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
(2005) 渝一中刑初字第 382 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許萬平,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漢族,重慶市人,高中文化,無 業,位重慶市大渡口區技光村 141 號附1號。1990年2月28日、因犯反革命 宣傳煽動罪、組織反革命集團罪被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7月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0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 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看守所。
辯護人劉洋、麻劍,重慶豐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檢一分院刑訴 [2005]413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萬平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0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11月1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 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賀忠、代理檢察員張可出庭文持公訴,被告人許萬平及其辯護人劉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許萬平曾因犯組織反革命集團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來,被告人許萬平通過在網際網路上 投遞稿件等方式,與境外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及其負責人徐文立、王希哲、黃華等人密切聯繫,攻擊人民民主政權。2003年初,許萬平被確定為"中國 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後,即以"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身份,積極開展發展黨員等活動。2003年7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許萬平提供了5000元 人民幣,許萬平將此款用於購置電腦,以加強與境外聯絡及開展 活動。被告人許萬平通過網際網路與徐文立、王希哲、黃華等人就"中國民主黨"的活動 進行討論,並接受指令,通過撰寫手稿呼籲海外 建立國內民運分子的聯絡撥款機構,還提出培養新人的方法 .為加強"中國民主黨"成員間的聯繫,被 告人許萬平還多次徵集、編輯併發送該黨成員的通訊錄。2004年 11月,被 告人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策劃、組織了為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員申請 " 魏京生中國民主鬥士獎 " 的活動,並徵求各地"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意見。 許萬平還參與發起了所謂 " 年度傑出民運人士評選 " 的活動,並提名參評 人員。 2005 年 3 月,被告人許萬平與"中國民主黨"成員策劃召開了"中國 民主黨"的 " 一大 " 之事。此外,被告人許萬平還採取結交"新朋友"的方式,積極發展"中國民主黨"的新成員。
2004年初,被告人許萬平為籌建"中國民主黨大西南協調中心"與國內民運分子李運生等人進行了交流,並通過李運生與徐文立在網際網路上就此問題進行 了討論,徐對此表示支持。隨後,被告人許萬平積極著手組建"中國民主黨大西南協調中心"。2004年4月,被告人許萬平借婚慶為名召集了湖北、湖南等地"中國民主黨"成員以及重慶市的部分"民運分子"在重慶市大渡口區聚會,商議組建"協調中心"。2005年3月,被告人許萬平又前往甘肅、陝西兩省, 向甘肅省"中國民主黨"成員王鳳山及陝西省西安市的馬曉明,提出整合西北的"中國民主黨"以及重新組建"中國民主黨"。
2004年8月,被告人許萬平接到徐文立指示後,負責四川、甘肅兩省"中國民主黨"被判刑成員的資助活動。同年10月,被告人 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發起了所謂"緊急救援受難民運戰友"的活動。2005年1月,被告人許萬平將黃華向 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中國民主黨"成員王森家屬提供的 400 英鎊 資助中的2300元人民 幣交付了王森之妻魏某某,還通過境外敵對分子唐柏 橋為國內"民運分子"何兵、蔣世華等人的子女籌辦了 400 美元的資助。此 外 ,被告人許萬平還向李必豐等人提供了金錢資助。
2003年9月19日,被告人許萬平接受王希哲發出的"要鼓動民眾自已起來鬥爭 "的指令後,於2004年初,利用重慶市大渡口區居民蘇某某因房屋拆遷對政 府不滿一事,向蘇某某索取了上訪的相關資料 ,2004年7月,被告人許萬平 又與重慶市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某之妻李某某取得聯繫,並獲取了杜某某的相關情況,意圖提供給境外的敵對組織,用於污蔑、攻擊我 國人民民主 政權。
