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
根據歷史記載,1620年11月21日,一群信仰新教中加爾文主義的英國清教徒(Puritan),為了擺脫歐洲天主教勢力的壓迫與來自英國聖教公會的迫害,為了擺脫英國國教與政教合一制的侵害,為了在新大陸實踐建立新教會的理想,為了追求他們的自由與幸福的生活;他們遠離家鄉,他們乘坐一艘名叫「五月花號」(Mayflower)」的客船前往北美洲新英格蘭殖民地,並且41名清教徒在船上簽訂了政治聲明,同意創建一個「人民自治的政府」,此即為著名的《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繼「五月花號」十年之後到達新大陸、建立了馬塞諸殖民地的另一群清教徒,在牧師文思勞普主導下,也發表了表明移民新大陸目的的宣言,這個宣言引用《馬太福音》說,「我們要成為建在山上的城,全世界的人都將矚目我們」;清教徒要把新大陸建設成為世界的光,成為引導全世界走向光明的光。
美洲革命時期,英國國教仍然盛行於英國統治下的北美洲南部各殖民地;然而,美洲的這場革命,最後促成了政教的分離,新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亦採行政教分離的政策;為了徹底實行政教分離的政策,1786年1月16日,在詹姆士.麥迪遜(James Madison)與湯馬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的努力下,維吉尼亞議會(The Virginia Assembly)終於通過了《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The Virginia Statute of Religious Liberty)。
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人的自由與選擇權利;任何的國教,任何的政教合一,任何的宗教神權,任何的宗教皇權,任何的宗教無上權威,任何的宗教集體主義,任何的宗教暴力主義,任何的宗教強迫主義,任何的宗教恐怖主義,都是剝奪人自由與選擇權利的罪惡工具。
其結果必然導致不正義與邪惡,其結果也必然導致人類的被壓迫、被奴役與苦難;《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的出現,代表了人類世界開始擺脫邪惡的政教合一的偉大創舉。
《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的內容如下:
1. 全能的God,既然把人類的思想創造成自由的;所以任何企圖影響它的做法,無論是憑靠人世間的刑罰或壓迫,或用法律規定來加以限制,結果將只是造成虛偽和卑鄙的習性,背離我們宗教的神聖創始者的旨意;他是軀體和精神的主宰,他無所不能,但是他並不強迫向我們的軀體和精神宣揚他的旨意:有些在世間的和教會中的立法者或統治者,他們本身不過是常有過失與沒有得到聖感的人,而竟然對God不敬,以為他們有權統治其他人的信仰,他們把自己的意見與想法,說成唯一的永無錯誤的真理,並強迫世人予以接受,這些人自古以來,在世界上大多數的地方所建立的與所維持的,只是虛假的宗教而已;強迫一個人捐錢,用以宣傳他所不相信的見解,這是罪惡和專橫的;甚至強迫人出錢支持他自己所相信的教派中這個或那個傳教土,也是在剝削個人隨心所欲的自由,使他不能把他的捐助贈予他所樂意贈予的牧師,而正是這位牧師的道德可以以作為他的榜樣,這位牧師的能力最足以說服他從事善行;同時這也是剝奪了牧師們應從世間得到的報酬,而這些由於他們個人的行為受到尊敬而獲得的報酬,正足以鼓勵他們認真地和孜孜不倦地向世人傳教;我們的公民權利並不有賴於我們在宗教上的見解,正如它不依賴我們在物理學或者幾何學上的見解一樣,因此,如若我們規定,一個公民,除非他聲明皈依或者放棄或那個宗教見解,否則就不許接受責任重大和有報酬的職位,因而不值得大眾的信賴,這實在是有害地剝奪了他的特權和利益,而他對於這些特權與利益,正和他的同胞們一樣,是享有自然權利的;有些人在表面上信從一種宗教,並且也能依照它的規律而生活,但是如果我們給予他們獨佔權,使他們享受世界上其他人所不能享受的榮譽與報酬,那實在就是一種賄賂,而這種賄賂,不但不能促使這個宗教的真義得到發展,反而使之趨於腐蝕;這些不能抵抗誘惑的人,固然都是罪人,但是那些在這些人的路途上安放釣餌的人們,也不能算是清白無罪;如若我們允許政府行政人員把他們的權力伸張到信仰的領域裡面,容他們假定某些宗教的真義有壞傾向,因而限制人們信從或傳佈它,那將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錯誤做法,它會馬上斷送全部宗教自由,因為在判斷這些宗教的傾向時,常然是這個行政人員作主,他會拿他個人的見解,作為判斷的準繩,對於別人的思想,只看是否與他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讚許或斥責;一個政府要實現它的合理意旨,總是有充分時間的,當理論轉化為公然行動,妨害和平與正常秩序時,行政人員們總是來得及干涉的:最後,真理是偉大的,只要聽其自行發展,它自然會得到勝利,真理是謬誤的適當而有力的對手,在它們的鬥爭中,真理是無所畏懼的,它只怕人類加以干擾,解除它自然的武器,取消自由的引證與自由的辯論;一切謬誤,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駁的時候,就不危險了。
2.大會茲頒布,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參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禮拜、宗教場所或傳道職位;任何人不得由於其宗教見解或信仰,在肉體上或者財產上,受到強制、拘束、干擾、負擔或其他損害;任何人都應該有自由去宣讀,併進行辯論,以維護他在宗教問題上的見解,而這種行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削弱、擴大或影響其人民的權力。
3.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大會,只是人民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選舉成立的,我們沒有權力限制以後的大會的法令,因為它們是具有與我們同樣的權力的;所以,如若我們此時聲明這個法令永遠不得推翻,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但是我們還是有自由聲明,同時必須聲明,我們在這裡所主張的權利,都是人類自然的權利,如若以後通過任何法令,要把我們現在這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實施範圍縮小;這樣的法令,將是對自然權利的侵犯。
2007-1-3(Hugo文集,請參閲http://blog.roodo.com/hugoli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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