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這些錢去炒股、借貸、投資都是為了‘錢生錢',是在給國家創收,不僅無罪而且有功......"谷兵,這個被指控挪用340多萬元公款炒股、炒房的副處級幹部在法庭上發出的驚世之語,被網民稱為"最牛的自我辯護"。但法律是公正的,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谷兵有期徒刑8年。
"股神"瞄上了清退款
今年50歲的谷兵,是原重慶市潼南縣財政局黨組成員、潼南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處級),在當地也算個"能人"。他不僅有註冊會計師資格,還擔任過財政局副局長、國資局局長、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是個懂經濟、有經營頭腦的人。他是潼南縣第一個涉足B股市場,並且賺了不少錢的人,被人稱為"股神"。
1989年至1990年期間,重慶潼南縣政府通過向個人和企業集資等方式修建潼南縣氮肥廠,共向全縣農村村民和城鎮幹部職工等集資1200餘萬元。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群眾的集資款未能按事前承諾逐年清償,為解決集資款清退問題,潼南縣政府於2002年1月22日成立了"潼南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谷兵為小組成員並兼任該小組下設的清退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集資款清退工作。
清退辦成立後,谷兵為正式職工,並先後聘請了張海燕、陳松安、謝金祿、楊濤、錢琪珍等臨時員工,採用向化工廠收取集資還款及資金佔用費,通過各鄉、鎮統一組織收取集資人集資憑據或直接收取集資人集資憑據結付集資款的方式,清退化工廠集資款。由於清退辦公室只有谷兵一個人是國家公務人員,是領導,其他都是他聘請的臨時員工,完全就是他一個人說了算。
面對手中掌握的數百萬元巨款,谷兵動了發財的念頭:何不把這些資金投入股市,賺一筆錢再兌付給集資戶。雖然他也知道這些錢是周邊農戶的"血汗錢",是一家人幾十元累計起來的,但是利令智昏的他顧不了這麼多,決定放手一搏。
挪用340多萬炒股炒房
從2002年9月開始,谷兵多次安排員工持清退辦收據到化工廠收取集資退款,谷兵在收到化工廠銀行轉款後,不將資金存入清退資金專用賬戶,並且將應由清退辦保管的相應收據的存根聯、記賬聯抽出由其私自保管。隨後谷兵將資金轉入信用社,並用於個人買賣股票。通過這種不斷的"倒騰",他陸續從縣化工廠領出集資清退款340多萬元。他將其中一部分資金投入股市,將部分資金用於個人借貸和投入商業地產使用。
案發後,檢察機關查明,谷兵在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間,先後分13次將260萬元清退款投入股市,最少的一次是3萬元,最多的一次是 53萬元,逐次追加資金。但是,股市風雲變幻,連谷兵這樣的"股神"也難以把握。2002年2月他將資金注入股市後,上證指數從2000年初的2000多點一路狂泄至900多點。谷兵買入的股票都被"套牢",解套遙遙無期,這讓他如坐針氈。為防止事情敗露,在2006年底潼南縣換屆選舉考察幹部中,谷兵向相關考察人員表示清退辦公室尚有幾百萬元資金,因種種原因未能清退,希望繼續負責該項工作。
除了炒股外,谷兵還將錢投資到集資建房當中,以牟利。2005年3月,潼南縣招商局員工集資修建住宅,以個人自願入股自負盈虧的方式進行房屋開發。因資金不足,招商局負責人邀請谷兵入股,谷兵表示同意,並把收到的50萬元清退款,以個人的名義入股,本金轉給招商局。
"創收"已成"非典型腐敗"
"我拿這些錢去炒股、借貸、投資都是為了‘錢生錢',是在給國家創收。"在法庭上,谷兵為自己如此辯解。他說,拿走公款並不是不想還、不還,而是隨時準備歸還。把錢投資股票,是想等到股價漲了,就可以給國家創造效益,自己一分一厘也沒有中飽私囊。法庭上,谷兵顯得理直氣壯,不是對檢察官提出反問,就是對檢察官的話來個即興評價,在法官幾次警告後,才有所收斂。
當檢察官問谷兵,為什麼收錢後長達幾年都不入賬?谷兵在法庭上說:"那是因為當時我身兼數職,我是在百忙中抽出一點時間來做清退工作,情況非常特殊,相當特殊!"