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刑事案件立、破案登記表、抓獲經 過、提取證據記錄、鑑定結論、證人證言、被告人供 述及相關物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萬平的行為巳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荊法》第一百 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系首要分子 ; 同時,被告人許萬平系 因危害安全犯罪刑滿釋放後,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 屬累犯,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萬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予以否認,提出其既非"中國 民主黨"成員,也不是"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 ,從未參加過"中國民主 黨"的任何活動,行為的目的並不是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是為 了推動中國民主化進程。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有誤, 被告人的上述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不 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請求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經審理查明 :
(一) 被告人許萬平曾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組織反革命集團 罪被判處有 期徒刑八年,刑滿釋放後仍不願悔改。2001 年以來,被 告人許萬平通過在網際網路上投遞稿件等方式,與境外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及其負責人徐文立、 王希哲、黃華等人密切聯繫,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政權。2003 年 7 月,王希哲向被告人許萬平提供了 5000 元人民幣,以購置電腦加強 與境外聯絡及開展活動。 2004 年 11月,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策劃、組織了 為因危害國家 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員申請"魏京生中國民主鬥士獎"的活動,並徵求各地"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意見。許萬平還參與發起了所謂"年度傑出 民運人士評選"的活動,並提名參評人員,另外 , 被告人許萬平通過撰寫手稿呼籲在海外建立國內"民運分子" 的聯絡撥款機 構 , 還提出培養新人的 方法。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舉示,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捉獲經過證實 :2001年 5 月,重 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在工作中獲悉,被告人許 萬平被解除勞動教養後其思想仍冥頑不化,不斷與境外敵對分子聯 系,同時有接收堤外資助 的嫌疑。經立案偵查 , 進一步獲悉許萬平 積極參加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 的黨務活動,在境外敵對網站上 發表文章,接受黨內指使,進行顛覆國家 政權的活動,經布控偵查,於 2805 年 4 月 30 日將其捉獲 ,
2 、搜查筆錄、搜查證、搜查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證實 : 案發以後, 重慶市公安局民警在羅澤珍、李建群的見證下,依法對許萬平家進行搜查,提取了相關的書證、名片、電腦、主機、軟盤、手稿等大量的涉案物品,並 隨即進行了扣押。被告人許萬平對所扣物品進行了確認並簽字。
3 、重慶市公安局物證中心文檢鑑定書證實 ; 重慶市公安局物證中心經鑒 定,認定 120 頁手稿 ( 一號文件袋 29 頁、二號文件袋 26頁、三號文件 袋 8 頁、四號文件袋 12 頁、五號文件袋 4 頁、六號文件袋 3 頁、 7 號 文件袋 38 頁 ;16 開硬麵抄筆記本 1 個 ( 除第一頁外 ) 上字跡均為許萬 平親筆書寫。
4 、重慶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提取、固定記錄附照片證實 ; 在見證人的見證 下,提取人進行了以下操作 ;(1) 對封條完全的計算機拆封,取下計算機上 的 IDE 硬碟接到計算機犯罪取證勘察箱的只讀介面上,以保證原始數據的 完整性 ;(2) 提取硬碟已被格式化,為提取數據,使用取證軟體 ENCASE 對目標硬碟進行全盤數據恢復 , 將恢復出數據整理、列印出來 ;(3) 對封裝 完整的電腦軟盤拆封,將軟 盤中的文字數據列印出來 ;(4) 完畢,提取人 分裝提取出的文字數 據,封裝原始證物。
5 、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關於許萬平、徐文立、王希 哲等人使 用的電子郵箱的情況說明 ; 經長期工作證實許萬平、徐文 立、王希哲、李 國濤、任畹町以及黃華等人在網際網路上開設電子郵 箱並各自使用其電子郵 箱進行活動。
6 、許萬平撰寫的文章兩篇(1) 許萬平在 2000 年 2 月 31 日撰寫的手稿《致海內外致力於關注從事中國民王人權運動早日實現人士的呼籲書》提到 :.....呼籲聯合國、世界組織、各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與中共國際恐怖組織的民主人權方面的政治對話.....目前 , 中國的局勢已發生了根本 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已經不滿於中共的專制統治所這成的諸多,現政權根本就不可能解決好.....這對我們來說也是一個迫使中共國際恐怖統治 結束其專制統治的大好機遇 呼籲海內外中國民主人權運動人士,迫使中共國際恐怖主義者早日立地成佛 ...... 我相信,只要團結起來戰鬥到底 i 就一定會早日戰勝中共國際恐怖主義組織.....。
(2 〉許萬平在 2005 年 3 月 18 日撰寫並在網際網路公開發表的文章《面對 抓捕我不怪當局》中寫道 :......面對中國當局的抓捕、判刑、關進大牢等 行為,我面不改色、心不跳......只要我們具備了實力,我們才能夠去影響並打破中國的政治格局,才能夠有與當局站在同一個平臺對話的可能......。
以上兩篇文章證實被告人許萬平攻擊中國共產黨,推翻我國人 民民主政權 的主觀意圖。
7 、許萬平戶口頁、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及經 濟狀況說明證實 : 被告人許萬平於 1990 年 2 月 28 日囚犯反革命宣傳 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 犯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 權利五年。並於 1997 年 7 月刑滿釋。該證據證實許萬平系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
