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表示,既然如此,因記者寫了警察非法行為而拒絕接待,最多只能出於「公安工作的特殊性」。那麼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又是什麼呢?按照蘭州公函的意思,就是警察的非法行為受特別保護,不得被大眾知曉。這樣的想法存於當代世界,可算是駭然可怪。
文章認為,媒體報導並非金科玉律。新聞以真實為生命,很大程度上不是要「字字準確」,而是要全力追尋事件的真相。而真相往往不是立即獲得,而是隨著報導的推進而大白。蘭州公函中列舉的幾篇報導是否真的失實,尚有疑義,即便有失準確,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媒體公開自己的調查結論,報紙可以通過其它途徑的調查加以比對,這樣事情的真相就可以弄清。
文章說,公函還寫道:有16名記者「再不宜到公安機關採訪」。這個寫法語氣和緩,它沒有用自己所習慣使用的「不准」、「嚴禁」,只是說「不宜」,你還可以來採訪,我只是「不予接待」。作為一家政府機關,公安局有大量信息是必須對全社會公開的,一個即使「不受歡迎」的記者前去採訪這樣的新聞,公安機關也沒有任何權力將記者拒之門外。
文章說,不過總體上講,對發出公函的機關來說,不過是形象得失問題。真正受到考驗的是媒體方面。這是檢驗媒體的時刻。長期以來,媒體與政府機關的關係,處在「一家人內部操作」的階段,基本不會有公開的矛盾顯現。蘭州公函至少突現了一個媒體與政府機關在採訪權上的爭議。在這一爭議面前,媒體有機會自主表示態度,他們是因公安機關不合作的表示進而屈服於新聞抓不到的商業損失而更換記者,還是堅守採訪自主的權利繼續委派「不受歡迎」的記者,看媒體如何選擇。
文章最後說,具體的事件可以推動歷史,「曾格案」曾經做到過。蘭州公函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媒體事件,在媒體與政府機關關係上,它可能揭開新頁,寫進新聞史,也可能陷入老套,而球暫時在媒體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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