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員在對這次審議作出的"結論性意見"中, 對中國過去幾年制定或修改與禁止酷刑公約衝突的有關法規條款作出了肯定, 也肯定了中國簽署或批准了一些相關國際條約, 對政府官員開始公開承認許多錯誤判決都與刑訊逼供有關表示鼓勵。
但是,委員會對尚存的嚴重酷刑現象和導致酷刑的其它侵權現象表示深切關注。 這些現象包括:酷刑與虐待的廣泛性(尤其是發生在拘留場所的行訊逼供);惡劣的拘留條件和拘留期間被虐待死亡的現象;行政拘留包括勞教制;秘密羈押;對1989年鎮壓尚未進行調查和追究罪責; 對少數民族或宗教少數群體的壓制;針對婦女的暴力;暴力執行人口政策;對酷刑行為有罪不罰以及酷刑定義偏狹;死刑判決數據保密\死刑犯待遇殘忍;無端關押精神病院強行接受治療;等等。
禁止酷刑委員會認為,在中國,不能有效執行《禁止酷刑公約》的主要障礙包括(1)現行的"國家秘密法",(2)有關酷刑的數據缺乏,(3)對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騷擾和暴力侵犯。
禁止酷刑委員會向中國政府提出了許多詳盡的改革建議,敦促政府在今後四年內能夠去有效落實《禁止酷刑公約》。 其中最重要的建議有以下這些:
緊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全國各地發生酷刑和虐待行為。確保所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獲得基本法律保障,尤其是會見獨立律師和獲得醫療檢查的權利; 確保刑訊逼供獲取的口供不能作為訴訟證據,對所有拘留場所, 要有獨立監督機制檢察。
立即採取措施確保對所有拘禁中死亡的案例進行獨立調查,對那些施行酷刑、虐待或故意疏忽造成死亡的公職人員進行起訴。
立即廢除所有形式的行政(未經法庭審理的)拘留,包括"勞動教養"。
確保沒有任何人被拘禁在秘密拘留所,確根據情況對強迫失蹤受害者作出賠償。
審查"國家機密法",制定"機密"的標準,允許涉及"國家機密"案的嫌疑人及時會見律師。
廢除任何損害律師獨立性的法律規定,就攻擊律師的事件進行調查,調查那些恐嚇和通過其他方式阻礙律師獨立工作的行為。
確保人權維護者不會因為他們從事人權保護的活動而受到任何恐嚇或暴力,廢除動用非官方人員來騷擾人權維護者的做法。
建立有效和獨立的監督機制,調查所有關於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對1989年6.4鎮壓進行全面公正的調查,提供事後被抓捕人員的信息,作出道歉和適當賠償,對那些過度使用武力、酷刑和其他虐待的責任人提起刑事訴訟。
對使用武力鎮壓西藏和平示威者事件進行獨立調查,確保對涉嫌違法官員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立法, 按照"公約" 第一條的內容,完整地定義"酷刑", 使其涵蓋精神虐待以及所有公職人員犯下的酷刑行為.
限制判處死刑的數量和類型, 公布有關死刑案件的具體數據,確保所有死刑犯得到禁止酷刑公約所要求的權利保護。
中國公民和民間團體應該去努力推動政府有效落實這些預防和禁止酷刑的措施. 四年後, 中國政府必須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遞交下一輪政府落實公約的定期報告. 屆時, 民間可以使用以上建議作為標尺, 去衡量政府是否履行了它的國際條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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