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7日在深圳羅湖法院立案的「收獲案」,八個多月來,醜聞不斷:繼一審「胡蘆僧亂判胡蘆案」,二審一次庭審曝光「假合議庭」,10月16日再曝「審判員冒充審判長」之醜聞。
2006年10月16日10時25分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北廳)接訪處的葉小雷先生接受了上訴人朱建國(筆名朱健國)關於「收穫案新連續劇:審判員冒充審判長」的投訴—— 「朱建國狀告深圳市新華書店和《收穫》文學雜誌欺騙消費者侵權一案」,因其一審判決不公,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審,於2006年8月17日10時40分在第三十一庭開庭,其時僅出場一個青年法官先生,他在立正宣布「本案由本院審判員賴建華擔任審判長,由代理審判員張輝輝、李飛共同組成合議庭……」後,就坐在有「審判長」標牌的主審位上,讓上訴人朱建國和一些聽眾都以為此人就是審判長賴建華。事後,上訴人朱建國就「賴建華」以一人代理合議庭三人審理製造「假合議庭」,嚴重違反合議庭審判規則,涉嫌程序不公,在網上撰文進行了強烈抗議和投訴(送交中院鄧院長信箱)。
深圳中院因此於2006年10月12日14時30分在第四庭第二次開庭進行二審審理,當三名法官入審判席就座後,上訴人朱建國和一些聽眾發現一個奇怪的事:8月17日10時40分在第三十一庭開庭時坐在「審判長」主審位上的那個青年法官先生,此時坐在「審判長」標牌左邊的偏位上,難道此次合議庭成員有變動?傳票上並未變化呀。正疑惑時,只聽得今日(10月12日)坐在「審判長」主審位上的一個略顯老成的法官起立,宣布了與上次完全相同的法官名單:「本案由本院審判員賴建華擔任審判長,由代理審判員張輝輝、李飛共同組成合議庭……」 上訴人朱建國在當場提問核實後方知,2006年8月17日10時40分深圳中院第三十一庭二審中坐在審判長席上的並非審判長賴建華,而是代理審判員張輝輝。代理審判員張輝輝竟然在二審中不僅以一人代理合議庭三人審理製造「假合議庭」,而且冒充審判長賴建華!
上訴人朱建國當即請審判長賴建華作出解釋。審判長賴建華說:雖然「一人代理合議庭三人審理」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沒有條例許可,但深圳中院根據本院審判員不足的情況,常常以一人代理合議庭三人審理案件。現在中院一個人(法官)一個月要審理14宗上訴案件,如果我們三個人天天都陪著開庭,那麼一個月就做不了事,根本就忙不過來。
另據深圳中院接訪處的葉小雷先生說,深圳中院現在以一人代理合議庭三人審理案件的「假合議庭」,實際達到全院開庭率的90-95%(即深圳中院「假合議庭」達90-95%)。但開庭時,審判員應該當庭介紹自己的真實姓名,不應該造成冒名與混淆之嫌。
如此說來,「假合議庭」是深圳中院的「內部糧票」(政策),是一種解決審判員不足的「權宜之計」。但審判員在開庭時不介紹自己姓名,造成冒名與混淆之嫌,則仍有違深圳中院之紀律。
當上訴人朱建國又投訴:2006年10月12日14時30分在第四庭第二次開庭進行二審審理時,門警禁止上訴人攜帶相機入庭,卻讓被上訴人享有(《收穫》雜誌一女編輯)攜帶數碼相機入庭之特權,書記員並允許其在法庭公開拍照。從此細節上表現的深圳中院給被上訴人以特權之邏輯推斷,此案在冒名頂替的代理審判員張輝輝主導下,難有公正判決。
2006年10月16日10時35分許,當上訴人朱建國電話質疑:為何開庭時審判長賴建華竟不知本案上交的關鍵證據(《收穫》雜誌虛假廣告複印件),審判長賴建華答覆:此案的主審法官是代理審判員張輝輝!——奇怪,一個案件的主審法官竟然不是審判長,而是一個代理審判員?!這是否又是雖無法律依據卻是深圳中院的一個「自主創新」?
面對上訴人朱建國這些疑問,深圳中院接訪處的葉小雷先生感到無法處理,建議上訴人朱建國將此情況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督導室主任湯新海反映,2006年10月17日9時50分許,湯新海先生接受了上訴人朱建國的電話投訴,並建議再送交一份文字材料。
深圳中院近年因頻出「富士康三千萬元告監督記者」之類司法腐敗醜聞,已有一名副院長、三名庭長和多名法官被「雙規」、法辦,但從「收穫案」二審一次庭審曝光「假合議庭」後,二次開庭再曝「審判員冒充審判長」之穢聞來看,深圳中院的司法腐敗之根遠未挖盡,人們呼籲:深圳中院必須徹底重組,徹底清洗!是可忍,孰不可忍?!
上訴人朱建國強烈要求:「收穫案」二審必須在「審判員冒充審判長」的代理審判員張輝輝迴避後,重組合議庭,重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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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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