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經常給一些上訪人員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告訴他們一個人活著不能苟且偷生,要捍衛人權,爭取民主。我要在殺害我以前抓緊寫好遺書,免得遇害後被政府再施加莫須有罪名。懇請國際社會關注虎狼之口的中國民眾生死存亡。
我是鄭明芳,工商業者。中國天津市薊縣上倉鎮人。
5月17日,我將到北京向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訴說我的人權問題。
我家受當地政府欺壓、殘害,剝奪我們的人權,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死囚牢裡被打掉一顆門牙,摧殘至腹中兩個多月的胎兒流產,給我施加莫須有罪名,株連我年幼的孩子,強行為我做精神病鑑定。
中央信訪辦公廳和地方政府給我強加核定了上百萬元高利貸,使我哭訴無門。
89年冬季,政府讓我投資在101國道薊縣上倉處填平一處深坑,按五統一要求建成商業店舖325.5平方米。90年春季政府給我一張20年不變的土地有償租賃合同。合同明文規定此房用途只能用作商貿、住宅,嚴禁拆遷。
因有20年的合同,我又投巨資設變壓器和發電機組一套,架設300多米長架空線路,並打深井2眼。在我苦心經營奔上小康生活後,手機、電話、摩托車、汽車,家用電器應有盡有,我又經地方主管部門允許建成132平方米臨時建築,合同剛到7年多,98年3月18日政府無故強行拆毀我變壓器。
98年4月我出去幾個小時,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我家的店舖被政府強行拆毀,再次高價賣給我原來填平的土地,說這次是永久性的,不會有變動了。
按政府的五統一要求,98年底前必須完工,如不完工,強行沒收1萬元押金。我克服了重重困難終於按期完工。
99年春季,為了多收費,政府收了我兩個土地照的費用,給我和丈夫黃兆元各1張土地照。鎮政府告訴我土地一次收費以後永不再收費,長期使用。
當我看到自己手裡的土地證使用期限40年,發現自己再次遭到地方政府的欺詐。
上倉鎮政府與我再次簽定一張書面協議,告訴我複印後給我一份,至今仍沒給我早已簽好的協議。
市政府下撥的拆房補助款被鎮長和土地所所長佔為己有,分文沒給我。多年來我一直向各級政府反映。
我再次建築過程中,政府指使電力部門強行多收我2萬元電費,並多次故意給我造成電力事故,給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89年上倉政府命令我投巨資填平農民取土深坑,90年給我一張政府寫好的所謂土地20年不變租賃合同,合同沒有讓我簽字,98年政府說我89年填平的這塊土地性質是集體的,必須改成國有性質,並再次收我十九萬多元。
如果,哪一天政府官員再次以轉成「國際」性質的土地為藉口,那更會要我們的命。因為,政府經常對人民巧取豪奪,草菅人命。
2003年9月29日,我帶著當地公安部門給我開的證明:「茲證明鄭明芳同志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無歷史問題」。還帶著烈士證明和上訪材料、身份證到天安門廣場英雄紀念碑前高價出售血液、眼角膜、骨髓、腎臟及身體各器官,被警察抓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分局後,交天津市薊縣人民政府押回。
2003年10月1日上午8點,薊縣人民政府潘主任、馬主任、信訪辦公室馬科長、教育局仇科長、工商局莫所長、上倉鎮政府李鎮長等人找我解決問題。他們轉移話題,激化矛盾。潘主任說,有他在,我什麼也別想幹。還說,什麼也不讓我幹成,就把我困死。
我與政府官員據理力爭,潘主任辱罵毆打我,被仇科長和莫所長抱住,我才得以逃跑。
我回想自己多年艱辛創業,為完成政府的各種苛捐雜稅嘔心瀝血,想到政府官員長期欺壓我們,不給我們一絲活路,我繞過一路持槍攔截上訪的警察,帶著14元錢買的半桶汽油,於2003年10日1日,來到天安門城樓下準備自焚,被遊客告訴三個正閑談的警察。他們像電影裡警察抓特務那樣,把我兩個骼膊背後踹在地上,警察一邊收拾我的包一邊大聲對遊客說:「大家不要圍觀,沒什麼好看的,只是抓到一個練法輪功的。」
很多警察拿著照相機和攝像機對我拍照。他們很多人把我用警車拉到天安門分局。
警察吳景業、男、23歲,做了簡短的問話後,代替我在問話筆錄上簽上我的名字。吳景業把我的兩個骼膊反綁後,他穿著皮鞋踏在我的膀子上。幾分鐘後有一個警察看我快斷氣就說:「吳景業你快把腳拿下,這個女的快死了」。
然後,吳景業說,他累了,把我又交給別的警察。有一個大官摸樣的人說:「把她四肢都給我反綁緊緊的,她練了幾十年的法輪功,功底非常深,能承受的住酷刑的。」
警察告訴那個官員:「已經最緊了,再緊都緊不動了。」我不知有多少人的皮鞋踏在我的腰部和背部。我告訴他們我已經懷孕2個多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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