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在对这次审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中, 对中国过去几年制定或修改与禁止酷刑公约冲突的有关法规条款作出了肯定, 也肯定了中国签署或批准了一些相关国际条约, 对政府官员开始公开承认许多错误判决都与刑讯逼供有关表示鼓励。
但是,委员会对尚存的严重酷刑现像和导致酷刑的其它侵权现象表示深切关注。 这些现象包括:酷刑与虐待的广泛性(尤其是发生在拘留场所的行讯逼供);恶劣的拘留条件和拘留期间被虐待死亡的现象;行政拘留包括劳教制;秘密羁押;对1989年镇压尚未进行调查和追究罪责; 对少数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压制;针对妇女的暴力;暴力执行人口政策;对酷刑行为有罪不罚以及酷刑定义偏狭;死刑判决数据保密\死刑犯待遇残忍;无端关押精神病院强行接受治疗;等等。
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在中国,不能有效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主要障碍包括(1)现行的"国家秘密法",(2)有关酷刑的数据缺乏,(3)对人权律师和维权人士的骚扰和暴力侵犯。
禁止酷刑委员会向中国政府提出了许多详尽的改革建议,敦促政府在今后四年内能够去有效落实《禁止酷刑公约》。 其中最重要的建议有以下这些:
紧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全国各地发生酷刑和虐待行为。确保所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基本法律保障,尤其是会见独立律师和获得医疗检查的权利; 确保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对所有拘留场所, 要有独立监督机制检察。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对所有拘禁中死亡的案例进行独立调查,对那些施行酷刑、虐待或故意疏忽造成死亡的公职人员进行起诉。
立即废除所有形式的行政(未经法庭审理的)拘留,包括"劳动教养"。
确保没有任何人被拘禁在秘密拘留所,确根据情况对强迫失踪受害者作出赔偿。
审查"国家机密法",制定"机密"的标准,允许涉及"国家机密"案的嫌疑人及时会见律师。
废除任何损害律师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就攻击律师的事件进行调查,调查那些恐吓和通过其他方式阻碍律师独立工作的行为。
确保人权维护者不会因为他们从事人权保护的活动而受到任何恐吓或暴力,废除动用非官方人员来骚扰人权维护者的做法。
建立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对1989年6.4镇压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提供事后被抓捕人员的信息,作出道歉和适当赔偿,对那些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其他虐待的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
对使用武力镇压西藏和平示威者事件进行独立调查,确保对涉嫌违法官员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立法, 按照"公约" 第一条的内容,完整地定义"酷刑", 使其涵盖精神虐待以及所有公职人员犯下的酷刑行为.
限制判处死刑的数量和类型, 公布有关死刑案件的具体数据,确保所有死刑犯得到禁止酷刑公约所要求的权利保护。
中国公民和民间团体应该去努力推动政府有效落实这些预防和禁止酷刑的措施. 四年后, 中国政府必须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递交下一轮政府落实公约的定期报告. 届时, 民间可以使用以上建议作为标尺, 去衡量政府是否履行了它的国际条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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