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和農民維權調查之一
被博訊、自由亞洲電臺、希望之聲電臺、大紀元等新聞媒體大量報導的《四川新津縣兩村民被當地政府捆綁上街遊行》、《成都民選村書記周倫被無故被免職》等系列案件,均出自一源。近日,有關群體數十次前往成都六四天網,邀請我們前往實地調查走訪,並與當地村民、律師、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座談。
令人吃驚的是,各方諱言的「檢察院呼救110抓女律師」也浮出水面;同時,知情人還向我們透露:前期不顧上下各方臉面,自感省上有後臺的新津縣委書記宋朝華在當事人出獄第2天,已被調職,「榮升」成都市成華區書記。
實地調查誰動用7車警察佩衝鋒槍抓人?
9月28日凌晨4點,我們應邀出發前往實地調查走訪。其後,與當地村民、律師、當事人進行了座談。
服刑九個月的周賓對我們說,這是一個冤案。我沒有打人,卻服刑九個月。
周倫在9月14日接受自由亞洲電臺張麗明採訪時稱,整件事由新津縣書記和鎮政府等領導牽頭,當天拘捕其兄長的也是縣公安局的人。
而自由亞洲張麗明致電新津縣委查詢,對方表示縣書記宋朝華已被調職,但不清楚何時被調走和調派到哪個單位。
從多方調查,我們瞭解到:
2005 年萬和村與柏林村兩村合併時,當時鎮領導宋建偉、黃學平、羅留安就有意讓沉茂琪當村支書,張俊明任村長。為了達到這一目的,2005年6月9日換屆選舉村支書時,他們故意讓名氣不大的周倫和另一名普通黨員作陪襯,結果參加選舉的黨員和群眾代表一致選舉周倫為萬和村黨支部書記。
2005年9月20日,萬和村黨支委員會以6月20日換屆選舉工作推遲到10月10日進行為由,發布公告並宣布了選委會人員名單。當10月10日村民來到選舉現場,旁邊還停了警車,還有警察扛著攝像機。
為了讓選舉能順利進行下去,周倫書記想上臺告訴大家他已被私下罷免,不再是村支書。當周倫剛拿起話筒,廖建軍立即上前去搶走周倫手中的話筒,不許其發言。而台下的一名警察走上前去對站在人群前列叫喊的周洪吼到:「把他銬起來,抓起走!」為了保護周洪不被抓走,憤怒的村民立即湧向那位警察,致使其倒地。其後,有關方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
2005年11月22日凌晨5:30分,「選舉」結束後的第42天,當局出動7輛警車及身佩衝鋒槍的警員,翻牆進入周友田、周洪家,用衝鋒槍頂住60多歲的周洪父母的頭部叫其不許「開腔」,強行將周洪抓走。併發生了聞名海內外的《四川新津縣兩村民被當地政府捆綁上街遊行》。
而該案件不為外人所知的是:周倫曾通過電話三次找原新津縣縣委書記宋朝華反映問題,雙方談得很不愉快。
其中,2005年9月12日,周倫通過電話第三次找宋朝華,問道:「選舉還算不算?」
宋朝華回答到:「你怎麼用這種口氣責問我,我大小還是個書記,好好好,我現在有事,這個事情下來說」,之後挂斷了電話。
檢察院呼救110抓女律師
2006年5月30日上午10點,四川建設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淑蓉前往成都雙流縣檢察院3樓公訴科,找到主辦檢察官周敏,希望周敏到新津縣公安局調取案發現場錄像資料以及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
周敏稱: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去調取。
徐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檢察機關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周敏:是否調取,是我們檢察院的工作,你們管不了。
徐律師:1個月前,我已經將申請材料交給了你。
其後,雙方發生激烈爭吵,徐律師堅持要求調閱這個記錄選舉現場事實的錄像帶,並再三重複法律依據。
周敏:你狗日的,,,,。
徐律師說,你還不是狗日的。跟你這種人多說也沒有意思,之後轉身下樓。
當下到檢察院3樓樓梯拐角處時,徐律師聽到3樓公訴科猛然傳來女檢察官的尖叫「你這樣做要不得!」
見多識廣的徐律師,連頭都沒回就朝樓下跑去。
剛下樓,周敏追上來抓住徐律師的雙手,,,,,眾檢察官趕忙上來動手勸阻周敏。
徐律師自然不服氣,馬上要找雙流縣檢察院檢察長。
雙方僵持不下時,自稱是雙流縣檢察院辦公室的羅主任想出平時嚇唬老百姓那招,打110報警!