8 、重慶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對許萬平在境外網站發表文章的 鑑定結論證實 : 重慶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計算機信息媒體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重慶市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在www.alliance.org.hk、www.eopochtimes.com 、 www.pressfreedom.com等統外敵對網站中發現的作者為許萬平的文章《香港市民志願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我屬哪一派》、《開學了,幺兒還在流 浪》、《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成立推舉著名異議 人士魏京生任主席》、《謝萬軍申請天安門示威》進行鑑定,結論為 : 以上文章中含有攻 擊人民民主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有害媒體數據。
9 、許萬平寫給徐文立、王希哲、黃華、唐柏橋的信件、電子郵件及王希哲、 黃華等給許萬平的回信 :2004 年 2 月 24 日,《給徐文立的信》 ;2003 年 8 月 26 日《徐文立先生的信》;2004 年 8 月 16 日 《給文立的信》 ,2004 年 8 月 14 日許萬平《給柏橋兄的信》 ;2004年12月8日許萬平《給 黃華的信》。王希哲於 2003年7月19日,《給許萬平的信》 ;2003 年 9 月 19 日,《給萬平兄的電子郵件》等。
以上信件、電子郵件證實被告人許萬平與徐文立、王希哲、黃華等 " 中國 民主黨 " 的負責人及敵對分子唐柏橋等進行聯繫的情況。
10 '關於王希哲給許萬平匯款 5000 元人民幣的 4 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
(1) 重慶市國家安全局查詢存匯款通知書證實 :2003 年 8 月 18日,重慶 市國安局在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分行江北區支行查詢異地 工行給陳賢英 ( 許萬平之妻 ) 的匯款情況。
(2) 中國工商銀行儲蓄專用存款憑證證實 :2003 年 7 月 12 日,一個叫李 少彬的人從工商銀行匯款人民幣 5000 元至許萬平之妻陳 賢英在工商銀行 的帳號上 ( 帳號為 3100029301200272490) 。
(3 〉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安總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 : 2003 年 7 月 12 日,王希哲通過李三 jp 彬向許萬平之妻陳賢英的工商 銀行卡存入人民 幣 5000 元整,帳號為 3100029301200272490。
(4) 查詢存匯款通知書回執、中國工商銀行儲蓄專用憑條、活期儲蓄歷史明 細清單以及重慶市公安局物證中心文檢鑑定書證實 : 經查詢,陳賢英的帳 號 3100029301200272490,2003 年 7 月 16 日許 萬平以陳賢英的名義分別在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沙坪壩文行雙巷子第二儲蓄所、南岸區支行南坪儲蓄 所等處從該帳號取款人民幣 3300 元、 1500 元、 200 元 .公安機關對取 款企額分別為 1500 元及 3300 元的兩張《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異地 儲蓄專用取款憑證》上 的簽名 " 陳賢英 " 進行筆跡鑑定,證實均為許萬 平書寫。
(5) 關於王希哲提供 5000 元資金給許萬平購買電腦的情況說明 : 重慶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在工作中獲悉 :2003 年 3 月,境外敵對分子王希 哲與許萬平進行聯繫,欲提供 5000 元人民幣給許用於購買電腦,方便聯 系。同年 4 月中旬 , 許萬平將妻子陳賢英的工商銀行帳戶提供給王希哲。 2003 年 7 月,王委託廣東人李少彬向許萬平之妻陳賢英的賬號匯去人民幣 5000 元,並為此向李付了手續費。同年 7 月 12 日,李少彬通過工商銀行深圳分行沙嘴支行向陳賢英的工行帳戶 (3100029301200272490) 匯入人民 幣 5000 元。
(6) 深圳市出租屋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及李少彬自書證詞證實 : 李少彬出 生於 1966 年 2 月 13 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廣東省陸豐縣大安 鎮東社樓山新屠 7 號。 2003 年 7 月,有人以 20 元手 續費為代價要求李少彬以其經商所在地對面的 " 房中房 " 地址給重 慶的陳賢英匯款 5000 元人民幣,李少彬不知道收款人與匯款人的關係,也不認識雙方。
(7) 許萬平 2003 年 11 月 29 自給王希哲的信提到 : 關於( 電腦 ) 家 夥......有了一個傢伙,負擔更為沈重,且只能落腳他處,收件、打字,還 不能發,你也知道中國網管的管制......方便也不方便。
以上證據證實許萬平與王希哲聯繫,由王希哲向許萬平提供人民幣 5000 元 以賄買電腦,王希哲通過李少彬向許萬平提供的陳賢英 的工商銀行的帳號 匯款 5000 元人民幣,許萬平分三次取出,並於2003 年 11 月 29 日告知 王希哲其巳配置電腦。
11 、許萬平手稿《心裏話》及《關於新人的培植要點》載明 :......建議撤銷勞改基企會......呼籲海外成立一個專門對國內民運人士負責、聯絡與撥款機構......海外應以圓桌會議為標誌,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民運工作會 議 :.....。培養民運新人要通過以下方式 ;l幫助、鼓勵、督促 ,2 是關心 支持 ,3 是宣傳介紹 .....。以上證據證實許萬平呼籲在海外建立國內民運 分子的聯絡撥款機構,並提出培養新人的方法等事實。
12 、許萬平《給諸位的信》及國濤《給萬平及諸位的信》證實 ;2004 年 11 月 21 日,許萬平通過電子郵箱寄出電子郵件並附魏京生基企會第一屆 " 魏京生中國民主鬥士獎 " 徵求提名,以及李國濤在當日通過其電子郵箱 向許萬平寄出電子郵件委託許萬平組織此項活動的情況。許萬平書寫的《聯合為中國大陸秦永敏、何德普先生爭 取本年度傑出民運人士獎的提名》則 證實被告人許萬平參與發起了" 年度傑出民運人士評選 " 的活動,並提名參評人員。
