阁列岛,中称钓鱼岛)掌握实际控制权,东京政府还在去年将相关岛屿从私人所有者那里购买下来。在这一争议中,中国则进入了抗议者的位置,一再宣称日本的实际控制并不代表其拥有对相关岛屿的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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