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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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1日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建议的提出,对于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重视地方债务问题、减少地方债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是牵涉到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诸多问题的“大工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将面临地方政府资产清算方法、政府破产标准界定、政府破产后官员任免规则等诸多难题。因此,是否允许地方政府破产,仍需长期探索。
刘剑文认为,在现行体制下,财政部地方债报告中提出的“地方政府破产”的概念,既不同于企业破产、可兼并重组的定义,也不同于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破产的内涵。它更多强调的,应该是建立一种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问责机制,以及明确对债务如何处理的标准。“并不是说破产以后,政府就倒台了,不是这个概念。”
过去,地方政府靠投融资平台变相发债,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导致地方债台高筑、风险高企。新《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由此而言,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建议的提出,是为了强化问责,对于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有积极意义。
刘剑文同时指出,如果允许地方政府破产,现实操作上将面临诸多难点。首先,如何界定地方政府破产的标准,由谁来宣布地方政府破产。对地方政府资产的统计清算十分复杂,不同于企业,其牵涉土地问题、融资平台以及政府换届交接等诸多方面。很多问题,现在还未建立统一和清晰的标准。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制度,对存量地方债进行甄别统计。在现有资产和债务未摸清的情况下,还难谈及“资不抵债”和“破产”标准。
其次,如果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如何定位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如何进行破产政府的官员任免和政绩考核,亦是难点。如果地方政府资不抵债而破产,上级政府能否接管?目前实行“党管干部”,干部选拔任用由党委决定,对破产政府的官员,是否还能继续任用提拔?如何认定其“政绩”?破产债务风险如果由前任官员遗留,如何进行追责?诸多问题待解。
“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是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方面面的‘大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研究,也需要许多体制机制上的突破,因此短期内恐难一蹴而就。”刘剑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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