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贪腐需分清法律与道德

从薄熙来到衣俊卿,再到以雷政富为代表的陷入桃色陷阱的官员,一系列“老虎”和“苍蝇”的倒下,令人拍手称快。细看这一系列案件,其中折射出来的一种社会现象,也让人深思。那就是不少舆论不去关注这些问题官员是否贪污受贿,而是着重渲染其中的二奶、淫乱、色诱、捉奸等有“色”话题,甚至一些部门在公布有关决定中,也对“生活作风”问题予以特别强调。结果,这些轰动社会的话题看起来更像是桃色新闻,而不是贪腐事件。

有人可能说,钱色不分家,有生活作风问题的官员一定会有贪污问题。但是,贪官之所以必须被追究,主要是在于其腐败。腐败问题触犯的是法律,危及的是整个社会,是法律应该制裁的对象。作风问题触犯的是道德,危害的是相关家庭,是道德应该处理的范畴。如果通过生活作风发现了官员的腐败问题,那么就应该把贪官送上法律而不是道德的审判台。如果仅仅根据道德问题对官员做出处理,淡化甚至忽略了对其涉及法律问题的追究,无疑是弃重就轻、舍本逐末。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对官员的道德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作为公共资源的支配者、公共权力的掌管者,官员确实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操守,在个人生活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但这种道德方面的要求,只能通过道德方面的措施来进行,既不能把法律问题道德化,也不能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之所以被国会弹劾,是因为他“作伪证”和“阻挠司法”,而不是因为与莱温斯基的私情。当然,一个官员的道德出现问题,他也会为此付出代价。比如,前不久,美国中央情报局长彼得雷乌斯就因婚外情曝光而辞职。这些都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对道德问题的理性处理方式。如果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就不宜介入;如果从其中发现了法律问题,那么就应该进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非在道德问题上大做文章,甚至借此淡化、规避对法律问题的处理。

提到官员道德,还要看到生活作风并不是官员道德操守的全部。官员作为公共资源支配者、公共权力掌管者的身份,其首要道德要求应该是与此密切相关的职业操守,诸如严格限制公款消费、不接受涉及利益的吃请与礼物、杜绝渎职和滥权等,然后才是个人生活作风。而对个人生活作风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杜绝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交换和贪污渎职的可能。但从目前舆论的聚焦点来看,问题官员们最受关注的恰恰是其生活作风而非职业操守,公款消费虽然屡受诟病但已见怪不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行为,实为渎职但竟成为许多官员工作的座右铭,而二奶、情人则是舆论场中永不褪色的焦点,永远吸引着各色人等的眼球。

在这种津津乐道于作风问题的背后,反映出社会在如何认识官员和追究贪腐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概而言之,就是仍然没有摆脱“德治”思维,没有养成“法治”思考的习惯。舆论希望官员在个人道德上无可挑剔,但“德治”的最终结果,只能是把各种问题归结到普遍的人性弱点,或是具体官员的道德操守上,从而忽视导致贪污腐败之所以产生并蔓延的制度性缺陷,忽视从法治与制度的角度惩治贪污腐败。而没有制度的改良,贪污就会如同原上之草,割了又生。没有法治的规范,治贪就只能是个案式的、运动性的,选择性反腐终难避免。

治理贪腐,千万不能被生活作风问题遮蔽了眼睛。发现了问题官员,是道德的应限于道德,是法律的一定要进入法律。不放过任何一个贪官的最好办法,就是把他送上法律的审判台,而不是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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