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票强拆到文革
【看中国2013年08月26日讯】在昨天《中国青年报》关于陈宝成案的报道《陈宝成抗拆始末》一文中,说到这么一件事:
“金沟子村村委会主任陈卫生介绍,1月9日金沟子村召开了村民大会,由村民决定是否对剩余拆迁户强拆,当天,99%的村民投了同意票。”
这则消息最早是山东官网大众网报道的,当时虽然也引起舆论谴责,但许多人并没有太把它当回事,甚至以为是大众网捏造的一个事实,现在中青报这样比较有公信力(该报除了在李庄案时被盗号之外,总体上口碑还可以)的媒体出来佐证其真实性,结果依然让人震惊。
这件事让我想起曾型塑了整个纽伦堡审判基本格局的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在1943年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国旗敬礼案中的一段判词,他说:
“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杰克逊大法官的这段简短有力的判词,言简意赅地概括了自由与民主的分野,他罗列的这些基本自由和权利即基本人权,是民主的基础,没有这些自由的基础,民主就不可能,因此,民主不能取缔它们。民主是自由之子,一旦民主欲图弑父,民主即转化为暴政。欧洲在近代化之前,民主是个贬义词,与暴民政治一个意思,原因就在于贡斯当所说的,以古代雅典为代表的古代人自由里没有现代意义上被伯林称为消极自由(就是不被强迫的自由,或者叫不做什么的自由)的那种自由,而只有“积极自由”(支配性的、做什么的自由),贡斯当将它称为“古代人的自由”。而所谓现代人的自由,就是有免于被强迫的自由,免于被支配的自由,不但包括诸如人格权之类一些绝对不能侵犯的私权,还包括部分政治自由,比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
私权当然是有边界的,但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和自由,只要它不越过自己的边界侵犯别人的私权,通常不该受到侵犯,即使在一些特别情形下,比如因为战争或其他必须作为不得不为的公共利益需要时,财产性私权才可能在其静态状态中也受到对价性强迫交易(精神性私权甚至得无条件保护),也就是说,当它无法继续受保护时,至少要满足通常意义上物质性的市场价,也就是在最紧迫的环境下,也要尽可能尊重私权。而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这些政治自由一方面它们也是属于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与自由,另一方面在其行使时,也必须尊重私权,因为除了其天赋性之外,它们的功能价值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护私权而存在的。然而,当代国人一方面没有政治自由,另一方面许多人在不敢面对伪公权追求言论自由的同时又滥用言论自由践踏私权。
这国自西周以来就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们生活的根基土地是王土,是天子赏给你的,所以你自然也就是王的奴才和臣民。这种观念持续了3000年,到中共极权主义时代无非是更彻底罢了,因为中共以武器和洗脑意识形态威逼利诱,人们只能接受一种观念,一切东西都是“国家”的(这里的国家就是土共的意思),你的生活就是共产党赏赐给你的,予杀予夺只能随共产党的便。
所以,从古至今,中国人的生活中没多少私权观念,一旦有点私的观念,立刻会遭受打击压迫,所谓“狠斗私字一闪念”,正是这种私观念极度稀薄之地,才能生发出自1949年以来的各种暴行,请看:
土改——不就是抢劫土地,抢完了索性杀人吗?镇压反革命——不就是你不服从我这政权,那我就杀了你吗?合作社——你手上的东西不就是我抢来分给你的吗,现在我要拿回来了!文革——随便拿随便抢随便批斗随便杀;严打——看你不顺眼,就关起来或杀了;计划生育大屠杀——把你当猪狗,想阉割你就阉割你……
这些大规模暴行,任何一项都与蔑视私权紧密相连,一个对历史采取选择性遗忘的时代,忘记罪恶无非因为今天还在继续着同样的恶。那些投票强拆别人的人,他们是否想过,如果别人投票拆他们的房子,他们会怎么想;如果别人投票分他们家的钱,他们会怎么想;如果别人投票不许他们睡觉吃饭,他们会怎么想。
从这种投票及其支持率里,可以看到这国农民阶层那种愚昧、短视和凶残,可悲的是,并不是仅仅是农民阶层如此,最应该有骨头的知识人阶层,如果出现这种投票与结果也不稀奇——2012年初的倒韩狂潮知识界已经预演过一遍践踏私权的闹剧,这种闹剧还会一如既往、无休无止地演下去,一直演到超大规模的文革再次出现,或各种转基因文革泛滥。
文革会成为这种地方的人最热愛的游戏。若要远离文革,必得尊重私权。重复一遍杰克逊大法官的话:“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投票拆人房子的人们,你们能看明白这也是在保护你们自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