( 二〉 2003 年初,被告人許萬平得知自已被確定為 " 中國民主 黨全國籌 委會成員 " 後,即印製了 " 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 "的名片,並以 " 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 " 的身份,積極開展活 動。 2004 年初,被告人許萬平為籌建"中國民主黨"西南地區協調 中心,與國內 " 民運分子 " 李運生等人進行了交流,並通過李運生與徐文立在網際網路上就此問題進行了討論,徐對此表示支持。隨後 ,被告人許萬平積極著手組建"中國民主黨"西 南地區協調中心。2004年4月 , 被告人許萬平借婚慶為名召集了四川、湖北、 湖南等地"中國民主黨"成員以及重慶市的部分 " 民運分子 " 在重慶市大渡 口區 聚會,商議組建 " 協調中心 " 。 2005 年 3 月,被告人許萬平又前 往甘肅、陝西兩省,向甘肅省"中國民主黨"成員王鳳山及陝西省西安市的馬曉明,提出整合西北"中國民主黨"以及重新組建"中國民主黨"。 2005 年 3 月,被告人許萬平就召開"中國民主黨"的 " 一大 " 之事與"中國民主黨"的 其他成員進行探討。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舉示,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確認"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的說明證實 ;" 中國民主黨 " 於 1998 年 6 月成立,在國內外設有分支機構,該組織敵視我國人民民 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策劃實施 ' 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安全法實施細 則》第五條的規定,公安部認定"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
2 、扣押物品清單及提取筆錄證實 :2005 年 4 月 30 日,重慶市公安局民 警依法對許萬平的涉案物品進行扣押,其中包括許萬平的 名片一盒。 2005 年 4 月 30 日至 1 月 18 日,公安人員又相繼從閏家鑫、何兵、劉有權、李必豐、李運生、王鳳山、蔣世華處提取到許萬平散發的名片 7 張也該名 片上印有 " 許萬平,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 " 的字樣。
3 、國際網際網路敵對網站載明的 " 中國民主黨成員名單 " 證實 :.網址為 ww.alliance.org.hk 的境外敵對網站的連接網頁:www.alliance.org.hk/inform/hero/cdP-v1.htm 載明"中國民主黨成員 名單", 其中許萬平、徐文立、秦永敏、岳天祥、王森、王鳳山均屬"中國民 主黨"成員。
4 、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的文章《我屬哪一派》及手稿《對民運的淺見》、 《新年寄語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證實 : 許萬平在大紀元網 (ww.daj iyuan-com 鏈接頁面 ww.epochtime.com ) 上發表的短文《我屬哪一派》中 寫道 : 說起派別,我既是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 我總是把我自已稱之 為中國政治異議人士.....雖然是我屬於中國民主黨黨員,但是如果他不是 在做實事 ,我也不會把他看得很不得了......。許萬平在手稿《對民運的淺 見》、及《新年寄語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中寫道 ,.....我於一九九七年八年出獄後成為了一位民運人士,並成為了一名民主黨籌委會成 員.....。.....我作為民主黨的一員,欣喜地看到流亡黨部成立後 卓有成效的工作.....短短几個月裡,流亡黨部從經濟上幫助了所有在獄人士的家 屬 .....。
5 、發表於《新聞自由導報》 (ww.pressfreedom-com) 的反動文章載明 : 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宣告成立,將籌備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多省市中國民主黨籌委會成員於十一月八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會議 經全國 中國民主黨成員協商,初步確立了徐文立、許萬平等53人的聯絡成員名單......。
6 、證人何兵、王鳳山、李運生、馬曉明、鄧永亮、蔣世華、王 榮清等證 實 : 許萬平是"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 成員,也是"中國民主黨"黨員,是 中國"民運"圍內的有名人士。許萬平曾向他們散發過印有其系"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名片。證人劉有權、張天泉、閏家鑫、李必豐也證實許 萬平向其散發名片的情況。證人劉飛躍證實其通過網際網路得知許萬平系"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事實。
以上14項證據證實許萬平系"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及"中國民主黨"成 員的事實。
7 、李運生在2004年4月3日的電子郵件《李運生給徐文立的信》載明:日前 許萬平先生來我處,就國內民運的現狀、發展等問題交換了意見,進行了深入探討,並對近期的行動擬定了具體 方案。根據各地朋友的反映,目前國 內迫切需要組建一個統一的協調機制,推出新的中心人物,來協調和統一國內各地民運活動也只有這樣,才能改變過去那種各自為陣、互無呼應、孤立 無援、自生自滅的狀態 , 使國內民運能以一個新的、強有力的形象面對國內以及整個國際社會 .....。
8 、徐文立於 2004 年 4 月 4 日的《徐文立給李運生的信》載明 :..... 在國內,協調做法是完全必要的,我個人因在國外,自然不可能是這個協調 機構的成員 , 鑒於特殊的理由,請也不要推薦我成為這個機構的國外聯絡人和代言人.....我會選擇恰當的角度配合和策應你們......。
