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哪家外資公司或律師敢代理此案向中國科技部討公道,涉案金額2.1億,該專利權可轉讓或代理,同時還有兩項湖泊治理的關鍵技術湖泊淤泥分解和除磷技術全世界湖泊治理都可用,因專利權難予受到保護而沒有公開,可合作開發。專利名稱:<湖泊水質富營養化生態生物鏈治理法>專利號:ZL99108195.1 專利權人:閔學書、電話:13312664332 郵箱:[email protected]
先判決、後審案、中國不知何處有公理?共同實施不侵權,兩人殺人就可合法化
滇池治污十餘年,花錢幾十億,其結果藍藻大爆發成為了一個驚人的壯舉,因此2000年4月對滇池治理,科技部會同雲南省昆明市和國家環保局共同設置了兩個項目:「滇池藍藻水華污染控制技術研究」和「滇池流域面源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整個項目投資達到5000萬元,其中「滇池藍藻水華污染控制技術研究」經過3年試驗示範和一年的運行考核,作為國家重大科技專項課題,於2004年6月11日通過驗收。該技術主要是通過放養濾食性魚類、鰱魚、鱅魚來達到生物控藻的目的,同時大力培植水生植物來修復生態。可是該項成果不過是1999年申報、早已公開的專利技術了,而且僅僅是該項專利技術中的一個技術方案。該項專利名稱叫「湖泊水質富營養化的生態生物鏈治理法」。該專利有三個技術方案,其中還有一個2號方案:減少入湖污染源在入湖區建緩流匯流生態溝堰,在溝堰中培植水生植物對富營養物進行消耗、吸附、淨化,在溝段中修建沉澱池,進行泥沙、浮渣、氧化和絮凝處理,作為入湖截污的一種技術方案。而在滇池治理中2004年底又一項成果問世,即雲南首塊大青河入湖截污的「人工濕地」示範工程,其技術特徵:主要是復氧沉澱和培植水生植物對富養物進行消耗、吸附、淨化後入湖,該成果和上述專利有等同技術特徵。花如此巨額的科研經費研究出來的成果,競是一個早已公開的專利技術。並且技術要點都沒有掌握,沒有一個百畝成功的先例,甚至富營養物在自然水體中是怎麼傳遞的都沒有搞清,更不用說湖泊水質富營養化中氮磷清除和底泥分解技術了, 對此,針對滇池入湖河流水環境治理的科技課題近日被列入國家「863」計畫立項實施。科技部雲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對這一課題的經費資助將達8786萬元, 真是一個莫大的悲哀。而對專利發明人來說亦是莫大的冤枉。
十幾年的研究,從來沒有花過政府一分錢,竟得不到政府的一分補貼和認可,專利技術是公開地任人剽竊,但需要用法律進行保護.為什麼專利權人找被告協商合作調解都不予理睬,因為這是某些人名利雙收,發大財的好事,誰會讓步呢,所以,專利發明人只好求助於法律和媒體,像這種老百姓和政府相關部門和高科技部門打專利官司,要獲勝的希望是:就是再有理也是很難的,法律能公正嗎?強權之下有公理嗎?並且該案在二審中竟然在判決時間上出現先判決, 後審案的怪事, 真是草民遇到冤大頭, 珍珠掉進煤炭灰, 黑定了,歷史上楊乃武與小白菜找到慈喜太后平了冤,我能去找誰提抗訴?
該案是先判決後審案,判決時間是2005年8月17日,開庭審案是2005年9月20日 ,其判決內容有很多是未經質證和當庭辯論,就納入判決書中作為判決理由,並且其判決理由:該案是一個行政單位中的兩個獨立法人在同一水域實施同一個治污方案 ,因為是兩個獨立法人實施同一個技術方案中的兩個技術步驟即兩個技術特徵,就形成了方法和部位不一樣,但目的是一樣的實施行為,對此法院判決不侵權,所以可以以此類推兩個人殺人是可以合法化的,首先張三殺人用的是斧頭,砍的是頭部,自認要殺死人;李四用的是尖刀,刺的是胸部,只想殺傷人,兩者既不是一個單位的,也不是一家人,此案怎麼斷?按法官的要求死者家必須舉證說明張三和李四的共同殺人之間有沒有委託或約定關係,對此死者家無法舉證張三和李四之間的委託或約定關係。該案兩者殺人使用的工具不一樣,殺的部位不一樣,殺人的目的不一樣, 更不是一家人,因此按法官的推定理論張三和李四的殺人是合法的,這個理論可以推翻上下五千年文明的強盜邏輯。
該案是一個民告官,民告科技權威的知識產權糾紛案,其典型性就像跳蚤和老虎打官司,或者是螞蟻和大象打官司,力量懸殊之大,成為知識產權界前所未有的案例,因此只有依*司法的公正性,其司法的公正性在政治上有著提高國家司法公正的國際形象。在治理污染中,有助於加快富營養化的治理進程,眾所周知,科學技術的發明者和使用者是有著明顯的效率和技術差距的。
雲南蒙自紅河州醫院 閔學書 2005年11月30日 電話:1331266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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