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俘報導要經過國防部?

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2004年4月28日公布美軍在伊戰結束後曾殘酷虐待伊拉克戰俘的照片,並對此事作了報導。這是一樁醜聞,它使美國軍方乃至整個美國蒙羞,不但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被迫接受國會有關美軍虐待戰俘的聽證會質詢,布希總統也不得不在媒體就虐俘事件作公開的道歉。很顯然,如果不是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媒體大膽披露,我們就不可能知道這些事。

但是,我是否可以假設,美國媒體在報導這一事件時需要獲得國防部的簽字認可?如果美國公眾看到我的假設,肯定認為我是白痴,或者就是我根本不懂什麼叫媒體。因為,如果要經過國防部,根據當事者趨利避害的本能,它肯定要阻撓披露。就像當年「水門事件」,尼克鬆動了多少手腳試圖掩蓋,你能想像如果要他同意才能上《華盛頓郵報》,我們還能獲知真相。

道理就這麼簡單,而我是在做一樁蠢事,這是一個多麼無謂的假設。但我所以如此,是因為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居然看到《南方週末》上的新聞:「輿論監督『閱稿單』製出臺始末」,文章開頭就是「為杜絕虛假新聞,批評稿件未經被批評對象看過,不得見報」。原來南京市委宣傳部對本市媒體下發文件《新聞單位輿論監督稿件審核辦法》,該「辦法」要求各媒體輿論監督稿件一定要與當事人見面,如果「沒有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稿件不能見報」。如果見報,亦即「值班主任和編輯擅自簽發,一律作為社、臺內部重大差錯處理,扣罰當事記者、編輯、主任的當月獎金……」

出臺這樣一個辦法,是因為不久前「全國召開了堅決制止虛假新聞報導的座談會,要求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絕虛假新聞,『我們貫徹會議精神,落實到具體措施,市委宣傳部決定在南京市屬媒體中推廣《金陵晚報》的經驗』。」市委宣傳部某負責人如是說。

原來是為了新聞打假。但,實在看不出這個辦法和杜絕假新聞有什麼關係。令人擔心的是,它不但禁不住那些帶有廣告性質的假新聞,卻會使很多真新聞沒有出頭之日。還是那個問題,虐俘報導要經過國防部,它不同意怎麼辦?這個簽字程序實在讓人百思不解,本意是反假,但,憑什麼說批評報導不經過被批評對象就必然為假,以至記者、編輯要率先承擔「擅自」的責任?難道真與假的判斷權僅僅在被批評者手中?

對批評對象如此優容而對媒體如此套緊箍咒,這是 「權力」和「權利」之間的不公平。報導什麼、揭露什麼、批評什麼,不言而喻,是媒體自身的權利,而被監督對象大凡又都是權力機構(如美國國防部)。本來,在「權力」和「權利」之間就存在著不平等,通過媒體的權利監督被監督的權力,乃是一個社會在這不平等的兩者間尋求平衡的方式之一。更何況任何權力都是一種 「必要的惡」,就其「必要」而言,我們不必要取消它;就其「惡」而言,卻又必要通過輿論監督它。然而,按照這種「辦法」,在強勢的「權力」面前,批評它的權利倒過來要經過它的同意,那麼,請問,這是輿論監督呢,還是監督輿論?

至於首創「閱稿制」的《金陵晚報》負責人聲稱「輿論監督報導要指出被監督對象的不足來,也要給被監督對象充分的話語權,讓他們能夠有機會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樣的解釋是混淆視聽。沒有人不給被批評者話語權,但,就報導而言,這話語權的「機會」不能提前,只能滯後。滯後是一種權利,如報導不實,被批評者自有其澄清的權利,沒有人能夠阻止。但假如提前,這個話語權就有可能變成阻止並不准報導的權力了。

就其實質言,讓被監督的權力在「閱稿單」上簽字,是一種變相的新聞檢查制度。此制度的不合理不僅昭然,而且檢查者居然可以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當事的一方,這豈非新聞史上的咄咄怪事! 至於該辦法出臺者認為此舉是為了「減少和杜絕失實報導的出現,最終實現媒體自律」,結果更可能是失實的報導沒減少,輿論監督的「自律」卻變成了「自閹」。

因此,我的看法很明確,就像原告打官司不必經過被告才能上法庭,監督報導也不必經過被監督者才能見報紙。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居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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