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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和城管的互罰告訴了我們什麼?

 2006-08-25 13:5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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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行為中,不管政府職能如何改變,恐怕"執法行為"是少不了的。幾乎所有的政府部門,都有與之對應的法律法規,換句話說,哪個政府部門都有實權在握。這本來是個好事情。假如國家所有的法律法規都由某一個部門去掌控的話,那麼,這個部門恐怕要成個"山大王"了。各個部門都有自己獨特的執法權,就能夠起到互相監督和制衡作用。但我們從銀川市綜合執法局和交警的互罰一事所讀到的,卻不是這樣。


  3月3日上午9時許,銀川市城管綜合執法局一輛城管監察車在懷遠路與同心路十字路口處違法停車下人,民警上前例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不能出示行車證,遂暫扣其駕駛證。20分鐘後,一輛城管執法車輛開來,五六名身著城管綜合執法制服的執法人員對民警借用的一輛尼桑小轎車以違法停車為由實施鎖車處罰。交過200元的罰款後,民警承認,當時他借用的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上,確實違反了《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但他質疑,《交通安全法》的執法主體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而非城管部門。(《北京娛樂信報》3月6日)


  這個故事告訴了我們什麼?


  首先,它說明掌控執法權的政府部門,執法違法現象幾乎是一種常態。他們天天喊著執法,其實是執別人的法,不是執自己的法,而自己卻帶頭違法,甚至搞的是"只管州官放火,不許百性點燈"那一套。銀川交警和城管都是政府執法部門,應該是該法的模範執行者,然而他們帶頭違法,你能指望他真正為民執好法麼?這不能不讓人們對他們的執法公信力打個折扣。


  其次,這種怨怨相報的背後,透射出什麼問題?大哥不要說二哥,如果想找問題,誰都能挑到誰的刺。你想打破"官官相護"的潛規則嗎?你有你的處罰權,我也有你的處罰權,我挑到你的剌,你也不會利落。這就是銀川城管報復性地處罰交警的最直截了當的告白。或者當即給予報復生處罰,或者日後給以掣肘、刁難,這種政府部門間的怨怨相報,人們並不少見。這種怨怨相報距離法治政府的建設,距離權力制衡和良性互動的互相監督,何止十萬八千里!


  道理說到這裡,言猶未盡,想給銀川交警及銀川城管(當然不光是他們)講個"世界上最誠實的警察"的故事。某年,在國際警備退役人員協會在日內瓦舉行的年會上,服務於英國警界已30多年的尼格爾·柏加榮獲"世界最誠實警察"的美譽。他的事跡中有這樣一個故事。一次,他發現自己在限速30公里的區域內以時速33公里駕車之後,便給自己開了一張違例駕駛傳票,並把這件事馬上報告交通當局。主管違例駕車案件的法官從未遇到這樣的案件。結果,他判罰尼格爾25英鎊。


  尼格爾的可貴之處,正在於他嚴格的道德自律。何時我們國家的政府執法人員達到了尼格爾的水準,那麼,我們的法治政府的建成,才能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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