檢察官為了證明谷兵是故意隱瞞不報,拿出了一份特別的證據--一張被撕爛的票據。這張票據是偵查人員在搜查谷兵的家時發現的,當時偵查員還沒看清楚,谷兵就突然搶過票據,幾下猛撕塞進嘴裡。好幾個偵查員全力爭取,才從谷兵口中把這份證據取出來,通過重新拼接,又發現了當時谷兵還沒有暴露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指出,清退辦公室掌握的清退資金是政府部門統一收取、發放的資金,屬國家機關正在管理的資金,清償群眾資金是惟一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挪作他用的權力。谷兵的行為系為個人牟取私利,不屬單位行為。所謂用獲取的暴利補償集資群眾的利息損失,不是已經發生的事實,而是案發後谷兵的辯解或設想,法律認定的是已經發生或查明的事實,並以此作出評判,而不是依據設想的、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進行評判。
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最終對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決。
法律界人士指出,關於挪用公款"創收"的腐敗行為,已經成為腐敗案件中的一個"非典型現象"。把挪用巨額公款他用視作為公家創收,把個人決定巨額公款使用視作兒戲,暴露了基層單位財務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上的漏洞。如果按照賬實分離原則和財務審批制度,不給任何領導和人員一手遮天的機會,是不可能造成巨額公款被挪作"投資"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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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神"瞄上了清退款
今年50歲的谷兵,是原重慶市潼南縣財政局黨組成員、潼南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處級),在當地也算個"能人"。他不僅有註冊會計師資格,還擔任過財政局副局長、國資局局長、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是個懂經濟、有經營頭腦的人。他是潼南縣第一個涉足B股市場,並且賺了不少錢的人,被人稱為"股神"。
1989年至1990年期間,重慶潼南縣政府通過向個人和企業集資等方式修建潼南縣氮肥廠,共向全縣農村村民和城鎮幹部職工等集資1200餘萬元。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群眾的集資款未能按事前承諾逐年清償,為解決集資款清退問題,潼南縣政府於2002年1月22日成立了"潼南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谷兵為小組成員並兼任該小組下設的清退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集資款清退工作。
清退辦成立後,谷兵為正式職工,並先後聘請了張海燕、陳松安、謝金祿、楊濤、錢琪珍等臨時員工,採用向化工廠收取集資還款及資金佔用費,通過各鄉、鎮統一組織收取集資人集資憑據或直接收取集資人集資憑據結付集資款的方式,清退化工廠集資款。由於清退辦公室只有谷兵一個人是國家公務人員,是領導,其他都是他聘請的臨時員工,完全就是他一個人說了算。
面對手中掌握的數百萬元巨款,谷兵動了發財的念頭:何不把這些資金投入股市,賺一筆錢再兌付給集資戶。雖然他也知道這些錢是周邊農戶的"血汗錢",是一家人幾十元累計起來的,但是利令智昏的他顧不了這麼多,決定放手一搏。
挪用340多萬炒股炒房
從2002年9月開始,谷兵多次安排員工持清退辦收據到化工廠收取集資退款,谷兵在收到化工廠銀行轉款後,不將資金存入清退資金專用賬戶,並且將應由清退辦保管的相應收據的存根聯、記賬聯抽出由其私自保管。隨後谷兵將資金轉入信用社,並用於個人買賣股票。通過這種不斷的"倒騰",他陸續從縣化工廠領出集資清退款340多萬元。他將其中一部分資金投入股市,將部分資金用於個人借貸和投入商業地產使用。
案發後,檢察機關查明,谷兵在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間,先後分13次將260萬元清退款投入股市,最少的一次是3萬元,最多的一次是 53萬元,逐次追加資金。但是,股市風雲變幻,連谷兵這樣的"股神"也難以把握。2002年2月他將資金注入股市後,上證指數從2000年初的2000多點一路狂泄至900多點。谷兵買入的股票都被"套牢",解套遙遙無期,這讓他如坐針氈。為防止事情敗露,在2006年底潼南縣換屆選舉考察幹部中,谷兵向相關考察人員表示清退辦公室尚有幾百萬元資金,因種種原因未能清退,希望繼續負責該項工作。
除了炒股外,谷兵還將錢投資到集資建房當中,以牟利。2005年3月,潼南縣招商局員工集資修建住宅,以個人自願入股自負盈虧的方式進行房屋開發。因資金不足,招商局負責人邀請谷兵入股,谷兵表示同意,並把收到的50萬元清退款,以個人的名義入股,本金轉給招商局。
"創收"已成"非典型腐敗"
"我拿這些錢去炒股、借貸、投資都是為了‘錢生錢',是在給國家創收。"在法庭上,谷兵為自己如此辯解。他說,拿走公款並不是不想還、不還,而是隨時準備歸還。把錢投資股票,是想等到股價漲了,就可以給國家創造效益,自己一分一厘也沒有中飽私囊。法庭上,谷兵顯得理直氣壯,不是對檢察官提出反問,就是對檢察官的話來個即興評價,在法官幾次警告後,才有所收斂。
當檢察官問谷兵,為什麼收錢後長達幾年都不入賬?谷兵在法庭上說:"那是因為當時我身兼數職,我是在百忙中抽出一點時間來做清退工作,情況非常特殊,相當特殊!"
檢察官為了證明谷兵是故意隱瞞不報,拿出了一份特別的證據--一張被撕爛的票據。這張票據是偵查人員在搜查谷兵的家時發現的,當時偵查員還沒看清楚,谷兵就突然搶過票據,幾下猛撕塞進嘴裡。好幾個偵查員全力爭取,才從谷兵口中把這份證據取出來,通過重新拼接,又發現了當時谷兵還沒有暴露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指出,清退辦公室掌握的清退資金是政府部門統一收取、發放的資金,屬國家機關正在管理的資金,清償群眾資金是惟一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挪作他用的權力。谷兵的行為系為個人牟取私利,不屬單位行為。所謂用獲取的暴利補償集資群眾的利息損失,不是已經發生的事實,而是案發後谷兵的辯解或設想,法律認定的是已經發生或查明的事實,並以此作出評判,而不是依據設想的、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進行評判。
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最終對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決。
法律界人士指出,關於挪用公款"創收"的腐敗行為,已經成為腐敗案件中的一個"非典型現象"。把挪用巨額公款他用視作為公家創收,把個人決定巨額公款使用視作兒戲,暴露了基層單位財務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上的漏洞。如果按照賬實分離原則和財務審批制度,不給任何領導和人員一手遮天的機會,是不可能造成巨額公款被挪作"投資"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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