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成了中國法律的「冤大頭」

律師替人維權,沒想到竟要搭上自己的房產。汕頭某律師所一名律師為維護他的當事人---一名空難死者遺孀的權益,歷時將近6年輾轉於省、市、區三級法院之間展開了艱難的訴訟,不料當事人的官司尚未完結,律師自身卻先行付出代價。兩年前,這名與原被告毫無經濟瓜葛的律師竟被裁定承擔賠償責任,其私宅遭到法院查封。眼下當事人的官司勝負未卜,一旦敗訴,律師的私宅隨時面臨被拍賣的命運。

  據瞭解,此事已引起汕頭市律師界和司法界的高度關注,他們認為這是一宗律師正當權益受侵害的典型事件,要求有關部門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打6年官司「搭」上自家房產

  私產被查封的這名律師叫張潮生,是廣東明祥律師事務所一名執業律師。1998年3月5日,受「越航」空難事故死難者鄭文勝遺孀詹亦華的委託,張潮生律師擔任其訴訟及非訴訟索償代理人。張律師發現,這是內地首宗在境外出險的空難賠償官司。死者鄭文勝年僅29歲,家中遺下結婚不久的妻子和白髮蒼蒼的父親。而航空公司因為僅同意賠償2000美元,這一標準遠遠低於對其他國家罹難者的賠償。


  他多次走訪了國內大型航空公司和機場,查閱了大量的航空賠償法律依據,經過兩年多艱難的跨境索賠,越南航空公司最終向鄭文勝家屬賠償6.5萬美元。詹亦華分得鄭文勝賠償金的一半份額3.25萬美元。應香港律師行和委託人的要求,律師所決定由張潮生律師代為接受索賠款,這筆3.25萬美元的賠償款便劃入了以張潮生名義開立的賬戶中。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空難賠償金還未到手,死者生前的債主已追討上門。先後有汕頭市升平區人民法院(現為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和澄海市人民法院(現為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訴死者鄭文勝借貸糾紛案件。案件經過兩審,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航空公司付給詹亦華的賠償金應視為保險賠償金,因死者沒有指定受益人,故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判決詹亦華等3人應在各自繼承的數額範圍內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詹亦華不服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省檢經審理認為,越南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非保險金,因而不屬於遺產,認為終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提出抗訴,至今案件尚未最終審結。


  執行未果竟要律師負責

  據張潮生說,1998年5月在空難賠償索賠期間,他就接到汕頭市升平區人民法院的《協作執行通知書》,要求「凍結鄭文勝空難死亡賠償金人民幣35萬元」。1999年11月空難理賠結束,當事人詹亦華應得的3.25萬美元匯入了以張潮生名義開立的賬戶。應委託人要求,張律師付還詹亦華人民幣12萬多元,賬戶餘額為13萬多元,剛好滿足升平區法院的執行數額。沒想到幾天後,澄海法院又向他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空難賠償金,協助執行金額人民幣13萬元。張潮生當時拒絕簽收,理由是升平法院已要求協助在先,澄海法院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構成「重複凍結」。此後發生的一切令張潮生始料不及:據介紹,2000年11月30日,升平法院履行判決,要求張潮生協助執行,先將賬戶上的11萬元空難賠償金劃走。12月8日,澄海法院要求他協助執行,張潮生將升平法院執行的情況予以告知,並將賬戶上的餘款1.1萬元送交澄海法院,卻被拒絕接受。


  2000年12月16日,澄海法院向張潮生律師發出《民事裁定書》,認為張潮生「擅自處分本院凍結……空難死亡的賠償金」,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據張潮生說,2002年10月28日,澄海法院有關人員在明知省檢已對借貸糾紛案件作出抗訴的情況下,查封了他的私人住宅。司法局要求糾正錯誤裁定


  律師私人住宅遭查封事件引起了汕頭律師界的高度關注。汕頭市司法局和汕頭市律師協會先後致函有關部門要求依法糾正澄海法院錯誤裁定,至今仍無結果。據張潮生律師所在的廣東明祥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說,查封事件發生後,不僅影響到張潮生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而且嚴重地損害了張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的聲譽,對整個事務所與張潮生個人的正常業務開展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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