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1世紀經濟報導》指出,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反避稅處處長賀連堂,在"2008中國稅務大會"明白表示要如此做。德勤稅務合夥人林綏說:"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居民納稅人的原則,實際管理地在中國的上市紅籌公司和在開曼、維京群島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離岸公司有可能被認定為中國居民納稅人企業。"
不過中國稅務協會一位專家表示,目前因為具體的配套措施還沒有出來,關於紅籌和離岸公司徵收所得稅事項還不確定。
為此,國稅總局國際稅務司已向86個協定國稅務主管當局建議,修改雙方稅收協定的相關條款。建議修改的條款包括兩方面,一是在稅種範圍的名稱上,從原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變更為"企業所得稅"。另外,原有"納稅居民"判定標準中的"總機構"一詞將被"成立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取代。
相關修訂的"法源",正是今年採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將法定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兩類。如果一家企業被認定為居民企業,企業全球的收入就將都要納入中國的稅網。反之,企業就只需針對來源於中國國內的收入,才繳企業所得稅。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德勤華北區稅務合夥人張寶雲說。
所謂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張寶雲表示,舊規定是以註冊地是確定居民企業的唯一標準,但新法加入"實際管理機構"的認定,因此,企業不一定是在中國註冊,但仍可能是中國的居民納稅人。
張寶雲說:"對一些沒有受稅收協定保護的企業來講,很有可能因為供應鏈的安排中做一個委託身份,而被視為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一個機構,進而被認定為是居民企業,這是需要注意的。"
德勤中國華北區稅務主管合夥人吳嘉源認為,執行的爭議可能在"什麼是實質性?什麼是全面?這並不是一個容易清晰界定的內容"。由於其中仍有模糊空間,有可能使得相關企業面臨不同的命運。
張寶雲指出,受此影響最明顯的,將是所謂的"返程投資"企業,甚至包括紅籌股。
"返程投資"企業是中國舊有企業所得稅法律體系下一個特殊產物。在國家為吸引外資而將稅收扶持政策更多給予境外企業的情況下,部分內資企業選擇了在開曼群島等所謂的"避稅天堂"或者中國香港地區建立一個所謂的公司,通過這一殼公司把投資注入中國,跟原來的公司做一個合資,或者把原來公司的業務,資產全部買過去,重新開始經營,通過這種安排享受優惠政策。
然而,現有的返程投資企業,如果按照新的居民企業的界定標準,中國稅務當局則很可能依照法律,將這種所謂的海外投資者拉進中國稅收之中,按照居民企業將其全部海內外收入納入課稅範圍。原因在於,這類企業往往是由中國國內人士管理,還有一些是跨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地區性的管理機構,都會面臨這一局面。
德勤稅務合夥人林綏舉例指出,如果有三家企業A、 B、C分別在中國、香港和美國註冊,其中A是B的子公司,B是C的子公司,且香港設立的 B公司因實際管理地在中國大陸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納稅人,就可能受到影響。
按照新法,如果A公司向B公司進行分紅,則可按居民企業之間分紅免徵稅,但當B公司向C公司分紅時,由於 B公司是中國大陸居民納稅人,須按照中美稅收雙邊協定(而不是香港的稅法)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
如果B公司不是大陸居民納稅人,則A公司向B公司進行分紅需要繳納大陸和香港雙邊稅收安排下的5%的預提所得稅,由於香港和美國沒有稅收雙邊協定,因此 B公司向C公司分紅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兩相對比, B公司被認定為中國居民納稅人企業後如果對C公司分紅時則多徵收了 5%的所得稅,這部分為中國稅收收入,也是新稅法對於國家稅基的保護。
不過,由於新發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到位,上述兩類企業目前的納稅問題並沒有具體落實。
而針對近期希望進行海外擴張和海外上市的企業,林綏認為,如果設立是商業為主要目的的話,仍舊可以考慮在海外註冊公司。不過公司最好做一個相應的評估,即如果被認定為中國居民納稅人企業將帶來何種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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