9 、許萬平手稿《許萬平給唐元雋的信》載明 :......我下一步將設法用其 他名義召開一次民主黨籌委會全國會議......。
10、證人鄧永亮等人證實 :2004 年 4 月,鄧永殼、鄧煥武、胡俊雄、謝長 發等人參加了許萬平的婚禮,在此期間他們討論了建立 .全國民運協調中心 的事宜。
11 、證人馬曉明、王鳳山、鄧永亮證實 :2005 年 3 月,許萬平去西安見 王鳳山、馬曉明,並提出整合西北"中國民主黨"的力量 ,要馬曉明在西安籌 建民主黨,被馬曉明拒絕。
12 、許萬平乘車的車票證實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 26 日 ,許萬 平先後到萬州、天水、西安、成都等地活動。
以上 7-12 項證據證實許萬平在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 26日期間, 提出並利用婚慶為名與他人商討籌建"中國民主黨"西南 地區協調中心,並 前往西北地區整合"中國民主黨"力量,重建"中國民主黨"的事實。
13 、來金彪於 2005 年 3 月 16 日電子郵件《來金彪給許萬平的 信》載 明 : 我和同志們作個商討,一大如何召開,我提議各省各自先召開一大, 經討論產生的中國民主黨黨章省級草案,然後將各省的 草案在網上會總中 國民主黨全國總草案從各省的基本草案中誕生。想聽同志們的意見。
14 、許萬平於 2005 年 3 月 26 日電子郵件《給金彪兄的信》載明 :我認 為目前談一大,還不是時候。各地還是應該把重點集中在力量的積蓄上。中 國有句老話 : 水到渠成。
15 、證人來金彪證實 : 許萬平是"中國民主黨"在重慶的代表人物 .在全國 聯繫較多 .2005 年 3 月,他與許萬平通過發送電子郵 件討論了召開"中國 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事情,許萬平稱目前還需積蓄力量,就是要 廣交朋友 , 以後再定。
以上 13-15 項證據證實許萬平與他人通過電子郵件探討召開"中國民主黨" 的 " 一大 " 之事。
( 三 ) 被告人許萬平通過網際網路與徐文立二王希哲等人就"中國民主黨"的 活動進行討論,並接受指令。
2003 年 9 月 19 日,被告人許萬平接受王希哲發出的 " 要鼓動 民眾自已 起來鬥爭 " 的指令後,於 2004 年初利用重慶市大渡口區居民蘇某某因房 屋拆遷對政府不滿一事,向蘇某某索取了上訪的相關資料。 2004 年 7 月, 被告人許萬平又與重慶市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刑的杜某某之委李某 某取得聯繫,並獲取了杜某某的相關情況,意圖提供給境外的敵對組織,用 於污蔑、攻擊我國的人民民主 政權。
2004 年 8 月,被告人許萬平接到徐文立等人的指示後,負責四川、甘肅兩 省"中國民主黨"被判刑成員的資助活動。同年 10 月, 被告人許萬平在網際網路上發起了所謂"緊急救援受難民運戰友"的活動 ,2005 年 1 月,被告人許萬平將黃華向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中國民主黨"成員王森的家屬提供 的 400 英鎊 ( 兌換人民幣6217.69 元 ) 資助中的 2300 元人民幣交給了 王森之妻魏某某,還通 過境外敵對分子唐柏橋為國內 " 民運分子 " 何兵、 蔣世華等人的子 女籌辦了 400 美元的資助。此外鄉被告人許萬平還向李必 豐等人提 供了金錢資助。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舉示,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
1 、許萬平於 2003 年 8 月 26 日發送給徐文立的電子郵件《給徐文立的 信》載明 :... 目前一切都辦妥,您以後可直接發此電子信箱與我聯繫...... 有什麼事情或建議望告知......我擬將向《民主論壇》每週寄發《一週評述》,對國內所發生的事情獨立發表個人言論。每週發一期......《中國社 會團結黨》一事,正在進行之中,我會隨時向您通報進展情況......。
2 、王希哲於 2003 年 9 月 19 日通過其電子郵箱給許萬平的電子郵箱發 送電子郵件《給萬平凡的電子郵件》載明 : 現在我黨急需要的是宣傳人才, 如果你或你的幾位朋友能夠在重慶不斷抓住民眾疾苦,寫出有見地,有煽動 性漂亮評論文章來 , 我們在海外作為黨的網站社論,大規模發送進去,鼓 動民眾自己起來鬥爭,這個作用,在今天的條件下,就是最大的了。你要能 團結起一個得力的宣傳班子,只要有質量,可以付稿酬。
3 、許萬平 2004 年 2 月 13 日《春節期間對外地訪友活動》及《首 先要做的事》載明 :... 第一、建立各地一至三名職業民運機制 ; 二、 海外應 建立中國民主黨對內事務工作委員會,以加強對國內工作並形成一個海內 外整體力量 ; 另外,海外不能內鬥,要有一個海外各方競選推舉的公認精神領袖......。......要有嚴密的組織體系,國內海外事務聯絡部設新聞發布人、時勢評論人、救濟援助會、聲援委員會、捐助小組、經濟管理委員 會......。
4、許萬平於 2004 年 2 月 24 日通過其電子郵箱發送給徐文立電子郵箱的 電子郵件《給徐文立的信》載明 :很高興第一次在網上看見你以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人士的名義發文,我認為你現在在 海外應該承擔起中國民主黨的 重任,開展工作,這是我們民主黨成員所希望看到的......。
5、許萬平 2004 年 8 月 16 日《給文立的信》載明 :新專制主義的議論應 該否定,民主運動才能出現生機,才會走出自身困境,實現雙方權力均衡態 勢 ...認同一位精神領袖,大家都去維護他的權威,大家都拒絕分裂、爭 吵......。
6 、許萬平於 2004 年 11 月 2 日在網際網路上向"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 "發布賀詞 :熱烈祝賀、堅決支持在"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海外的成立!
7 、許萬平2004年11月26日公布《"三決兩議一決"之通告》附中國民主黨海 外流亡總部黨章、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黨員身份、入黨申請、誓詞及黨費、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黨政內容的中英文對照及說明、中國民主黨海 外黨員繳納黨費的收據、中國民主黨海外組織的稱謂、組織機構和組織原則等。主要內容為;中國: 民主黨海外流亡組織籌備組......中國民主黨海外 流亡總部召集人徐文立為總部執委會負責人,黃華任副秘書長 王希哲先生任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顧問......。
