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比預計的簡單,幾乎不需要想像力,就可以猜到開篇與結局。故事的主角依然是官與民,情節嚴重雷同,以致於讀起來使人疲憊。
故事發生在姚坑村,那是一個只有100 余村民的偏遠山村,位於浙江省龍泉市岩樟鄉。由於高山重重、山道陡峭,村民賣點貨品只能依靠肩挑手提,自然民生維艱。多少年來山民一直夢想著能修筑一條通向山外的道路,也曾經集資十萬餘元,但因工程浩大,只修了一百多米不得不半途而廢。後經多方聯繫找到鄰縣的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等人,提出合作修路的想法。林樟旺等人反覆思量後同意出資承建一條機耕路,並在2004年1 月18日簽定《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合同甲方為姚塔村的二十多名村民代表,乙方由梅善良代表。合同約定,由乙方出資修造從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壟下口至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的機耕路,有關手續及補償等事宜,概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投資,則在機耕路完工後,通過對出村物資收取一定費用的方式獲取回報。
這是一樁典型的村民合作互助,共同發展的案例,在各類社會資源嚴重匱乏的邊遠山村,在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救助無望的情況下,合作互助就成了生存和發展的惟一選擇。這一選擇也是最優選擇,各方共贏。政府省去財政支出;村民求得了發展;投資人得到了回報。
然而,就在機耕路修好可以基本通行的時候,2005年4 月20日,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的罪名,扣押四名出資人。在羈押10天之後,又對林樟旺實行正式逮捕,對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壽等三人則採取取保候審,同時向他們的家屬索要了六萬元「預付款」。
發展的山窮水盡
浙江姚坑村是個偏遠山村,偏遠鄉村具有一個共性:關注度比較低,完全處於政治、經濟、文化的邊緣地帶。
邊遠地區農村是最缺資本的地方,長期的二元制政策,使國有資本根本不屑顧及;因為風險大、投資週期長、回報率低,民營大資本更是不願進入。正是由於資本的趨利性,使商業資本進入偏遠農村的可能性幾乎可忽略不計。由於國力不足及邊遠農村地域廣、人口基數大,國家財政支持又顯得力不從心,50多年來偏遠農村的經濟基本處於自生自滅的狀態。作為經濟血液和命脈的發展資本金從來就沒有解決過。
二元制政策,恰恰使緊缺資金的農村,不僅得不到補給,反倒成了城市的金融的「抽水機」。而「水泵」就是農村的信用社、農行等金融機構。
這樣農村的金融市場實際成了輸向城市的資本管道,農村生產基本設施常年荒廢和得不到維修,甚至是民生設施也無法保證。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為了生存只能相互組織起來,整和各類資源才能得到生存的空間。
姚坑村民曾經集資十萬餘元用於發展自救,但因工程大,資金嚴重不足,結果半途而廢。在自救無望的情況下,才整和林樟旺等人的力量,由林樟旺等人籌資繼續經濟自救。
這些本來應為政府作為的事情卻由這些貧弱的農民擔起了重擔,然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的罪名,扣押四名出資人並逮捕了林樟旺。
這樣使姚坑村發展自強的夢徹底破滅了,他救無門,自救無路,這就是像姚坑村一樣的農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
以法律的名義
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的罪名對林樟旺實行正式逮捕,可謂「名正言順」。然而稍事分析這義正辭嚴的背後,不免疑慮重重。
其一,按合同約定,由乙方(林樟旺等人)出資修路,甲方(村民)負責有關手續及補償等事宜。這就意味著違「法」主體應是村民而非林樟旺等人,違「法」是因為村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但違「法」的村民們沒有追究,為何反倒將林樟旺等人抓了起來?
其二,扣押林樟旺等四名出資人的10天之後,對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壽等三人則採取取保候審,同時向他們的家屬勒索六萬元「預付款」。這就說明瞭「涉嫌非法佔用林地」並不是什麼大問題,手續可以補辦,方法也很簡單,交下「預付款」就行,但對據理力爭的林樟旺卻實行「正式逮捕」。林樟旺既不是投資人代表,也不是村民代表,何以「實行正式逮捕」?
其三,作為監督和執法一體的森林公安局,在修路的一年多時間裏都未出現,恰恰就在機耕路修好可以基本通行的時候出來執法了,那麼對造成一年多對林地的「非法佔有」現象,誰來負瀆職的責?
其四,村民合作互助,各方共贏,本應得到政府支持的,森林公安局在向他們的家屬索要了六萬元的「預付款」「共贏」後,就對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壽三人「取保候審」了。假設是政府修路,森林公安局會不會扣押地方行政長官並向其徵繳六萬元的「預付款」呢?森林公安局的執法目的到底是什麼?
逮捕林樟旺,罪名並不關鍵,因為一切都是以以法律的名義,即使你受到傷害,也是合法傷害!
失落的公民
不因出生不同而遭受歧視,是人類發展史總結的基本準則。正是鑒於此,印度的種姓制度和前南非的種族隔離制度受到了全人類斥責。然而在沒有種姓制度的我國,因為二元體制,卻使農民僅僅因為出生在農村就遭受到不平等對待,而且這種不平等幾乎伴隨他們一生。
《選舉法》規定,在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選民4 倍於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選民,也就是說,當前的選舉法律制度下,4個農民才相當於1個市民。
城市居民享受的住房補貼、物價補貼等各種補貼,以及各種社會保險如、失業保險、等,絕大多數農民都不能享受。市民老了可以退休,而農民到死你都要勞動。
農民不能考公務員;不能享受醫療保險;不能享受最低收入保障;農民的孩子還不能到城市讀書……
邊遠地區的農民長期過著邊緣化的生活,長期的壓抑和長期的冷落,普遍具有一種邊緣化的心態:一個就是自暴,另一個就是自棄。自暴,就是出現一些非理性的農民暴力活動,這種活動破壞力極強,會嚴重影響地域經濟的發展!另外一個自棄,就是農民的參與性不高,什麼事都不參與,對什麼都不信任。這兩種狀態應該說都與創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
亞當斯密認為,市場是富有效率的,並且具有自我調節的功能;政府不應當以自己的干涉行動來破壞自由市場機制的運行。
我國的憲法對民生和民權的保護方面也都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許可法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更是依法限制,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維護公民的發展權。然而,在現實社會中,法律卻成了個別人的工具,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完全取決於利益的需要。
可以說這也是一件經典的農村發展與法律遇雷的事件,這件事發生的順理成章而又不可規避,而這些故事之所以一遍遍不斷重複,恰恰是因為悲劇的不可避免性。
作為既得利益者,這是一場持續多年的盛宴,入席者在推杯換盞中,享受著無盡的狂歡。農民是盛宴的供給者,為了提供宴會的原材料,他們不得不舍盡所有,然而盛宴還遠未結束,一無所有的農民作為還要接著奉獻,淚汗完了,還有血和肉!沒有人聽到哭聲、哀求聲、撕心裂肺的救命聲;沒有人看到河一樣流淌的汗水和淚水。一切都在霓虹燈下變得妖艷和絢麗!音樂輕起,狂歡在升級!
──原載《議報》第212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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