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榆縣教育局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為維護我縣教育發展和社會穩定,有效遏制越級信訪量,樹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信訪歸口辦理的原則和上級有關責任追究規定,結合我縣教育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責任追究內容
對因處理群眾信訪問題不力,造成集訪或越級訪發生的為責任追究內容。
二、責任追究主體
凡因處理群眾信訪問題不力引發越級上訪的學校主要領導為責任追究主體。
三、責任追究辦法
對凡出現越級上訪的學校主要領導,視情節輕重,一律給予責任追究:
一各校每年內因工作不力,發生群眾到縣教育局集訪1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發生群眾集訪2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發生群眾集訪4批(次)及以上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二各校每年內因工作不力,發生到縣個訪3次或集訪1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個訪5次或集訪2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個訪7次或集訪3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個訪9次及以上或集訪4批(次)及以上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影響特別惡劣或產生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行政撤職處分。
三各校每年內因工作不力,發生去市個訪2次或集訪1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發生個訪4次或集訪2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發生個訪6次及以上或集訪3批(次)及以上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四各校每年內因工作不力,發生赴省集訪1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發生集訪2批(次)或個訪3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發生集訪3批(次)及以上或個訪6次及以上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行政記大過處分。
五各校每年內因工作不力,發生進京上訪、集訪1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發生2批(次)的,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發生3批(次)及以上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行政撤職處分。
對出現上述情況,造成惡劣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規定解釋權歸教育局信訪室。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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