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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弄錯案發日期 無故冤獄5年

 2009-01-08 21: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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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增武 6 年前,被以『搶劫罪名』(首犯)押上法庭,判處 6 年有期徒刑。在服刑 5 年後卻發現 : 公安機關把發案日期弄錯了!

發案當天,匡增武被拘留在拘留所,根本沒有作案時間。6 年前匡增武 26 歲,湖南祁東縣太和堂鎮黃泥橋村人。2002 年,對於出生於 1976 年的匡增武來說非常不順,他連續 3 次捲入治安和刑事案件之中。那一年,他原本在廣東打工,因故離職回家。

他的嫂子因為涉嫌「超生」,2002 年 3 月 31 日晚上,被當地計生幹部強制帶走。他趕到鎮政府後與幹部發生衝突,被當地派出所抓住,第二天宣布拘留,一直到 4 月 9 日才從拘留所回家。

2002 年 4 月 10 日,他回家後到附近一個磚廠跟朋友喝酒、打牌,晚上一起看電視。因為缺了兩顆牙齒,當地人叫他「缺牙巴」。而這個外號給他帶來了噩運。

2002 年 8 月 25 日上午,他到另一個鎮去趕集。下車不久,一輛警車突然停在他面前,車上衝下的幾個人,不由分說把他架上了車。抓他的是『祁東縣步雲橋鎮派出所』的民警,原因是:步雲橋鎮兩個村民,因為宅基地發生糾紛導致傷害案。當年的 3 月和 5 月,一方當事人,請人毆打另一方致人輕傷;而參與者中,有一人外號叫「缺牙巴」,警方認定就是匡增武。

匡增武的說法是:3 月底有一次去步雲橋鎮趕集,到一個同學家中玩,在街上觀看了打架的情況,但是自己根本沒有參與打架,他根本不認識那些被處罰的人和當事人!

第二天他被送到拘留所,下午又被送進看守所。第二次來提審他的人,又變成了他家所在地的『太和堂鎮派出所』民警,說他涉及一起《搶劫案》。

太和堂鎮與邵陽縣交界,經過當地的邵陽運煤車特別多。根據當地警方的說法:2002 年 4 月 10 日晚,邵陽縣車主「吳收蓮」,晚上送煤去祁東,8 時許在太和堂鎮,被一群人搶去一對金戒指、一對金耳環和一臺手機!這次搶劫還沒結束,另一臺已經送煤返回的邵陽車也到了,車主「黎明」,也被搶走 1600 元貨款和一臺手機!

祁東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即成立專案組,具體由太和堂鎮派出所負責。此後,又發生多起搶劫案!在經過 4 個多月的偵查後,幾名罪犯被抓獲。這些人供出的匪首外號就叫「缺牙巴」,名叫匡增武。就這樣,當匡增武被步雲橋派出所拘留後,太和堂鎮派出所也正在找他。

拘留所裡策劃搶劫?

匡增武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就這樣遭到了辦案民警的「特殊照顧」。

匡說:那幾天他幾乎精神崩潰,只好跟民警說,他不知道怎麼回事要他們自己問,寫好材料他簽字。之後,他稀裡糊塗地在材料上簽了字。他說自己沒看具體內容,那時候不懂法,只想早點出去...。

在材料上簽字的第二天,辦案民警帶著他到了邵陽縣。匡增武以為這下可以還他清白了:『受害者總不會連凶手都不認識』。但來的幾個被搶者,看了他後沒有反應...。

警方出示的材料說:【他們帶了 7 個人去辨認,受害人指認了匡增武】。幾年之後受害人證實了這一說法,並稱不認識匡增武!不過當時他們也無法肯定,匡到底參加沒參加搶劫?檢察院干警找匡覆核時,他一再否認參與了搶劫!但是,因為大家都沒有意識到「發案時間」的漏洞,並未引起檢方的重視。

案件很快進入審判程序

匡增武的父親「匡代耘」,聽到兒子被抓的消息時,正在廣東做點小生意。他得知兒子被抓的原因就是打架,對此他沒太在意,心想如果真打架了,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吧。到 2002 年 10 月,一個鄰居告訴他,匡增武是因為搶劫被抓而且是主謀,當地縣裡的《祁東報》發了一個整版的報導,標題為:《省道上的較量》!

這個報導根據警方提供的信息,詳細報導了此案案發到偵破的過程。在最後一段寫到了匡增武:說他是一個「三進宮」的主兒,組織了七、八個人進行搶劫。

在拘留所 怎麼搶劫?


文章最後一部分引起了他的懷疑:【4月6日晚上,他(指匡增武)在世紀網吧裡,對王建明等5人說:手頭缺錢花,大家跟我去幹一樁大買賣,搞邵陽運煤車的錢怎麼樣?】

匡代耘突然想起,那段時間兒子被拘留了,人在拘留所怎麼會去搶劫?他找到村裡的計生專幹,確定他兒子 4 月 1 日到 4 月 9 日都在拘留所。

匡代耘去找在祁東縣城的一個叔叔「匡棟」、一個離休幹部,一起去找律師。但是律師費要 1700 元,匡家很窮拿不出這筆錢。

「匡棟」思考了一會兒說:律師就不請了,案子他們判不下。他的看法是:4 月 9 日,是匡棟自己去拘留所接匡增武出來,並幫他交了伙食費的,當天晚上匡增武還住在他家,4 月 10 日才回到太和堂鎮。因此 4 月 6 日「預謀搶劫」是肯定不存在的事情!

