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的訴訟請求中,陳丁祥增加了差錯數量,認為加上標點符號在內的話,《新華字典》(第10 版)的差錯有2萬餘處。針對一審認定該爭議屬於學術爭議的問題,陳先生出具了一份公證書。公證書公證了在《新華字典》(第10版)第554頁至653頁中,在詞尾、句尾右下角使用小圓點「.」的次數共計2989次。整本字典中類似的情況有21312處。然而,《標點符號用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句號的形式為「。」。句號還有一種形式,即一個小圓點「.」,一般在科技文獻中使用。陳丁祥認為這些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而不是屬於學術爭議範疇。據此,陳丁祥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一審裁定。
而作為被上訴人的上海書城以及商務印書館則沒有多餘的答辯,
法院經過審理後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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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0日,原告陳丁祥以上海書城銷售不合法、不合格的《新華字典》(第10版),侵犯自己基本權益、造成知識性傷害為由,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2月27日,黃浦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2006年3月20日,原告陳丁祥將《新華字典》(第10版)出版商商務印書館追加為被告。
2006年5月12日,黃浦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法院認為,原告所稱的《新華字典》(第10版)4000餘處不妥是學術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受理範疇。
2006年6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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