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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头落地”能不能确保食品安全?

 2013-05-19 10:4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据中新网5月16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当日上午召开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在会上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而依据两高最近出台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可以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王小岩也表示,人头落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饮食安全,也避免让更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或许可以说成是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

据新华网此前消息,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针对王小岩的表态,《广州日报》5月17日发表评论提出:“人头落地”能否确保食品安全?该评论分析称,要真正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事后的打击严惩、“亡羊补牢”不可或缺。更重要的是,要未雨绸缪,提前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答案在于能否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政府监管部门能否真正“守土有责”地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不仅确保“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效监管,也同时确保“与有害物质做斗争”的有效监管?其二,作为食品安全最终受益人和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能否确保对政府监管的有效监管?在让那些食品犯罪分子“倾家荡产、人头落地”的同时,能否也让那些食品监管渎职者“身败名裂、纱帽落地”?

同日,上海《东方早报》刊发评论分析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既要放手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同时,又要把该管的食品安全、环保等问题真正管起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靠运动式的打击,也不能重走计划经济下事事审批的老路,而必须“相信市场的力量”,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出无缝衔接的长效监管机制。

浙江《钱江晚报》在5月17日发表评论提到,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个关键的亮点——第十六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论指出:该人头落地的“食品安全领域谋财害命者”,岂止是无良商家。那些附着在食品药品利益链上的权力之手,更是谋财害命的纵容者、参与者。如果没有监管不力、各谋其利者的“人头落地”,害民食品就会永远有机可乘。监管部门自己不在人头落地的范围,狠话说得再漂亮也是白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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