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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上訪5年訴訟 11份判決書沒判清1件事

 2004-06-11 05:2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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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12年的上訪和5年的訴訟,35歲的蘆小燕如今已經接近崩潰。面對記者的提問,她只會擦眼抹淚。
  
  其實蘆小燕上訪和訴訟的請求並不高,她只要求自己有個「村民待遇」--她出生在西安市灞橋區席王街道辦事處閆家灘村三組,因為嫁給了城鎮居民,村裡便取消了她的「村民待遇」,要恢復需繳1萬元的「落戶基金」。蘆小燕認為自己的戶口從出生到現在一直在該村,村民小組不應該向她收取所謂的「落戶基金」。

  蘆小燕的丈夫叫王慶娃,原籍商洛。結婚時王慶娃是陝西省新安建築公司工程處職工,屬於西安市城鎮戶口。長期的壓抑,王慶娃已幾乎被摧垮。為此,他曾對妻子說:「要不咱們離婚吧,我不忍心再拖累你了。」


蘆小燕不明白她和王慶娃結婚有什麼錯,為什麼會得到這樣的「懲罰」---她是一個農民,卻13年沒有土地;因為沒有宅基地蓋房,一家3口人只好長期寄居在父母家裡。

  1991年村裡強行收走了蘆小燕和兒子王衛的0.99畝承包地,她開始上訪。多次上訪無果,她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開始準備狀告村民小組,要求為自己劃分承包地、分享村裡的征地款並劃撥宅基地。

  然而,12年過去了,花掉一萬多元的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材料費,她得到的僅僅是11份內容互相衝突的判決書。這些判決書和政府文件分別出自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蘆小燕雖然只有小學文化,可她不明白為什麼法院的判決老是反反覆覆。

  法院分不清行政還是民事案件

  當初打官司時,蘆小燕害怕自己不懂法律吃虧,便專門聘請了律師。許小平律師事務所楊文全律師告訴她,村民小組和她是一個平等的主體,雙方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所以應該打民事官司。

  蘆小燕1999年6月正式向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法院當即受理。令蘆小燕沒有想到的是,沒過幾天,法官就通知她,這個案件是「民告官」,屬於行政案件,建議她撤訴後到行政庭重新起訴(主動撤訴訴訟費可以退一半)。如果不撤訴,法院就要下裁定駁回。就這樣,蘆小燕的第一次訴訟以主動撤訴而告終,922.5元的訴訟費已一去不返。
隨後,蘆小燕又到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行政庭訴訟,這一回被告是席王街道辦。1999年11月1日,灞橋區法院審理認為,席王街道辦對蘆小燕反映的問題正在調查處理之中,故蘆小燕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據此裁定駁回起訴。

  此後,蘆小燕再次向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0年11月6日,法院審理認為,「村民待遇」問題的處理不應屬行政訴訟案件範圍,案件應否進一步審理,需請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指導,法院同時裁定案件中止訴訟。

  再後來,該案又在灞橋區法院、西安市中級法院之間按行政訴訟案件審理(裁定)了6次,結果到了最後的執行階段又全面否定了先前的判決,理由是蘆小燕的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範疇。

  2003年3月,蘆小燕再次以民事訴訟向灞橋區法院提起訴訟,結果被駁回。上訴到中院,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讓人摸不著頭腦

  灞橋區法院2000年作出的一份行政判決書認為,蘆小燕和兒子王衛應該享受「村民待遇」,法院還判令閆家灘第三村民小組付給蘆小燕1992年至2000年0.495畝土地承包經營所得收入款2070.09元。這讓蘆小燕看到了一線希望。特別是該案上訴到中院後,法院更加明確地認為:「蘆小燕是閆家灘三組村民,婚後一直在該組居住生活,其子王衛戶口隨母亦落在該地。依據《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後,責任田、宅基地等應受到保障。故閆家灘三組以蘆小燕不交落戶基金為由,收回蘆小燕的責任田,不允許蘆小燕母子享受村民待遇,違背法律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會議、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蘆小燕還沒來得及高興,案情就發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轉彎。還是灞橋區法院,2003年3月26日的另一份民事判決書是這樣判決的:「被告閆家灘三組的決議(指不交落戶基金,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村民自治的原則,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案件上訴到西安市中級法院後,維持原判。

  蘆小燕不明白,同一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一件事,在同一個法院的行政庭明確認定「違背法律規定」,怎麼到了民事庭就變成了「沒有違背法律」?

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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