8、許萬平於 2005 年 2 月 13 日《新年寄語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載 明 : 中國民主黨海外流亡總部,該黨部從經濟上的幫助使獄中民主黨人士 真正感到了大家庭的無比溫暖,也使國內民主黨人看到了民主運動的希 望......。
9 、黃華於 2005 年春節《黃華給許萬平的信》以及許萬平於 2005 年春節 《許萬平給黃華的信》證實 :2005 年春節期間,黃華為資助被判刑"中國 民主黨"成員家屬而要求許萬平為其提供的名單和地 址,許萬平根據黃華的 要求提供了包括劉賢斌在內的在獄民主黨員家屬的通信地址。
以上 1-9 項證據證實被告人許萬平通過網際網路與徐文立、王希哲、黃華等 人就 "中國民主黨"的活動進行討論的事實。
10 、許萬平手稿《許萬平給王希哲的信》載明 : 不久,我受幫助的被強拆 人員 ( 委託 ) 索回近十年來未兌現或說是賴帳款 ,下一步將在網上建一個 援助專欄,如您認為可能,我就在您的網上建一個蘇忠聯拆遷案援助專 欄.......。
11 、重慶市公安局固保總隊關於許萬平指使何兵打探杜紅旗家庭電話的情 況說明證實 : 該隊工作獲悉 ,2004 年,重慶市南岸區西南兵工廠 338 廠 工人杜紅旗煽動工人堵廠門被判刑後,許萬平計畫將此事捅到境外媒體,借 此大做文章。 8 月 , 許萬平指使何兵四處打探杜紅旗的家庭電話及其妻子 的名字,並稱會將何落實的相關情 況發往境外。 8 月 25 日,何兵將杜紅旗的家庭電話和杜委李廷英的名字告知了許萬平 .次日中午,美國紐約人權 中心先後三次通過電話就杜紅旗的有關情、況對杜的家人進行了採訪 ,2005 年初,《美國之音》再次就此事對李廷英進行了電話採訪。
12 、證人蘇忠聯證實 :2004 年上半年,許萬平得知他經營的舞 廳被政府 強拆未得到賠償,主動提出幫他解決此事,後他將相關資 料給了許萬平 ; 後來,他與代明江向大渡口公安局提出遊行申請未 被批准,又向區政府申 請又未被批准,許萬平向他打聽了此事。
13 、證人何兵證實 ;2004 年他從報上看到了杜紅旗被處理一事 ,然後打聽 到了杜紅旗家的電話,因為許萬平給他說過他可以通過互 聯網跟境外聯繫,他就把這件事給許萬平講了,希望許跟境外媒體 聯繫一下,讓境外多關注 一下,許萬平還說過讓他把杜紅旗家電話拿來,他通知境外的媒體對杜紅旗的家屬進行採訪。 2005 年春節後,他把許萬平帶到李廷英 ( 杜紅旗之妻 ) 家,給二人做了介紹,稱許萬平是關心杜紅旗的民運人士,李廷英介紹了 杜紅旗的情況,他和 許萬乎都認為杜紅旗受到了不公正的處理,需要申訴。
14 、證人劉有權、張天泉證實 :2005年3月,二人通過李廷英 介紹認識了 何兵和許萬平,李稱二人是 " 民運 " 人士,李廷英約張天泉、劉有權、何 兵、許萬平的目的主要是談杜紅旗因維權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事,許萬平對 杜紅旗的事比較關心,許萬平說可以把杜紅旗的事弄到網上去,也就是捅 到國外去,他們想通過努力,把杜案翻過來。
15 、證人李延英證實 :2005 年許萬平和一個姓何的人到她家中來,他們對 杜紅旗的事表示關心,對她的申訴表示理解,並說申訴是沒有用的,今年他們單位的群眾去找兵工局的領導,王嬸嬸在兵工局門口暈倒,許萬平比較關 心這些事,她就打電話叫許來看一下。去年與今年都有美國之音的記者給她們家打過電話,去年那次是她兒子接的,內容不清楚,今年這次是她接的, 打電話的人自稱是美國之音的記者,叫亞薇。她不清楚美國之音的人是如何知道她家事情及電話號碼的。
16 、許萬平供述證實 ; 他認識蘇忠聯,蘇給他說了自己房屋被拆的事,並 交給他一些他對此事採取的方法的資料。他今年通過朋友認識了李廷英,但 不認識杜紅旗。
以上證據 10-16 及證據 2 證實許萬平接受王希哲指令,利用人民內部矛盾, 挑撥黨群關係,攻擊人民民主政權的事實。
17 、徐文立於 2004 年 4 月 4 《徐文立給李運生的信》載明 ;.... 在目 前階段,要把工作重心向弱勢群體 ( 特別包括各類被囚的良心犯和他們的 難屬 ) 傾斜 , 也只有這樣才可或使我們的事業走出困境,而不成為少數人 傳遞異議意見的小圈子 .......。
18 、任畹町於 2004 年 8 月 25 日通過其電子郵箱向許萬平的電子郵箱發 送電子郵件《救援和獎掖在獄民主黨人 6 條》載明 :.......萬平、運生負 責四川、甘肅兩省救援和獎掖民主黨人......。
19 、許萬平於 2004 年起通過在網上張貼一系列反動文章《聲援 秦永敏先 生的倡議》、《為民運戰友呼籲》、《強烈抗議浙江杭州警方 對我大西南地區民運人士歐陽頤先生的抓捕》、《我們該行動了--從 王森的惡劣狀 況想到的》、《受人敬重的張林》等對其他被國家打擊 的"中國民主黨"成員進行聲援,並攻擊、污蔑中國共產黨及人民 民主政權。
20 、許萬平 2005 年 3 月 2 日《營救師濤先生需要行動》載明 :.... 營 救師濤先生需要行動,故此,我在這裡發出倡議如下 : 1)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全面支持援助關心師濤 ; 2)、在師濤進入開庭時 到湖南長沙……去 聲援師濤 ; 3)學習師濤、踐行師濤 ; 4)為師濤開設中國最有良知傑出記者 獎......。
21 、許萬平《強烈抗議中國當局對張林、趙昕等著名政治異議人士的關押》 ( 共 89 人簽名 ) 載明 : 據有關朋友們傳來的消息 ,張林先生、趙昕先生 等著名政治異議人士這次被中國當局的關押 ,主要是與他們準備去弔唁並參 加趙紫陽先生逝世追悼會有關.......我們強烈要求釋放張林、趙昕等先 生.......。
22 、許萬平於 2004 年 10 月 7 日發起的《緊急救援受難民運戰友百日呼 吁活動》的主要內容 ; 請關注 ! 請關注 !!!!! 提供了王森、王文江等人 的通信地址。名單統計不全,介紹也不詳細,請各地朋友盡快提供,並多寫 介紹他們的文章,真誠歡迎簽名參與本 次活動 .......。
23 、證人王榮清證實 :2004 年 11 月他被刑拘後,他叫陳樹清寫一封感謝 信 , 就是感謝民主黨成員王有才、許萬平等人對他被刑拘一事進行呼籲。
以上 17-27 項證據證實許萬平根據徐文立等人的指示,負責四川、甘肅兩 省被判刑"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救援及資助活動後,在 網際網路上進行所謂 " 緊急救助受難民運戰友 " 活動的事實。
24 、許萬平 2004 年 7 月 3 日《給柏橋兄的信》載明 : 不久前又去了一 趟貴州.......他在貴州也發揮很重要的作用,曾寧先生也希望我能向你為 李任科先生申請助學金幫助.......。
25、許萬平於2004年2月29日《許萬平給劉青先生的信》、2005年3月16日 《許萬平給唐柏橋的信》證實 : 許萬平去四川省大竹縣"川東監獄"給劉賢 斌帶去 400 元錢。2005 年 3 月 11 日去四川綿陽看望李必豐歸來,並交給李小靈通電話一部、人民幣 1000 元的事實。
