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胡锦涛时代的智囊俞可平在香港发表了一番议论,说是习、李新政在下半年将有政治改革的大动作。人家问他是什么大动作,他就有点儿天机不可泄漏的样子了。倒是和他同场讲演的秦晖先生替他解围说;经济发展到拐点时,会迫使政府和社会形成合同关系,这时候体制改革就开始了。听上去还是一头雾水。
倒是有三代智囊之称的王沪宁先生在年前的一篇文章被翻出来,比一年多之后的习、李新政代言人的说法更大胆一些。说的是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中国必须走向政治改革。但受到他政治局委员身份的限制,欲言又止不敢说透。他的结论是以党内民主代替国家的政治民主。这可能只是一个幻想。
现在议论政治体制改革的很多。以中共智囊们的水平来看,只能是在问题的边缘转圈圈。就以王沪宁的议论来看,他总结了文革中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且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列举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但这些办法管用吗?他列举的多数办法在宪法里边都有明文规定,为什么不管用呢?
根本的一条,就是保障一党专政的条文,取消了其他所有的条文。这个宪法的特点,就是其他所有条文都有一个前提:必须保证一党专政。以这个基本原则为准则,一切条文都是各级党组织酌情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动态的条文,而不是一般理解的硬性的法律。
记得在监狱中和一个人很不错的老警察辩论过宪法。在理屈词穷之后他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归根结底宪法就是一句话;共产党领导一切,共产党就是宪法。这是个经典的绝对的专制主义说法。细想想他说的还真对。中共制定的宪法不管怎么修改,序言里的前提性的条文就是这样,规定了其他条文都是装饰性的。或者说是建议性的。
这样的宪法能叫做宪法吗?用世界通行的概念来看,它当然不能叫做宪法。因为它的条文不具有所有法律的共同特征:硬性的不可通融的规定。不仅不能叫做宪法,甚至都不够一般法律的资格。
但它也确实是一个特殊的宪法。除了那四项基本原则是硬性的规定之外,它还列举了一些灵活执行的条文。这些条文仍然可以起到缓解社会矛盾,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但是在法治文化悠久的中国社会里,人们习惯于把法律理解为硬性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权势者阶级和平民百姓的理解上的差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理解上的不同。这已经超越了法律,是一种文化上的冲突。
为什么中国的上访现象,苏联和东欧国家没有呢?因为苏联和东欧国家没有中国那么长久的法治文化。法律在封建社会中的概念就是,一切由领主说了算。领主就是法律。而中国两千年来的市场经济和自由民社会形成的法律概念,正是被孟德斯鸠借鉴去建立西方现代法学的概念:“人人平等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硬性的规定。
以王沪宁为代表的中共理论家们绞尽了脑汁也无法总结出文革的经验教训。根本的原因就是他们不愿意承认一切最恶的渊源就是一党专政,是起源于封建法治的落后的法律概念,造成了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借用习近平和普京的一句得意的话说:鞋子合适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共产党的灵活执行的法律概念,对旧俄国的农奴来说也许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对于习惯于正常法律概念的中国人来说,那个鞋却是很不合脚。
对于中国甚至不识字的老农来说,共产主义的灵活法律也很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这样规定了,却说话不算数了呢?中共永远深陷在人们反复不断的责难中。他们永远也解释不清楚这个问题。他们消耗了大量的聪明才智来编造诡辩,企图调和四项基本原则和法律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像中世纪的宗教哲学家想证明上帝的存在一样。
俞可平和他的同僚们说不清楚政治改革究竟要改什么。这不是他们的错。因为要改的是他们共产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灵活执行的宪法和法律。这种共产党式的法律概念虽然不被中国文化所接受,但是在邓小平的资本主义经济改革之后,已经成为上层利益集团的命根子,是中外资本家们赚取超额利润的基本条件,反过来也是他们支持共产党的基本条件。并且因此而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绥靖政策的利益来源。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改的是什么?就是一党专政的基本原则和它的法律概念。中外资本家们最喜欢的是什么?也正是他们赖以赚取超额利润的一党专政的基本原则和灵活执行的法律概念。
但是等等。灵活执行的法律概念他们也喜欢吗?不一定。用来对付别人的时候他们太喜欢了,还没有这么好用的工具呢。但是用来保护他们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呢?就不那么好用了吧。岂止是资本家们,就连共产党的高官们,面对这样灵活使用的所谓法律,也是自身难保。这才是文革的最大教训。
不是什么经济的拐点会迫使中共政治改革,正是中共越演越烈的内斗,和人民越来越不耐烦的革命情绪,是迫使中共不得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因。这是俞可平们不便说出口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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