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江蘇常州陳家村拆遷引發民告官 居民抗爭被刑拘
據2002年12月23日中國青年報報導,「我們是釘子戶嗎?」近來,陳呂英常被這一問題困擾著。一年多來,住房被強拆、自己被拘留的經歷,使她一提起這事,就禁不住垂淚。
陳呂英,江蘇省常州市陳家村人,2001年5月21日,常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的一紙通告,打破了陳呂英和陳家村人的平靜。一年多過去了,管委會要求55天內拆掉的陳家村,依然有10多戶的房屋佇立在拆遷後的廢墟上。
一紙強制性通告
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立於1992年,目前,佔地439平方公里,人口38萬。陳家村,是其所屬的一個自然村,1993年前後,實現戶口的農轉非,村民成為市民。
由於地處長江三角洲,屬於較為繁華的地帶,陳家村很多人從事房屋出租,生活富庶。
2001年5月21日,常州市高新區管委會發布通告,稱「因河海居住小區及河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住樓項目需要」實施拆遷,並希望「拆遷範圍內的房主,自覺服從開發建設大局」,於「2001年7月15日前將所有動遷房屋騰空交開發區拆遷辦拆遷。逾期不騰空者將依法處理」。
管委會拆遷辦主任陳鶴鳴說,2000年8月21日,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批復了「河海居住小區」建設項目。應該說,當時就是為了騰出空地,進行招商。2001年11月,管委會才與台商簽約,對方計畫投資2500萬美元。2001年12月,台商交付了50萬美元定金。
此時,陳家村計畫拆遷90戶,但實際拆遷不到70戶。部分村民認為,根據通告,既然是商住樓,就得允許回遷,並且每平方米170多元補償,還是1992年標準,明顯過低。
開發區一位領導告訴記者,回遷不可能,原因是不能讓台商安置部分居民,那樣,就等於「招商失敗」。對於補償標準,雖然2001年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新規定,但為了新、舊法規的銜接,對於2001年11月1日以前拆遷的,仍實行老政策。陳家村被劃入了老政策。
拆遷辦科長鞠知淵說,去年5月21日貼出通告後,他們與河海街道辦事處組成聯合拆遷組,進駐陳家村,大部分村民都順利拆遷,但少數居民拒絕談判。為此,拆遷陷於停頓。
曹建忠等居民認為,自己有產權證,應該受法律保護,而開發區沒有拆遷證,屬「非法拆遷」。
為此,雙方走上了法庭。
一個條文兩種理解
一口氣,開發區管委會提起近20場訴訟,將近20戶居民告上法庭,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訴訟中,57歲的陳林華和他的家人,開始了一場不尋常的遭遇。
2001年11月29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稱「坐落於常州新區陳家村29號」的陳林華住房,系開發區「批准應予拆除的房屋」,「為確保新區建設的順利進行」,同意開發區「先予執行」的請求,予以「拆除」。
裁定還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
這樣,陳林華的住房就被拆除了。
2002年5月9日、2002年8月30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就陳林華拆遷案作出一、二審判決,兩審焦點集中在「拆遷許可證」上。
陳家村人認為,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經批准併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這裡所說的「單位」包括政府機關,所以,開發區管委會必須辦理拆遷許可證,再進行拆遷。
開發區管委會認為,開發過程中應實行統一規劃、淨地開發,即由政府先行負責所涉及地區的拆遷和安置工作,以淨地交開發商開發建設。《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九條說「政府可組織統一拆遷」,法律沒有規定政府統一拆遷,也要辦理「拆遷許可證」。
法院顯然支持了管委會的主張,鐘樓區人民法院認為「管委會沒有必要自己給自己頒發拆遷許可證」,並在判決中說陳家村人:「沒有正確理解市政府房屋拆遷政策,偏(應為「片」---編者注)面強調個人利益,支(應為「堅」---編者注)持不肯拆遷,影響開發區建設的順利進行」。所以,兩審法院都判決將陳林華的住房拆除,並予以補償。
居民陳偉民、陳全興等,也跟陳林華一樣,輸掉了官司。
一次原始方式的抗爭
根據鐘樓區人民法院的一紙裁定,2001年12月31日,新年前一天,陳林華家被「強行拆除繃恕5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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