羅主任邊打電話邊吼:「有本事你就不要走,等我喊110來抓你!」
本身不想把事情搞大的徐律師一聽就火:「你何必喊110來抓我,你這裡那麼多法警,你喊法警直接把我抓走就行了,,,,,。今天我就不走了,我就在這裡等110來抓我」
警號是073182的110警察來到現場,瞭解情況後,並沒有抓走徐律師。
其後,雙流縣檢察院通過四川建設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轉告徐律師,要到四川省司法廳去告徐律師。
火暴的法庭辯論
在法庭開庭時,周敏檢察官讀完起訴書,補充到:周洪、周賓,你們要好好學習法律,認罪伏法。
徐律師馬上指出:我的當事人有律師,會告訴他們法律知識,不需要你對他們進行法律教育。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法庭審理。
法庭上,周敏檢察官還說,是否調取錄像,我已經請示了領導。
另外一位辯護律師何永祥反問道:你是服從法律還是服從領導?你沒有去調取證據說明你偷懶。
周敏檢察官說,我已經要求新津縣公安局提供錄像,他們就是不給,我也沒有辦法。
法庭上,張學明等3個證人也充分證實了選舉會現場不僅周洪、周賓等人沒有打過李勇,在場也沒有任何一個群眾打過警官李勇,而是由於群眾因人數眾多,加之李勇處理問題方式有些欠妥導致群眾發生推攘,在推攘過程中致使李勇及多名群眾倒地,李勇因受皮外傷,即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這與新津縣人民醫院出據診斷證明相符。
同時,3名證人均證實選舉會現場有2臺攝像機從不同角度拍攝全過程。[見辯護詞]
出庭證人還是不怕事
慘勝後的反思
民間維權,既有大勝,也有小勝和避免更大損失的操作手法。
當侵權發生後,減輕或避免進一步的侵害,都是律師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的策略。那種異想天開、不顧客觀實際的維權計畫,在現實社會中必然碰得頭破血流。
貫穿全案,筆者還發現:正是律師及幕後群體充分運用多種招數的頑強抗爭,致使當事人在關押8個多月後輕判服刑9個月,這不能不說這是一個值得慶賀的慘勝。
今年8月22日,既周洪、周賓出獄第2天,宋朝華調離新津縣委書記崗位,「榮升」成都市成華區書記。
內中曲直,有不願透露姓名者告訴筆者,該案發生後,上下各方均遊說宋朝華,希望熄事寧人,善待維護合法權利的萬和農民,而宋書記自視後臺強硬,對上下各方善意勸阻置之不理,還口出狂言,讓各方都沒有面子,「榮升」成都市成華區書記就成為必然。
受害者指出,該案絕不會就此告終。
我們希望打壓萬和村農民的有關人員能順應民意,迷途知返,早日平反周賓、周洪案件,妥善處理相關問題。不然,拖到後面更加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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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川建設律師事務所徐淑蓉律師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及《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四川建設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洪之弟周倫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徐淑蓉擔任周洪的辯護人。本辯護人在接受指派後,依法履行職責,進行了大量仔細地走訪調查,查閱了案卷材料,特別是參加了今天的法庭審理,現發表辯護意見為:本案的被告人周洪系無罪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公訴機關故意隱瞞事實真像,將反映周洪等人不構成犯罪的證據即案發現場錄像資料,拒絕向法庭提供。並且還公然向法庭提供廖建軍所做的偽證即錄像資料「看不清楚」。因為該錄像資料在新津縣有關司法部門之間多次播放,今天到了法庭上用以證明我的當事人無罪的時候卻突然變成「看不清楚」。並且公訴人在向法庭提供的所謂證人證言中,也向法庭提供了有錄像資料這一客觀事實。
可見,公訴人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由此可以充分說明周洪並沒有公訴人所指控的犯罪的事實。
二、公訴人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證據應屬無效證據。因其與證據的合法性相背離,本案所謂的受害人李勇系新津縣公安局警官,而本案的偵察機關恰恰是與李勇有利害關係的新津縣公安局。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刑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中的第四項明確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依據該條規定本來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新津縣公安局應當迴避卻明知故犯,而不迴避。而事實也充分反映出了新津縣公安局有意隱瞞了本案最客觀、最公正的證據:案發現場錄像資料。即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對本應迴避而沒有迴避其所取得的證據(證人證言、司法鑑定書等)應屬無效。故公訴機關對周洪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今天出庭的三位證人的證言在法庭上,也充分證實了選舉會現場不僅周洪、周賓等人沒有打過李勇,在場也沒有任何一個群眾打過警官李勇,而是由於群眾因人數眾多,加之李勇處理問題方式有些欠妥導致群眾發生推攘,在推攘過程中致使李勇及多名群眾倒地,李勇因受皮外傷,即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這與新津縣人民醫院出據診斷證明相符。
可見,李勇之傷並非某個人人為造成的而完全是一場意外,至此充分證明我的當事人不僅沒有出手打過李勇及任何一個人,而且完全是清白的被冤枉的。
四、從犯罪主觀目的來看,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都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一個能證明周洪等人有犯罪行為的主觀目的性的證據。由此可見,公訴人既不能提供周洪有犯罪的主觀目的性的動機,又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客觀證據,可見周洪等人完全是被冤枉的。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周洪無罪。
此致
雙流縣人民法院
四川建設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淑蓉
2006年7月4日
原新津書記宋朝華:13880515999
雙流縣檢察院電話:028-85824931
雙流縣法院電話:028-85823525
新津縣公安局電話:028-86353149
新津縣政法委電話:028-86350505
新津縣公安局李勇:1309631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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