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建議提高個稅起征點至一萬元

中國經濟過去主要靠投資和出口拉動,而消費一直低迷,居民消費率只有38%,而發達國家在70~80%,也就是說中國的居民消費還有30~40%近10萬億的上升空間。如果政府能夠在啟動內需、減輕賦稅、提高居民收入、完善社會保障等方面多做工作,那麼可以預計奧運後中國經濟即使短暫下滑,從長期來看也還會出現10年左右的高速增長。

目前中國是國富民窮,預計今年全國財政收入達6~7萬億元,比上一年又增長30~40%,外匯儲備高達1.8萬億美元,這麼多的外匯儲備沒有辦法花掉,只能任憑美元貶值,中國每年因此遭受的外匯損失在5百億美元以上。所以,中國必須轉變經濟發展戰略,藏富於民,啟動居民消費,謀求內需型共富型的長期穩定健康的經濟發展。

為此,我建議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讓利於民。

一、提高個稅免征額標準至一萬元。

上世紀80年代初,職工的平均工資只有40~50元,而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800元,差不多是工資的二十倍,那時的個稅免征額是合理的,調動了人們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但是快三十年過去了,人民的名義收入提高了四五十倍,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卻只提高了一倍半,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從800元調整到了16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從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

有數據顯示,目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中65%來源於工薪階層,富人上繳的個人所得稅還不到個稅總額的10%。因此,中國的個稅制度非但沒有起到抑富濟貧的作用,反而成為製造貧富差距的利器。

而按照人均收入的增長狀況,目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或家庭綜合所得稅的起征點應當一步到位、定為一萬元左右才算合理,這也與年收入超過12萬的高收入申報制度相符合。如此,在幾年之內可以避免修改所得稅法。

稅收制度必須遵守確定性原則,法律也應當具有前瞻性和權威性,不能把法律看作兒戲,頻繁變動與修改,現在為了提高個稅的起征點,幾乎是一兩年一修法。

所以,法律應當預留操作的空間,在個稅問題上必須讓利於民,鼓勵創富,為新一輪經濟發展奠定基礎。

目前,中國個稅僅佔全國總稅收的7%,個稅征少了,對全國的財政影響不大,何況我們一年的財政增長就達30~40%,因此,個稅起征點雖然提高了,但全國的財政收入仍然會高速增長。而且,個稅的關鍵是加強針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征管,如果這方面工作做好了,以後個稅佔全國總稅收的比例還會上升。

二、個稅起征點應當避免全國"一刀切"。

假如不能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一萬元,那就必須盡快實行因地(省區市)因時浮動個稅起征點制度。

各地的物價水平、消費水平不一樣,因此,應當允許各地個稅起征點浮動,浮動的範圍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審批。

在聯邦制的國家,如美國各州就有權自己制定所得稅稅率,根據本州情況確定扣除項目,很好地解決了地區發展不平衡而造成的收入差別問題,確保了收入差別下的縱向公平。

三、個稅起征點還應當根據消費價格指數CPI、通貨膨脹率或平均工資額進行及時的調整。

全國人大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當避免出現"費用扣除額XXXX元"等具體數字,而應當授權國務院適時調整起征點,避免頻繁修改法律。

在許多發達國家,個稅起征點幾乎每年都要調整,這樣來顯示公平,保證低收入者的生活不受影響。

中國也應當建立個稅起征點與CPI、通貨膨脹率或平均工資的聯動機制,讓個稅起征點自動調整。

四、改變納稅主體。

過去我國實行的是以個人為納稅主體的所得稅制度,以後要改變為以家庭為納稅主體,或者讓納稅人選擇是以個人為主體還是以家庭為主體進行納稅。

以個人為納稅主體、不管家庭成員的狀況,有的家庭人口多、收入少、負擔重,也要繳納很多的稅,導致了很大的稅收不公平。

未來中國應當盡快採納家庭綜合所得稅制度,這種制度比較公平、人性化。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採取單身申報、戶主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五種申報方式,根據納稅人不同的申報方式、家庭狀況、經濟負擔,計算出不一樣的起征點;而且,他們還有各種專項扣除,扣除之後的部分才納稅。如在美國,人口贍養費用、保險支出、部分醫療支出、購買自住房抵押貸款的還款額、投資失敗的利息支出、慈善捐贈、購書及培訓學習費用、搬家費用等都可以先刨去,然後繳稅。這種繳稅方式體現了人道與公平,所以,沒有人抱怨稅收不公,也很少有偷漏稅的情況發生。

五、建立納稅人終生稅號制度。

中國迫切需要建立身份證電子信息系統或國民信息系統,身份證號作為國民唯一的身份認證號碼,同時也是納稅人的終生稅號或社會保障號。個人和家庭的全部信息包括信用記錄、守法記錄、納稅記錄、慈善記錄、就業狀況、收入狀況、不動產登記、股票登記、以及養老、醫療、低保等資料一併納入全國統一的身份證號及稅號資料庫中。

目前中國之所以還沒有採納家庭綜合所得稅制度,主要原因就是納稅人終生稅號系統沒有建立起來,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能力薄弱,無法掌握納稅人的全部情況。

六、進行稅率改革。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類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就是按收入來源分類課徵,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而工薪階層收入來源單一,都是工資條上的死收入,徵稅比例卻可能超過20%,富人收入來源比較多,很多收入不透明,即使徵稅,股息、紅利等的稅率也僅20%,這種稅制是有利於富人、不利於窮人的。

所以,應當降低工資、薪金所得的前幾檔稅率而提高後幾檔稅率,同時提高經營所得、紅利所得等的稅收。或者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一萬元後,減少稅檔,提高稅率。

通過以上六點,從源頭上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僅有助於實現藏富於民、讓利於民、啟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目標,而且可以由此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公正,同時極大地激發居民繳稅的熱情,逐漸形成集稅收諮詢、申報、中介代理、金融服務、理財服務於一體的家庭報稅產業(美國有數百萬人為此服務),使得居民納稅簡易方便,納稅人心情舒暢。





2008-8-25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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