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从来没有保护版权的法律,因此任何人的著作,书贾都可以印制出版和销售,大赚其利。只有明末清初著名戏曲家李笠翁(李渔)一反传统观念,第一个提出他的著作“不许他人翻梓”的口号,从而成为我国历史上首倡版权的作家。
李笠翁一向对书贾肆无忌惮地侵犯他的著作权这种“我耕彼食”的现象极为不满,公开撰文向世人宣称自己的所有著作“不许他人翻梓”。他曾写过一篇关于制笺的跋文,对肆意侵吞他人著作谋利的不良风气大加声讨。他在文中写道:“是集中所载诸新式,时人效而行之,唯笺帖之体裁,则令奚奴自制自售,以代笔耕,不许他人翻梓,已经传札布告,诫之于初矣。”
他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采用了四项对策:第一是“传札布告,诫之于初”,事先声明“不许他人翻梓”。第二是如果有人不理睬,他就骂他们是“中山狼”。他在跋中这样写道:“倘仍有垄断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减一二,或稍变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第三是在骂了以后仍有人私自翻印谋利,他就要“随所在之官司而控告焉,伏望主持公道”。也就是谁侵犯他的著作权,他就要到那个人所在地的衙门控告,通过官府维权。最后如果诉讼失败,还有“倚富恃强”之人继续“翻刻湖上笠翁之书”,他就“誓当决一死战”,和侵权者拚命。
李笠翁主张保护版权,其基本思想是“天地生人,各赋其心,即宜各生其智”。他说:“我未尝塞彼心胸,使之勿生智巧,彼焉能夺吾生计,使我不得自食其力?”可见他已把著作视为作者的劳动成果,不允许被他人侵占。这种看法一反著书立说仅仅是“藏之名山,传之后人”的传统观念,开始注入以著书为生计的商业心理,强调尊重著作者的劳动成果,因此必须保护著作权。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书坊出版书籍,从无付给作者稿酬的做法,相反还要作者付资,书籍才得以刊行。因此李笠翁要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唯一方法只能是自印自售,不准别人翻刻。他把自己的作品统称为《李笠翁一家言》,就是基于这种认识采取的措施,所以李笠翁应当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主张和倡导保护版权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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