26 、許萬平於 2004 年 8 月 25 目、 8月26 日《給柏橋凡的信》 載 明:...用何兵女兒的名字又受阻,只好煩你改為 " 何兵 " 後告知我。發到我的信箱中。我收到後會回覆確定收到。代何兵致謝 !2 、李運生女兒的, 你是否收到 ? 望一併告知.......上次提到的某某某並無小孩,我也沒辦法 給他辦.......。
27 、蔣世華收取匯款單證實 :2004 年 5 月 28 日蔣世華收到許萬平通過 境外為其提供的資助 400 美元。
28 、許萬平發送給黃華的電子郵件《許萬平給黃華的信》證實 :許萬平經 與黃華聯繫後,將蔣世華在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分行的帳號 31-011501100020779 提供給黃華的事實。
29 、蔣世華收取境外 400 美企資助的扣押筆錄與匯款單證實 : 2005年5月 4日,重慶市公安局固保總隊偵查人員扣押蔣世華的中國農業銀行收匯單一 張。(匯款監控號碼 82010170980)
30 、黃華資助400英鎊匯款憑證及兌換水單證實 :2005年5月8日,黃華分兩 次從英國倫敦向中國農業銀行 01001500383350217帳號匯款100、300 英鎊。 300英鎊經兌換為4628.64元人民幣,轉出帳號0115011000207790。另外100 英鎊經兌換為 1589.05元人民幣,轉出帳號為 011501100020779。
31、黃華於 2004 年 12 月 24 日發送給許萬平的電子郵件《黃華給許萬平 的信》載明 :......希哲的提醒很重要 ,400 英鎊對我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目, 我經不起 "試一試"的風險,因為我沒有能力再寄一次。我想,魏女士也經 不起這個風險 。所以,我明天還是按照以前的老渠道匯款,請你在明天收到我的確認信後,和小鄧聯繫。......6000元請你們先墊出,明天我去中國 銀行按照你提供的魏女士的建設銀行的帳號給她一次性寄 400 英鎊。估計 要10天時間才能到達。按照現在英鎊和人民幣的匯率 ,400 英鎊值6333元,但是銀行會扣除一些手續費,錢寄出去後,我再給你發一封信確認。
32 、關於唐柏橋身份的情況說明證實 ; 唐柏橋系境外敵對組織"中國人權" 的重要成員。 2003 年以來,許萬平多次通過唐向國內"民運分子"何兵、蔣 世華、李運生、馬曉明的子女分別提供了 400 美元以及 500 美元的資助。
33 、刑事判決書四份
(1)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1999 年 8 月 7 日認定劉賢斌犯顛覆國 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2)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1999 年 12 月 2 日認定王文江犯顛覆國 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也
(3)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子 1998 年 12 月 22 日認定秦永敏構成顛 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4)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02 年 5 月 30 日認定胡明軍、王森均 構成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判處胡明軍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森有期徒刑十年。
34、證人魏心玉證實 :2004年8月,許萬平到她家來看望她,還提供了600元 人民幣給她,另外送了100元給了她父親。後來 ,許萬平打電話讓她把銀行 帳號提供給他。2005年4月,許萬平又向她提供 2300 元人民幣的資助,許萬平說寄的錢是朋友捐的。要求她收到錢後,以其女兒王清的名義給鄧叔叔 ( 鄧永殼 ) 、許叔叔 ( 許萬 平 ) 寫過感謝信。
35 、證人王清證實 ; 她曾給許萬平寫過一封感謝信,感謝許萬平寄錢給自 已讀書,該信信封上的地址和姓名均是她母親魏心玉所寫。同時,經王清辨認,公安機關出示的信件是她寫給許萬平的。感謝信的主要內容是 ; 她要 特別感謝四川的鄧叔叔、重慶的許叔叔和遠在異國他鄉的徐文立、王希哲、黃華、王軍、唐柏橋叔叔,是他們在她們最無助的時候伸出了援助之 手......。
36 、證人何兵證實 ;2004年8月許萬平告訴他境外有朋友對國內經濟困難的 " 民運 " 人士的子女讀書問題可以給予經濟資助。許萬平幫他女兒向國外 申請了資助。2004年8月下旬,他和許萬平一起去取錢沒取到 .9 月下旬, 他取得從美國匯來的 400 美元。
37 、證人蔣世華證實 :2004 年 3 月許萬平告訴他可以通過境外平等教育 資金負責人唐柏橋給他小孩上學提供資助,這種資助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坐 過牢且從事 " 民運 " 的人,後來唐柏橋就寄了 400 美元給他自這 400 美 元是在解放碑農行取的。 2004 年 10 月,許萬平通過他在農行辦理帳戶以 便境外資助匯款的領取。
2005 年 3 月 7 許萬平與他到農行取出一筆匯款,許萬平稱是 " 中國民主 黨 " 海外總部匯來給李必豐的。
38 、證人李必豐證實 :2005年3月,李必豐出獄時,許萬平到四川綿陽來看 望他,並向他提供了1000元人民幣的資助和一部小靈通電話,後公安機關對 名片及小靈通依法追繳。
39 、證人鄧永亮證實 : 許萬平通過網上為被判刑民主黨成員王森的家屬魏 心玉呼籲資助。 2005 年 6 月份 ? 他在網上看到一條消息 " 中國民主黨 海外流亡總部的王希哲向國內被判刑的中國民主黨黨員家屬每人提供100美 元的資助 ", 其中資助名單中涉及四川省的民主黨成員有劉賢斌、王森等。
40 、證人李運生證實 ; 許萬平沒有給他提供過境外的資助。許萬平說過各 地方的主要朋友每年應在經濟上得到一定的資助,所以 他考慮找徐文立談 一下,如果不行的話,就只有找劉青商量。許萬平的稿費是民主通訊給的, 民主論壇給的,小孩的錢是中國人權給。
41 、許萬平供述證實 : 他知道秦永敏、劉賢斌、王森、王文江、岳天祥都 是因為"中國民主黨"的事情坐牢的,他認為他們都是"中國民主黨"成員 ; 海外朋友通過他轉交對王森和張林家屬進行現金幫助。他私人向李必豐提供 過經濟上的幫助。他認為這些人是受到了政府的迫害,政府對民主黨持否定態度。他在網上組織過簽名呼籲,也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過郵件,給予被 幫助者精神上的支持,他知道魏京生組織了 " 魏京生民主鬥士獎 ", 他參加過該獎的評選活動,最終劉賢斌為獲獎人 ; 他出獄後前往全國各地的費 用,有些是朋友幫他出的,有些是自已在外做零工掙的 .他妻子陳賢英在工行和農行都有帳戶。
