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領導、政協委員竟然不知有《警察法》?
作為一名公民,我特別關注兩會,想知道代表委員們如何參政議政。人民網上的一個話題--《熱點三人談:我們怎樣監督警察執法》引起了我的注意。兩位政協委員和一位人大代表一起探討如何約束警察權力,減少對公民侵擾的問題。其中一位委員、某省「檢察廳」副廳長語出驚人,卻讓人不知所云。他認為:「有的執法機關為完成任務,或利用罰款作為內部收入來源,下達了『抓人指標』,這種指標打法律的擦邊球,沒有任何規章制度可以約束。所以,明知是違法行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針對此種情況,他開出「良方」:「從長遠考慮,應該出臺『警察法』,讓它與『法官法』、『檢察官法』一起成為執法『三法』。」這裡的「檢察廳」應該是「監察廳」或「檢察院」,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中不存在「檢察廳」這樣的省級機構,應屬記者「筆誤」。在我國國家機構系統中,監察廳是同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屬於行政系統,是行政執法和監督部門。檢察院則是我國「一府兩院」系統中的一個,它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不管那位副廳長來自這兩個機關中的哪一個,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明確的:都是與法律打交道的機關,都是監督法律、法規實施的機關。
然而,這位來自法律監督機關的「首長」竟然不知道有「警察法」?!
事實上,《警察法》早在8年前就出臺了。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頒布實施。這部法律對人民警察的任務、活動準則、職權、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可是,負責監督包括《警察法》在內的我國法律實施的主管機關的首長,居然還要呼籲這部法律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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