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首次通過制度的形式正式承認了民間貸款機構的合法地位,詳細規定了申請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所需具備的各項要件,同時明確了工商部門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各項職能。
浙江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暫行辦法》通過扶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再生出一個新的民間貸款力量,作為現有信貸制度的重要補充,將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發揮重要的作用。
為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監管行為,浙江省工商局正式推出了《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該《暫行辦法》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是內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不得投資,外商投資企業也不得投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只能採用貨幣形式出資,不能以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
該《暫行辦法》還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註冊資本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欠發達地區2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8000萬元(欠發達地區3000萬元),並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其他單個股東及關聯方持股份比例不得超過10%,單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
此外,該《暫行辦法》還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對外投資,不能設立分支機構,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建立健全的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人數、任期等應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浙江省有關方面認為,小額貸款公司不同於一般的企業,有其特殊性,涉及到金融、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小額貸款公司體現了四個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區域性。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和小企業發展、財務、管理等諮詢業務,不能跨區域開展經營活動。二是宏觀數量控制性。在試點期間,原則上在每個縣(市、區)只能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列入省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杭州市、溫州市、嘉興市、臺州市可增加5家試點名額,義烏市可增加1家試點名額。三是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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