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 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 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 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 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 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規定,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 ,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 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它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 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 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通知還提出了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 展的優惠政策。其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 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 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 業所得稅;中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 利年度起,執行"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國 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 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同時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 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 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 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 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強調,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 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務院 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 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 ,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 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 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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