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官強判法輪功學員「集會」案
新加坡初級法庭於2月13日下午6點30分左右對「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的六位法輪功學員做出有罪判決。法官判每人分別罰款1千新元,如不交罰款,則以坐牢1個星期代替。六名當事人當場拒絕認罪繳罰款,指法官「欲加之罪」,並提出上訴,隨後遭扣押。一位家屬在未經六位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付了所有罰款,目前六人已被釋放。
6名法輪功學員因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分發傳單而於2006年7月被控「無准證集會」罪。該案是在2006年6月李光耀邀請李嵐清來新加坡訪問後不久,新加坡警方提出控告11名當地法輪功學員的四個案子之一。
「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於1月22日開始庭審,由於法官拒絕任何人旁聽,被六名當事人集體抵制,法官當場判六人「藐視法庭罪」成立,宣布入監服刑兩天,24日星期三續審。24日後法官作出讓步,將庭房由35庭換至16庭,有12名公眾可以在場旁聽。
在接下來的連續13天的審訊過程中,辯方指出證人證據疑點重重,例如,兩名警方證人撒謊,警方的唯一呈堂證據被剪接過,因而被污染,沒有證人證明其證據的可靠性,錄像帶的屏幕沒有時間顯示證明當事人幾點在場,沒有報警的第一證人,在錄像帶上也看不到六名被告集會在一起的畫面等等。至於辯方提出的證人申請,如李光耀、黃根成等均被法庭拒絕。
有三名當事人特別指出,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現場警察並沒有阻止他們的活動,所以活動才從上午11點多開始到下午4點自行結束,現場警察還對幾位當事人說「沒事」。幾位當事人在法庭上質問,警方未阻止當天的活動,實際上是默許了我們的活動,那我們怎麼會在十個月後被起訴到法庭去呢?在未得到答覆的情況下,當事人表示,我們只能把這個現象理解為,警方在協助新加坡政府收集法輪功的活動資料,在適當的時候,把法輪功當作討好中共的一個籌碼來使用。
儘管證人證據出現很大漏洞,但該案法官Terence CHUA Seng Leng說那些不影響到他的判斷,因而他以2004年法輪功「濱海公園無准證集會案」案例判決作參考,以6人當天在現場為由判決6位法輪功學員罪名成立。
當事人之一黃才華在法庭上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另一當事人王宇一博士在法庭上表示,「我知道這是欲加之罪,背後的凶手則未出現在法庭上,而其他的人(指法官,警察,主控官)都在做戲,我替中國大陸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呼籲,這個法庭審訊也是在為他們呼籲,我會繼續與我的同修們一起呼籲,直至迫害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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