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萬州九月四日電(記者範卉)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重慶開縣「一二.二三」井噴事故案做出一審判決,六名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緩刑。
根據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十二隊原隊長吳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鑽採工藝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原工程師王建東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十二隊原技術員宋濤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石油鑽探公司原副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吳華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十二隊原副司鑽向一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錄井工肖先素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根據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十二隊原隊長吳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鑽採工藝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原工程師王建東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十二隊原技術員宋濤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石油鑽探公司原副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吳華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十二隊原副司鑽向一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錄井工肖先素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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