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禁止中國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牟利

政府必須是陽光政府、服務政府,而不是牟利政府。這是憲政對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對政府的必然要求。

從地方政府的征地目的和手段來看,現在的地方政府不像是陽光政府、服務政府,而是牟利政府。因為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有些文件是不公開的,例如,南通市政府批准南通市房管局黨組決定強遷等文件是不公開的;南通的拆遷許可證延期到工程結束的依據也是不公開的,很難說南通政府是陽光政府。政府圈地(征地)從出讓金所得與圈地所付出的補償金,有一個巨大的差額,作為政府的巨大利潤。這樣的政府無異於牟利政府,而不是服務政府。

政府徵收農民的土地,制定了一整套補償標準,各地不一。濟南市的征地補償每畝13萬元左右;臨沂市為6萬元上下;菏澤市4萬或者5萬元不等;而南通市約2萬元。看來法制南通對農民的補償最少,故法制南通圈地最為瘋狂。那麼,對農民的土地應當何如補償最為合理呢?當然按土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最為合理。但沒有一個農民能按市場價格得到補償。
如果農民認為被征土地補償太少,要求提高補償標準,即使還遠低於市場價;那麼,政府官員就會給農民扣上無理取鬧的帽子,於是,逼農民簽字,或者停水停電,或者堵交通,甚至強行鏟除農民田裡的莊稼,逼農民交出土地,無所不用其極。

我們將政府徵收農民土地給予的補償金與徵收後所得的出讓金,兩相作一比較,不難得出結論: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農民所得,少得可憐。與其說農民要求提高土地補償標準是無理取鬧,不如說政府在掠奪農民的土地。

從上列舉的城市征地補償來看,農民的每畝土地僅有2萬到13萬元不等的補償,而政府掛牌出讓的每畝土地達80萬元以上,而且經幾輪拍賣可達一百多萬。你看,政府出讓金的收入與補償金的支付差距多麼巨大。也就是說,農民的被征土地所得只有市場價的百分之幾,而政府空手套白狼所得出讓金竟是農民所得的幾十倍,無怪乎政府圈地幾近瘋狂。農民要求提高征地補償,被誣陷為無理要求;而政府從農民手裡徵得的土地再予以出讓,其價格是沒有標準的,多多益善。同樣是交易,政府要給農民制定標準,為什麼不給自己制定標準呢?由此可見,這樣的政府哪裡像陽光政府、服務政府?恰像地地道道的與民爭利的牟利政府。當然,政府對農民土地補償越少,政府得利越多,這樣的政府已經成為"與民爭利"的政府,而不是服務政府。暴力圈地、野蠻拆遷愈演愈烈皆緣於此。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永久性的,而政府出讓的土地是有期限的,或者40年,或者50年,最長不超過70年。所以,農民被徵收的土地補償金應當遠遠高於政府對土地的出讓金。因為40年或者50年、70年後的土地仍然有使用價值,卻歸政府所有,當然應當給予農民充分的補償。事實上,農民所得的補償金遠遠低於政府的出讓金。而政府來源於農民的土地,得到的巨大差額,可謂之巧取豪奪。

有人認為,出讓金與補償金之間的巨大差額來源於政府對徵收後的土地熟化。對此,我不敢苟同。

所謂的土地熟化,主要就是對土地的平整。而對土地熟化的機構是土地儲備中心,系事業單位,而不是行政機關,怎麼能說是政府在熟化土地呢?誠然,土地儲備機構是政府成立的,但該機構名義上並不屬於政府機關。其實,所謂土地熟化徒有虛名而已。開發商進行開發必然要對土地進行熟化,而政府成立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熟化,產生巨大的利潤,是對農民土地利益的雙重掠奪。

有人說,如果不是政府操作,土地價格不可能扶搖直上,因此農民不應當要求政府提高補償標準。這種論調似乎有理,但忽視了政府只能是服務政府,而不是"與民爭利"的政府。政府只能向交易雙方收稅,而不是利用公共權力插手交易從中牟利。假如允許農民對土地進行交易,可能不如政府賣價高,但也不會離市場價格太遠,絕不會低到只有土地出讓金的百分之幾。
政府征地的必要條件是公共利益,既然是公共利益,就應當由政府出錢,此錢來源於稅收,這叫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在許多情況下,政府在征地過程中,並沒有掏一分錢,反而撈取了巨大利潤。政府的利潤數額,就是農民的損失數額。所謂的公共利益是政府撈錢的工具而已。

正因為政府在圈地過程中,有暴利可圖,所以暴力圈地,野蠻拆遷層出不窮,且後患無窮。經濟犯罪的政府官員接踵而至;良田拋荒,失地農民無家可歸;農作物漲價;皆與瘋狂圈地有關。

要真正建立陽光政府、服務政府,最好的辦法是禁止政府與民爭利;要杜絕暴力圈地,野蠻拆遷,最好的辦法是禁止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牟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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