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審判決書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專業性問題,我完全委託給莫少平大律師和呂曦律師。兩位律師在一審期間不遠千里,先後4次從北京專程來到孝感,免費向我提供法律援助,高風亮節,令人感佩!當我提出希望他們能夠在二審期間繼續提供幫助時,他們接受了,仍然不收分文。我認為,湖北省高等法院和中國法律界應該向這樣的好律師給予褒獎!
為了避免本案不幸成為臭名昭著的「文字獄」,為了防止本案成為破壞法治、阻礙國家進步的惡劣案例,進而為了促使本案成為中國法治史上里程碑式的轉捩點,同時為了本人不至於淪為「意志之治」的犧牲品,也是為了保護二審法官職業生涯的榮譽,最核心的,為了將憲法從字紙簍裡拯救出來,依照法律的規定,遵照二審法官的意見,我按照自己的理解,對本案的二審再補充下面三點意見:
一、我沒有煽動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當前體制內權威,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刑法專家均提出了學理解釋。這些解釋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定罪提出了兩個要件:必須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然而,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主要事實:「杜導斌在文章中散佈國家政權是『專制、暴力、苛政、不公、腐敗』,『早已喪失代表正義的資質了』,『現在的政府是不合法的政府』,『不存在顛覆政府是不合法的問題』,『希望它早點垮臺』, 『一定要幫助大陸同胞推翻專制獨裁的統治』等誹謗性言論,並鼓動:『納粹的幽靈回來了,佔據了我們的國家政權,用最不人道的方式殘殺你們的同胞,該出手了,向那個巨大的怪獸勇敢地說不字吧』」,全部是泛泛之論,無一字關係到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那麼,有沒有攻擊人民民主專政、詆毀社會主義制度的實質呢?答案是也沒有。
人民民主專政的實質內容是:無產階級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社會主義制度的實質內容是:公有制和按勞分配。我從未對無產階級是否天然地應該具有領導地位進行認真思考,對工農聯盟未表示過異議,對公有制這個經濟領域的問題,由於目前學力所限,缺乏成熟見解,至於按勞分配制度,我基本上贊同,雖然沒有明確講過。判決書中對公訴人指控我「詆毀社會主義制度」是否成立的表述曖昧不明。這種指控的根據是公訴人所稱的我「違反憲法規定,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具體事實則是我在一篇文章中曾主張「放棄公有制」。我當即給予了駁斥:大力發展私有制是10屆人大和16大定下的大政方針,現在各級各地都在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廣東等地民營企業規模已經超過國營經濟,成為地方經濟的主導,這能說是罪嗎?這樣的指控真是荒唐!一審判決書所舉公訴人指控的我攻擊人民民主專政政權、詆毀社會主義制度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我是說如果--我的文章中有類似「無產階級專政是專制獨裁」、「人民民主專政是專制」、「社會主義制度是專制」之類的表述,也不足以構成造謠、誹謗。像「人民民主專政是專制」、之類的提法,非常普遍地見於許多國內出版發行的翻譯和原創性著作中。從這些著作中可以理出如下脈絡:
「無產階級專政是專制獨裁」的觀點來源於布爾什維克的早期歷史。關於無產階級政黨的性質,列寧等人曾有過一場爭論。列寧認為,無產階級政黨不是說黨起源於無產階級,不是說它屬於無產階級,而是說它代表無產階級。列寧清楚地指出,任何自發地起源於無產階級的黨,其能力都止於發展出資產階級的工會意識,所以他的黨根本不可以屬於無產階級。很多黨內理論家對列寧的這種建黨理論持反對意見。阿奇莫夫批判道:列寧的黨既不是農民的,也不是無產階級的,它只代表它自己;列寧的黨將缺少真正的社會學基礎;馬克思主義者教導過社會主義者,一個沒有真實社會學基礎的黨必定就像法國大革命恐怖統治時期的雅各賓黨,阿奇莫夫由這種類比推出一個結論:一個沒有真正階級基礎的黨,如何掌權?惟一答案是重演恐怖統治。由於列寧在黨的組織問題上固執己見,俄國早期流亡海外的共產主義小圈子中名聲地位與列寧差可比肩的大理論家、後來的蘇聯紅軍創始人托洛茨基與列寧決裂。他認為列寧的立場有「代替主義」之嫌--用黨代替勞工階級,中央委員會代替黨,最後,一個潛在的獨裁者代替中央委員會。
