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後,楊根弟立即被監管人員林某、柯某、蔡某等人叫到二樓談話室,用手銬、腳鐐、三把電警棍猛擊,楊根弟被擊休克,蔡某用冷水將冷水將楊根弟潑醒,繼續用刑,硬要楊根弟交待說鋤頭不是在樓梯下拿的,要承認說鋤頭是在鍋爐房拿的,(因為監管機關有規定鋤頭等物不准拿進監獄內,否則要扣監管人員的考評分)。楊根弟不想歪曲事實,據理憑實而言,就慘遭酷刑,後來楊根弟雙手由於血液不循環,浮腫很大,手銬都被腫手給包了,雙手也失去了知覺,惟恐喪命,6月8時左右,被告方蔡某、楊某來到談話室,楊根弟為了保住性命,只得違心說鋤頭是在鍋爐拿的,此後,蔡某等才將楊根弟從門窗上放下,作了筆錄,將楊根弟關進禁閉室。由於一天一夜滴水未進,飢餓兼脫水,中午就餐時,一份飯吃了三口即刻就吐出,爾後全無食慾,不斷感到胃部、腹部、腋窩、肋骨的疼痛,楊根弟並有對看護的同監犯人宋派余說頭部遭受警棍擊打後,現經常出現記憶空白,ㄋ聞捎嚶?004年4月1日於政和縣郵政賓館有向南平市人民檢察院監所處檢察官作了筆錄可以證實)。10月11日,楊根弟完全陷入神志不清的狀態之中,不會開口講話,喪失聽力與視覺,身上的肌肉也開始萎縮、大小便也都要靠看護的人扶著,原來有120多斤的體重,現在僅剩70多斤了。
監獄關押犯人服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14條,《警察法》第22條,《刑法》第24條規定是絕對禁止對楊根弟實施刑訊逼供與體罰虐待的,服刑人員的生命健康權與人身權也同等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監管人員的蔡某、楊某、柯某他們的刑訊逼供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楊根弟的生命健康權和人身權。
2004年2月20日,同監服刑人員宋派余刑滿釋放,到楊根弟家裡將楊根弟在政和監獄一大隊服刑時遭受監管人員刑訊逼供、體罰虐待致殘的真況告知其胞兄楊根鈴。楊根鈴知情後,於2004年3月6日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陳詞具狀向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提出書面控告,請求檢察機關立案,依法追究監管人員蔡某、楊某、柯某等三人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刑事責任。控告狀寄後一下沒有音訊,3月26日,又託人直接到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控申處舉報,省檢察院以督辦的形式將控告材料批轉到福建省南平市(地級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直接受理。3月30日,南平市檢察院監所檢察處的丁景星副處長和代理檢察員任建平來到政和監獄偵虐囚案件,因為在兩位檢察官還未到政和監獄的前兩天,即3月28日,檢察機關就事先泄露檢察工作的秘密,將立案偵查虐囚事件告知政和監獄,3月29日晚,政和監獄的江副監獄長就召開獄內電視會議,明確告訴犯人,「你們服刑改造,飯可以多吃,話不得多講,不講話沒有人把你當作啞巴,不該講的話,你們講了對你們絕對沒有什麼好處,你們個別人不要認為刑期短可以隨便講話,只要講了不利的話,我會讓你一天都過不下去。改造就是管教幹部教你們怎麼做,你們就怎麼做,楊根弟是絕食造成的。宋派會出監,為楊根弟作證來控千監管幹部,監獄會起宋派會,再判刑的。」江副監獄長的電視訓話,無不使舉監犯人心寒,為了明則保身,對楊根弟被監管人員刑訊逼供一案,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丁景星、任建平到政和獄調查犯人,沒有一人敢講真話。這無疑是檢察院辦案泄露工作秘密所致,丁景星與任建平來政和監獄辦案,也是政和監獄派車迎來送往,吃住那就更不必說了。其行為確實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35條第6款的規定。調查之後,丁景星副處長就當場拍板,控告政和監獄虐囚案件不能成立。楊根弟的胞兄要求檢察機關督促監獄對楊根弟作司法精神鑑定,並送醫院進行醫治,也遭拒絕。無奈之下,於2004年4月6日,楊根弟的胞兄只得向管轄地的政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政和監獄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服刑人員的人身權,將楊根弟送支醫院治療。政和縣人民法院於2004年4月16日作出(2000)政行初字第6號行政裁定書,駁回起訴。
2004年5月,美國虐待伊拉克戰俘驚動全球,楊根弟的胞兄再次具狀提出控告。接著,楊根弟就被 政和監獄秘密轉移,多番查詢南平市檢察院與政和監獄,就是不肯告知,講這是國家秘密,直到2004年7月20日,有人從福建省漳州監獄刑釋後來到楊根凝家告知,才知道楊根弟被 關押在福建省漳州監獄入監隊。
中國是加入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保護人權已成為國民的共識。但是,政和監獄昏天暗地獄警暴行依然嚴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獄法猶如擺設的花瓶,服刑人員的生存狀況的確令人堪憂,為撩開政和監獄暴治的面紗,只得呼呈媒體介入,予以曝光,才能全面推進我國法制建設,使監管秩序進入法制軌道。
呼籲人:宋派余、楊孝勇、施孝平 鄭家朝 張曉雄
以上五人均由政和監獄刑釋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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