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和支聯會成員一日在西區警署門外集合,遊行至馬路斜對面的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請願,譴責中共政府壓制國內宗教自由;他們更高舉印有鳥籠及「籠中的鳥兒」的內地宗教自由資料集(www.hkjp.org/book/book/religion_index.htm),指國內所謂宗教自由,只是在中共政府限制下的自由,要求北京政府立即停止壓制宗教自由,落實《憲法》中寫明中國公民應該享有的宗教信仰權利。
無論是支聯會、天安門母親運動、法輪功等團體到中聯辦請願,警方通常只准許數名代表到中聯辦後門宣讀和遞交請願信。很多時候,只有三名中聯辦的保安人員站在鐵馬和大門之間監視,中聯辦的官員或職員不會出來甚至露面接收請願信。請願人士唯有無可奈何的把請願信貼在鐵馬上。請願人士散去後,警方便會把鐵馬搬走,請願信當然被拋入垃圾筒。所以香港人即使主動找中聯辦表達訴求,但他們的聲音卻被阻斷,不能轉達到中央去。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直接有關的條款包括:
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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