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張思之、李會更二律師同意為阿安扎西做二審辯護。
12月18日,居住於甘孜州理塘縣的自仁魯魯(阿安扎西的親叔叔)把簽字後的委託書傳真給兩位律師,同時通過郵局發出正式委託書。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魯魯的正式委託書之後,李會更律師給四川省高法打電話,找到阿安扎西上訴案的承辦人──刑事一庭的王靜宏法官,給他傳真發去兩位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致四川高法公函,以及自仁魯魯的委託書(原件隨後以特快專遞發四川省高法)。王法官電話確認收到傳真件。
在電話交談中,王法官表示案卷已在四川省高法,李律師問到二審是否開庭審理,王法官回答尚未決定。張思之律師當時告訴我這是好消息,因為中國多數二審都不開庭,此案若能最後定為開庭審理,對辯護顯然有利。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靜宏法官打電話給李會更律師,核實傳真件上字跡不清之處,詢問自仁魯魯與阿安扎西關係,並問兩位律師何時可以到成都閱卷。王法官有一長差要出,但表示可以在時間安排上與兩位律師日程配合。李律師回答定於1月6日星期一一早到四川省高法閱卷。
是日,我去兩位律師所屬的事務所交費。
星期五,也就是12月27日中午左右,李會更律師再次打電話給王法官,確定會見阿安扎西之事。王法官告之阿安扎西仍然關押於康定,並給李律師介紹了從成都去康定的路線與路況。因阿安扎西不懂漢語,兩人就翻譯問題進行了細緻討論。王法官認為,因為理塘藏話有濃重地方口音,北京或成都的藏語翻譯不見得能懂,王法官慷慨允諾,可安排當地部門給兩位律師會見阿安扎西提供合適的翻譯人員。
12月28日,幾位建議人代表在京瑞大廈會見張思之律師,雖然發現身邊有人監視,大家還是都為情況順利進展感到欣慰鼓舞,似乎看到了我國法治建設的可喜進展。張律師對四川省高法的配合態度給以表揚。有的朋友甚至據此認為,也許阿安扎西真的參與了爆炸案,法院方面證據確鑿,信心十足,否則怎能如此順利地接受張、李兩位律師?我對友人解釋,即使阿安扎西最終被證實的確有罪,我們為他聘請律師至少可達到兩個目的,一是向世人證明審判公正,二是讓藏人知道,漢人中有人關注他們的命運。
當晚,我寫出張思之律師承接阿安扎西上訴案的消息。第二天,看到一些網站陸續刊登。
因為兩位律師去四川辦案費用尚有缺口,我便忙於籌資,以及為兩位律師做旅行方面的安排,並同時考慮律師的努力和四川省高法的公正審理可能導致案子改判,甚至退回重新偵察,那時律師需多次往返川京,經費如何解決?
我不知道四川省高法的王靜宏法官為何會突然改變原本他對張、李兩位律師為阿安扎西進行辯護的認可,但我卻難以相信王法官拿到桌面上的理由。作為案件的二審法官,他為何在上週星期五中午還與北京律師密切接觸和商討,隔了一個雙休日,在星期一剛上班就知道阿安扎西委託了甘孜州律師?按照他對李會更律師所說,那兩位甘孜州律師已經為阿安扎西提交了書面辯護詞!難道律師寫辯護詞不需要看案卷嗎?而且王法官他第一次與李律師通話時就表示,案卷已經在四川省高法,也就是他手裡!甘孜州律師究竟是何時寫的辯護詞呢?又為什麼一直不讓他這個二審法官知道他們的存在,卻在法定休息日中冒了出來,提交出已經寫好的辯護詞呢?
王法官這樣做,我相信不是出於他的本意,否則他沒有必要在開始階段那樣配合,肯定是另外的、比他強大得多的力量提出這樣的要求。只是王法官所提的理由太過拙劣,等於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然而他除此也是別無選擇。只有用這個理由能夠排斥掉張、李二位律師,因為在法律上,阿安扎西本人對律師的選擇權優於親屬。而我們雖然不相信阿安扎西會自己去選擇律師,或者我們相信阿安扎西肯定願意接受親屬給他委託的律師,但這時我們就會掉進卡夫卡的城堡──因為除了當局,無論誰都無法見到他,因此他的意見是什麼,就可以成為當局按需要自己來說的。
事後知道另一個情況,就在12月27日星期五那一天,警察去了理塘自仁魯魯的家,就自仁魯魯委託北京律師一事,對其進行了斥責與威嚇。看來來自王法官的變故並非是一個單獨行為。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為什麼我們這樣看重律師,非要計較由誰來當律師呢?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把張思之、李會更兩位律師換成甘孜州的律師是一個根本性的變化,會導致本質的不同?原因就在於,律師是有可能打開中國司法黑箱的唯一渠道。然而律師發揮這個功能需要具備一個前提──即律師必須是站在被告立場上,而不是僅僅充當偽裝法治的擺設。
甘孜州早在阿安扎西案一審開庭前近四個月,就在全州上下開展了「揭批阿安扎西的運
動」,我們如何能夠相信,生活工作都在甘孜州的律師能有勇氣反對甘孜州當局(而非法院)對阿安扎西的定罪呢?我們在建議書中提出要為阿安扎西聘請四川省以外的律師,道理就在這裡。因為阿安扎西的案子不會僅僅是由甘孜州當局決定的,而應是先由中共四川省委高層拍板,再由黨的政法委書記召集公檢法"統一意見,聯席辦案"。所以,四川省內的律師都無法做到徹底獨立,何況乎甘孜州內的律師?
其實人格獨立如張思之先生那樣的律師,在中國也無法改變「黨」所決定的案件。張律師為之做過辯護的王軍濤「顛覆、煽動案」、鮑彤「泄密、煽動案」、魏京生「陰謀顛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等,沒有一個勝訴。然而在那些案件中,至少司法當局還沒有試圖阻止張律師承接辯護,甚至還有促請(見張思之《魏京生案辯護紀實斷篇》)。因為司法當局知道,所謂「顛覆」、「煽動」、「泄密」之類的罪名,如同橡皮筋一樣可長可短,辯護是無法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而阿安扎西案卻不同,爆炸的罪名沒有可以混淆黑白的含混地帶,要麼是有,要麼就是沒有。如果判處兩個人死刑的是一個栽贓製造的假爆炸案,一旦有獨立律師介入,就會像紙包不住火一樣真相大白,無法狡辯,也無法維持原判,而且會使一批栽贓陷害的人暴露於光天化日。
我這樣說,目前仍只停留於邏輯推理,還未確認就是如此。然而這邏輯是那樣強,讓人很難不這樣想下去。阿安扎西如果真地是和爆炸案有關,何必要用如此拙劣的方法阻止外面律師介入,非去指定兩個當地律師呢?那是應該巴不得開上一個現場公審大會,讓所有人都「接受教育」呀。現在,原本認為阿安扎西有可能參與爆炸案的人,在得知這樣的變故後,都認為此案必有極大冤情。
張、李兩位律師及阿安扎西的親屬,目前都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對事情的發展,我們正在拭目以待。
2002年12月31日 凌晨
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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