人民民主專政一語,最早見於布爾什維克的「無產階級與農民民主專政」的表述(儘管這種表述在早期正統共產主義者眼裡只能算是純粹的異端邪說)。但是,在1917年至1921年之間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即所謂「戰時共產主義」時期,「無產階級與農民民主專政」卻變相為「無產階級對農民的專政」。為瞭解決農民武裝反抗無償徵收,列寧不得不放棄其社會主義革命後清算農民執著私有財產的原則,在1921年採取了「新經濟政策」(列寧對富農的鼓勵政策到史達林時期被停止執行,富農遭到清算,集體農莊制度使農民到年底時兩手空空)。蘇聯人民民主專政的結果是:「人民衣衫襤褸,食物單調,住房糟糕和消費品匱乏」。1930年的恐怖政策進一步加劇了人民的苦難,在全蘇範圍造成更加深刻的創傷。1948年,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東歐步蘇聯後塵失去改革自新的能力,史達林對東歐衛星國實行的不切實際的工業化策略釀成了1956年的波蘭、匈牙利劇變。蘇聯不得不動用坦克來對東歐人民行使人民民主專政。這種悖謬現象的出現,使得一向熱衷於宣傳蘇聯制度的西歐知識精英開始了冷思考。他們思考後得出的結論之一就是,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是專制的變種。
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兩個概念的核心要義是「人民主權」。人民主權是對君權神授的反動。它源自13世紀思想家馬西利烏斯,在霍布斯、洛克、盧梭等社會契約思想家那裡得到極大發揚,法國大革命期間進入社會實踐,也在這場殘酷的大革命中暴露出人民主權絕對化後帶來的「多數暴政」、「專制獨裁」等嚴重缺陷。因為歷史的侷限,激進的盧梭未能區分開國家主權觀與人民主權觀之間的異同,將人民主權等同於國家主權,並把這種主權絕對化、極端化。盧梭的人民是永遠不會出錯的人民。盧梭人民絕對正確的學說,在法國大革命中成為激進力量的主導觀念,給予雅各賓專制以群眾基礎,使屠殺不同意見者的暴戾行徑變成誅殺人民公敵的正義行為。後世據此評論,盧梭一個人挑起了一個國家的革命。本來,主張人民擁有絕對主權並沒有什麼過錯,盧梭的錯誤在於,他沒有解決人民主權以何種途徑來行使,片面地將日內瓦小鎮上可行的直接民主--多數統治 --視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害得他的忠實信徒們犯下致命的錯誤--以為國家政權可以人民的名義對處於少數地位的反對派為所欲為。
考慮到在國內通俗語言中,專制主要用來指稱封建社會,為了有助於說明問題,這裡有必要對專制一詞略作解釋。所謂專制,在法治的語境下,是一個與法治相對的概念。法治通常指政府權力有限,專制則是政府權力不受限制、失去約束。這種沒有制約的權力並不因掌握者是君主才邪惡,而為人民把持就必定神聖。不管誰把持不受限制的權力,都是站在法治的對立面。美國革命之所以避免了法國革命的血腥,奠定美國200餘年繁榮穩定的基礎,一個關鍵因素就在於,其憲政民主體制既充分保障人民的權利,又從制度安排上堵塞人民主權絕對化可能造成的暴民當政的漏洞。美國政體給世界憲政運動的貢獻是,它第一次確立了下面的法則:人民讓渡出部分權利組成政府,政府存在的目的只在於保障人民其餘的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參見薩托尼的《民主新論》、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貢斯當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斯塔夫裡阿諾斯的《全球通史》、阿克頓的《法國大革命講稿》、麥克米蘭《西方政治思想史》,以及米歇爾斯、克洛斯蘭,余英時等學者的著作。)
(轉自《民主論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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