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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從臺灣陳水扁案所想到的

 2008-12-14 22:4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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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新社臺北十二月十二日電,(記者劉舒凌周兆軍)就陳水扁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及洗錢案等四案,臺灣檢察機構十二日偵查終結,將陳水扁、吳淑珍等十四人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製法"等罪名起訴。陳水扁成為首位遭起訴的前臺灣當局領導人。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臺北舉行新聞發布會,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介紹起訴書基本內容。http://www.chinanews.com.cn/tw/ztjz/news/2008/12-12/1485637.shtml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臺灣"總統"後,臺灣"高檢署"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機要費案,並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成為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領導人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長達半年多時間裏,陳水扁案一直被媒體在追蹤報導,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檢方多次召開新聞發布會,陳水扁律師也召開新聞發布會駁斥指控。

在臺灣三權分立體制之下,那怕是"總統"犯罪了,程序照樣要依法公開,沒有什麼秘密可言。不會因為記者的追蹤報導,而去指責媒體干擾了司法獨立。

由陳水扁案的查處和偵辦,使我想到大陸司法機關對貪官案的辦理。由於我們的貪官案太多了,不好一一拿來對比,還是拿陳姓大貪官來說事吧?

陳良宇在被抓捕前,官至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按現行"官銜"規定,政治局委員屬於黨和國家領導人,陳的官不可謂不大了。

陳良宇出事後,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然而對這樣一起大案要案,國內媒體卻少有報導,更看不到媒體的追蹤報導。

陳良宇受賄與濫用職權案,本應由上海市檢察院辦案,也許出於避開本地司法不公之嫌,最高人民檢察院變更了案件的管轄權,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來偵辦。

案件是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辦,按一般的規定是向吉林省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可能還是出於避嫌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也變更了案件審判管轄權,指定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陳良宇案。

如此變來變去,表面上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但也充分暴露了現行一些體制的弊端。

如果新聞有自由,可以充分行使輿論監督,地方行政權力敢去幹涉司法權力嗎?就如陳水扁案一樣,有那個官員敢以權干涉司法呢?

陳良宇雖然也有律師,但是律師也不敢接受媒體採訪,更不用說召開什麼新聞發布會了。

陳良宇案屬於公開審理,據媒體報導稱,庭審被安排在天津二中院能容納30多人的一號法庭,但旁聽席並未坐滿。這些旁聽人員主要來自中央紀委、最高檢和最高法,另有吉林來的一些最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庭審現場沒有媒體記者,也沒有家屬。http://www.gmw.cn/content/2008-04/27/content_768552.htm

有旁聽席位,卻不讓市民和媒體旁聽,這樣的公開庭審,在普通被告人案件中也有過,如楊佳襲警案的一審。

陳良宇案一審完後,審判人員竟"躲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去撰寫一審判決書。http://news.daynews.com.cn/fzxw/515899.html

大貪官案的偵辦、審判之"隱秘",不只陳良宇一案,其他大貪官案基本上也是這樣辦理。

如果大陸查處大貪官案,也像臺灣查處陳水扁案那般公開,腐敗問題也許會大為減少。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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