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晨報》報導 4月7日,甘肅崇信縣公安局副局長王效海之子王浩銘打死無辜少年崔磊一案在崇信縣人民法院宣判,案犯王浩銘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賠償原告43851元。
法庭審理查明,2004年12月16日19時許,王浩銘與崔磊相遇發生碰撞,崔被撞倒,崔磊隨後進入一網吧。
王浩銘在網吧門口等崔磊出來後,以說話為由,將其叫至一麥場內踢打,並持麥場內建築拆除物中的一水泥塊擊打崔磊頭部,致其倒地昏迷。
王浩銘恐其甦醒後告發,又持水泥塊在其頭面部擊打數下後離開現場。
之後,王在該縣文化廣場遇見熟人,熟人盤問後叫來王浩銘之父王效海,王效海到現場察看後報案,後王浩銘由趕到現場的辦案民警帶回。崔磊因嚴重腦挫傷出血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王浩銘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屬自首。
法院宣判後,旁聽席上的聽眾一片憤怒聲。情緒激動的旁聽者質問:像這樣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的惡性案件為什麼一審只判死緩,不直接判處死刑?
原告崔世峰(崔磊的父親)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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