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北京女子監獄將開設同居會見,屆時,將挑選12名女犯與探監丈夫同居24小時。據說該監獄已建成一棟同居會見樓,其中二樓共設有12間同居房,均為標準套間,有獨立衛生間和雙人床,並配備基本生活用品。有報導,該項工作「已進入最後的準備階段」。
「同居會見」其實並不是新聞,北京之外,早有監獄「實踐」在先。這樣類似做法的人性化追求當然不可否認,但問題在於,此「同居會見」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在實踐中又將導致何種效果?是否真能實現制度設計者所期待的「人性關懷」?這些,都是一項新制度在推行之初應該接受質疑和較真的地方。
首先,「同居會見權」是否可看作是犯人的權利。如果是犯人的權利,「同居會見權」就應該平等地賦予給每一位服刑的犯人。當然,我們可以為犯人設置一些享 受「同居會見權」的必要門檻,比如有合法的配偶,比如在服刑過程中未見暴力傾向且對配偶不至於有傷害之虞,以及諸如此類。但前提必須是平等的,「同居會 見」不能專屬於某些犯人,不能成為極少數人的「特權」。然而,這樣的「權利」對於在押犯來說,卻有違刑罰的目的。儘管各國對刑罰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但終 歸絕大多數國家也還承認懲罰是適用刑罰的基本目的之一。徒刑類刑罰是以通過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來實現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在押犯一定不能享有「同居會見 權」,但作為在押犯,她已經失去了行使「與配偶同居權」的可能。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人身自由都沒有了,還談何「同居權」?從詞義上說,「同居會 見」實在是一個新發明。從權利上說,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在押犯實無「同居權」可言,當然,也無「同居會見權」可言。
那麼,監獄有無為服刑犯提供與配偶「同居」方便的權力?諸如建設會見樓,制定會見標準,接受犯人申請,挑選一定名額的犯人等等,處處都「彰顯」 了監獄方的「權力」。但作為一項「公權力」,是不應該由一家監獄來創設的。「法無授權即不可為」,這是「公權力」運行應予遵守的底線。那麼,「同居會見 權」究竟有無法律依據呢?報導中已經回答了,「對監獄的同居會見,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創先性「開設」究竟該依據什麼樣的標準呢?
再從理論轉到實踐。其實只要稍一思考,就可發現「同居會見」尚有許多無法解決的程序硬傷。剛看到這則新聞,我的第一反應就是為什麼要「挑選」12名?如果女犯同居會見是一項被認可且有推廣價值的「人性關懷」,那麼就應儘可能滿足每位有此意願且符合條件的女犯的要求。
而監獄方又該如何來「挑選」呢?據介紹,該監獄目前有近千名女服刑人員,她們分布在12個分監區。監獄將在每個分監區中,挑選1名表現優秀的女 服刑人員,進行同居會見。看來,這個「同居會見」還是有指標的,不是每位女犯都能當然享有的。很顯然,同居會見很可能被設計成一種獎勵措施。
問題還不僅於此。讓女犯跟探監的配偶同居,懷孕了怎麼辦?避孕好像不太好「強制執行」。即使他們都能自發自覺地避孕,也難免有失敗的時候。監獄 方是否繼續人性化下去,給予「同居會見」過程中懷孕的女犯們以實現「生育權」的可能呢?隨著「同居會見」的制度化,也許監獄方將考慮這一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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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會見」其實並不是新聞,北京之外,早有監獄「實踐」在先。這樣類似做法的人性化追求當然不可否認,但問題在於,此「同居會見」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在實踐中又將導致何種效果?是否真能實現制度設計者所期待的「人性關懷」?這些,都是一項新制度在推行之初應該接受質疑和較真的地方。
首先,「同居會見權」是否可看作是犯人的權利。如果是犯人的權利,「同居會見權」就應該平等地賦予給每一位服刑的犯人。當然,我們可以為犯人設置一些享 受「同居會見權」的必要門檻,比如有合法的配偶,比如在服刑過程中未見暴力傾向且對配偶不至於有傷害之虞,以及諸如此類。但前提必須是平等的,「同居會 見」不能專屬於某些犯人,不能成為極少數人的「特權」。然而,這樣的「權利」對於在押犯來說,卻有違刑罰的目的。儘管各國對刑罰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但終 歸絕大多數國家也還承認懲罰是適用刑罰的基本目的之一。徒刑類刑罰是以通過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來實現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在押犯一定不能享有「同居會見 權」,但作為在押犯,她已經失去了行使「與配偶同居權」的可能。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人身自由都沒有了,還談何「同居權」?從詞義上說,「同居會 見」實在是一個新發明。從權利上說,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在押犯實無「同居權」可言,當然,也無「同居會見權」可言。
那麼,監獄有無為服刑犯提供與配偶「同居」方便的權力?諸如建設會見樓,制定會見標準,接受犯人申請,挑選一定名額的犯人等等,處處都「彰顯」 了監獄方的「權力」。但作為一項「公權力」,是不應該由一家監獄來創設的。「法無授權即不可為」,這是「公權力」運行應予遵守的底線。那麼,「同居會見 權」究竟有無法律依據呢?報導中已經回答了,「對監獄的同居會見,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創先性「開設」究竟該依據什麼樣的標準呢?
再從理論轉到實踐。其實只要稍一思考,就可發現「同居會見」尚有許多無法解決的程序硬傷。剛看到這則新聞,我的第一反應就是為什麼要「挑選」12名?如果女犯同居會見是一項被認可且有推廣價值的「人性關懷」,那麼就應儘可能滿足每位有此意願且符合條件的女犯的要求。
而監獄方又該如何來「挑選」呢?據介紹,該監獄目前有近千名女服刑人員,她們分布在12個分監區。監獄將在每個分監區中,挑選1名表現優秀的女 服刑人員,進行同居會見。看來,這個「同居會見」還是有指標的,不是每位女犯都能當然享有的。很顯然,同居會見很可能被設計成一種獎勵措施。
問題還不僅於此。讓女犯跟探監的配偶同居,懷孕了怎麼辦?避孕好像不太好「強制執行」。即使他們都能自發自覺地避孕,也難免有失敗的時候。監獄 方是否繼續人性化下去,給予「同居會見」過程中懷孕的女犯們以實現「生育權」的可能呢?隨著「同居會見」的制度化,也許監獄方將考慮這一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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