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猥褻女童的深圳市海事局黨組書記林嘉祥,已於1日晚上10點前往高新派出所接受調查,警方透露,目前,涉案雙方對案件情況的說明存在較大分歧,"猥褻"證據不足,案件依舊未能定性。
"案件未能定性"意味著什麼?從此前媒體報導的公安方面的解釋看,是指案件只是暫作治安案件處理,而沒有認定為刑事案件,"因為目前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林嘉祥對小蘭實施猥褻行為"。一句話,就是缺乏直接證據。
對深圳警方的這一結論,筆者感到不可思議。難道認定林嘉祥猥褻女童的證據還不足嗎?要認定林嘉祥對小蘭實施了猥褻還需要多少直接證據呢?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諸如強姦、猥褻這類的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最是缺少直接證據的。這是此類違法犯罪案件的普遍規律。從這個意義上講,警方非要找到林嘉祥猥褻小蘭的"直接證據"才予定案,表面上看是嚴格依法辦案,而實質上卻是至少客觀上縱容了違法犯罪嫌疑人。而直到現在警方還不能確定是否存在猥褻行為,真不知道他們是如何學習法律的。
我就來越俎代庖給深圳警方講解下為什麼說現有證據就能認定林嘉祥對小蘭實施了猥褻行為。一方面是因為有受害人小蘭的當場指認,另一方面是因為有行為人的當場承認。從事件的發生過程看,小蘭熱心帶領林嘉祥找廁所,從高興地走出監控攝像頭視野,到驚慌跑入監控視野,其間不過一分鐘的時間,立即向家人訴說被人欺負的情節,作為一名11歲的小學生,如果沒有誣告陷害的嫌疑,就應該認定其指認具有直接的證據效力。另一方面,在小蘭告訴父母后,當即找到了林嘉祥進行交涉,而這時在小蘭在場的情況下,林嘉祥不僅沒有否認自己實施了猥褻行為,還口出狂言,對受害人及其家長進行侮辱和威脅。林嘉祥在"現場"的承認,應該被認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它的證據效力。相反,在派出所介入事件特別是上級機關作出停職決定之後,林嘉祥關於"酒後失態"和"不知所為"的辯解,則是在意識到了問題嚴重性且嚴重後果已經部分擺在面前之後,意圖規避法律懲罰之說,明顯是不可信的。因此,從陳述的真實性上看,"現場"承認的證據力遠遠高於事後辯解。
同時,另一個重要情節也不容忽視,即小蘭在事後表現出了精神受到嚴重刺激、心理受到嚴重傷害的症狀,不敢見外人,不敢上學讀書,甚至發誓永遠不去大酒店吃飯,這些都印證了對小蘭猥褻行為的存在。試想,小蘭在與林嘉祥短暫"接觸"了一分鐘之後就出現這樣的情況,再加之小蘭當場指認和林嘉祥當場承認,那麼,猥褻事實的存在還有疑問嗎?
李克傑 山東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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