以上第 24-41 項證據證實了許萬平週轉境外資金及資助被判刑" 中國民主 黨 " 成員及其親屬的事實。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萬平系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首要分子,本院認為現 有證據無法證實。從公訴機關舉示的證據來看,只有證人蔣世華、何兵、李運生、王榮清、鄧永殼、玉鳳山等人證實許萬平系重慶"中國民主黨"中有影 響的人物,以及其曾對蔣世華、 何兵、李運生三人的 " 民運 " 工作進行分工,除此之外,既無證據證實其為顛覆國家政權組成了犯罪集團,也無證 據證實在重慶市形成了以許為首的"中國民主黨"組織機構,故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不能成立。結合上列證據,許萬平顛覆國家政權的一系列行為已經造 成重大影響並對人民民主政權帶來重大危害,應認定屬罪行重大。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萬平為加強"中國民主黨"成員間的聯繫,多次征 集、編輯發送該黨成員的通訊錄,以及被告人許萬平還採取結交"新朋友"方式,積極發展"中國民主黨"新成員的 事實,從本案的證據看,僅有陳樹慶 給許萬平的電子郵件及其附件這一間接證據以及證人何兵的證言證實,無其他證據佐證,不予認定,故對公訴機關的上述兩項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萬平加入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 並與境外敵對組織、 個人相勾結,接受指令積極從事敵對活動,攻擊、顛 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和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應依 法懲處。被告人許萬平因犯危害國家安 全罪刑滿釋放後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許萬 平提出其既非"中國民主黨 "成員,也不是"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從未參加過" 中國民主黨 " 的任何活動,行為的目的並不是推翻國家政權 和社 會主義制度,而是為了推動中國民主化進程的辯解。經查,被告人許萬平是"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的事實,有許萬平製作的名片和證人何 兵、王鳳山、李運生、馬曉明、鄧永亮、蔣世華、王榮清等證言證實,且有許萬平本人撰寫的手稿《我屬哪一派隊》、《對民運的淺見》等文章相互印 證,足以認定。許萬平與境外"中國民主黨"成員徐文立、黃華、王希哲等人通過電子郵件就"中國民主黨"的黨務活動進行討論並接受指令從事"中國民 主黨"的援救及資助活動,許本人也撰寫了大量手稿對"中國民主黨"的組織結構、 活動原則等進行探討,並且還積極組建"中國民主黨"西南地區協調 中心,意圖整合西北"中國民主黨"的力量,重組"中國民主黨"等,足以證實許萬平積極參與"中國民主黨"黨務活動的事實,許萬平加入以推翻中國共產 黨的領導,改變現有政權為目的的敵對組織 "中國民主黨", 並且在該黨被政府宣布為敵對組織後,繼續在其中積極從事一系列黨務活動,並通過互聯 網上傳文章及撰寫手稿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意圖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故許萬平提出的上述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由其辯護人提出起訴 書指控被告人許萬平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請求對被告人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 經查,許萬平加入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並與境外組織、個人相勾結,從事的一系列行為,從其主觀目的看,許萬平明知"中國民主黨"成立的目的在於 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及改變現行政權而加入,其本人也撰寫的《致海內外致力於關注從事中 國民主人權運動早日實現人士的呼籲書隊《面對抓捕我 不怪當局》等文章展示了其行為的主觀意圖在於顛覆國家政權 ; 從其客觀行為看,許萬平加入"中國民主黨"並成為"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成員以後, 積極與境外敵對組織、個人相勾結,接受其指令,從事了一系列友展"中國民主黨"組織的活動,並籌備組建"中國民主黨"西南地區協調中心,意圖整 合、重建西北"中國民主黨",其還通過拆遷安置中發生的人民內部矛盾挑撥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等。被告人許萬平的行為符合刑法關於顛覆國家 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綜上,根據被告人許萬 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六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 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
被告人許萬平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 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 二份。
審 判 長 王立新
代理審判員 李莉
代理審判員 趙永新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黃軍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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