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3日,川大學生張家祥、巫卓晨等一行8人結伴去峨眉山遊玩。購票時,他們發現,風景區全價門票為80元/人,同時,對學生實行優惠票價:40元/人。讓他們驚訝的是,他們還見到了另一個門票價格:本地的學生,憑學生證,竟可以10元/人的價格購得門票。該票樣式為:票面鉛印價格為50元,卻以加蓋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出10元。學生們認為,同樣的風景,不同地域的遊客卻價格不一樣,這是對外地遊客的歧視,是一種價格欺詐行為。7月2日,他們以風景區管委會對遊客實行地域性歧視待遇為由,將其推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並終止地域歧視行為。
11日,原、被告雙方圍繞制定並收取門票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權」展開激烈交鋒。
被告提出三點理由,稱自己不存在「行為違法」。一、管委會是行政事業性單位,門票價格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由省物價局審批;二、在國家沒有強制要求對學生實行優惠票價的情況下,依然給學生半價優惠,這是對所有遊覽峨眉山的學生的關懷和厚愛,不存在侵犯「平等權」;三、對本地學生及居民收取10元的優惠價格是按樂山市委、市政府決定執行的,未侵犯原告任何權益。
原告則認為,該管委會根據地域不同而出售不同價格門票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雖是按樂山市委、市政府的規定制定的,但對外地遊客高收費帶有明顯的歧視性質。這既是對憲法賦予公民平等權的挑戰,也違反《四川省遊覽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僅影響遊客遊興,還影響旅遊業的發展。據悉,法院將擇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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