其他被告不認識主犯

匡增武在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經歷了一審。雖然,在法庭上一直否認參與搶劫,但祁東縣法院一審,還是判決他構成:《搶劫罪》6 年有期徒刑、和《尋釁滋事罪》6 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 6 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000 元。

判決書稱:【被告人匡增武在本案偵查階段,對自己糾集他人,進行搶劫作案的犯罪事實曾供認不諱!同案犯王建民等人,均指認匡增武不但參加搶劫、而且起了主要作用】。原本,期待法院還他清白的希望破滅了,匡增武非常失望,心裏很不服氣,在宣判後的第二天就上訴。

第一次開庭,匡代耘並沒有收到通知,還是另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岳父(隔壁村人)告訴他的。他趕過去但被禁止進入法庭,直到庭審結束,他才遠遠地看到兒子被押進囚車。接到判決書後他和叔叔匡棟,一起趕到衡陽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法官問他請不請律師?他說沒錢,請不起。法官提議說:那你們兩個就當他的代理人嘛!他們一想也對,就同意了。

二審,還是在祁東縣法院進行。等到他們進入法庭時,庭審已經開始。

庭審發問階段,匡代耘又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4 個被告。匡增武說不認識他們 3 人,而另外 3 人中的 2 人說不認識匡增武、一人說認識,但是是在「發案當晚」才認識的。一份祁東法院出示的庭審記錄,證實了這一點。

這一現象,引起了匡代耘的注意:匡增武與其他被告人,在案發前並不認識,怎麼會一起去搶劫?但衡陽市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匡增武崩潰心裏很絕望:「當時想認命算了,到監獄裡好好表現,爭取早點出去。」

二審宣判後匡代耘去看兒子,他確信兒子是被冤枉的。他對兒子說:就是拆屋賣瓦、砸鍋賣鐵,也一定要幫他恢復清白。之後,匡增武被關押到衡州監獄服刑。

還兒子的清白

雖然兒子進了監獄,但是匡代耘並沒有放棄。2003 年 10 月上旬,他決定去找受害人瞭解情況。通過太和塘鎮一些運煤司機,他瞭解到了兩名受害車主的地址。

到了邵陽縣,他先去找受害人「吳收蓮」,但她去了廣東。他丈夫要他去找另一名受害人「黎明」。匡代耘找到黎家,見到了黎明的父親「黎三元」。

匡說自己是祁東縣司法局的幹部,想瞭解黎明被搶案的一些情況。他隨口問案發是哪一天?結果黎三元說是 4 月 7 日。匡代耘大吃一驚以為他記錯了。黎三元連忙解釋他有賬本記載的。

黎三元翻出了那本賬本,匡代耘發現 4 月 7 日那天,記載的是:送煤一車一共1850元,欠350元。而在下面一行,則清楚地寫著:晚上 9 點半被搶走 1600 元,手機一臺,駕駛證一本。

而在 10 號那天,記載的卻是:下雨。

匡代耘問記載「下雨」是什麼意思?黎三元回答說下雨,就是沒有出車。

發案時間是 4 月 7 日,那個時候匡增武還在拘留所,這就意味著他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

匡代耘讓黎三元出了個發案時間是 4 月 7 日的證明,然後,跑到衡陽拿給中級法院的法官看:法官沒有表態!

2003 年 10 月中旬,匡代耘和他的叔父匡棟,再次去了黎家將賬本複印了回來。他們想到自己取證不具權威,又回到祁東聘請一位律師,再次去了邵陽縣黎家,律師做了詢問筆錄。這次見到了受害人黎明,黎明告訴他們:當天他收了 1500 元貨款,身上帶了 100 元,正好被搶了 1600 元。黎明還說了,當時辨認疑犯時只見了一個人。

律師又找到受害人吳收蓮家,仍然沒有見到她;她家也沒有記錄,不過提供了買煤老闆的地址。

回到祁東後,匡代耘和律師,又先後找到黎明和吳收蓮賣煤的買主。

兩個買主都記了賬,日期都是 4 月 7 日,他們記賬的金額,跟賣主描述的完全吻合。其中黎明的買主記錄的是:「付司機1500元,下欠 350 元」。為了讓證據進一步有效,匡代耘在律師的建議下,請了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先後去了 4 個地方,對證據進行公證。

衡陽人大監督調查

有了這樣的鐵證,匡代耘認為翻案是毫無問題了。

2003 年 10 月 26 日,他代兒子上交了刑事申訴書,提交了相關證據,指出案發時間實為 2002 年 4 月 7 日,非 4 月 10 日,而 4 月 7 日匡增武在拘留所,完全沒有作案時間,因此不可能在外搶劫。

然而,衡陽市中級法院駁回了這一申訴。法院認為:受害人報案時說是 4 月 10 日被搶劫,雖然,現在出具了證詞證明 4 月 7 日是發案時間,但該證詞未能說明,其為什麼當時向公安機關陳述是 4 月 10 日晚發案的合理解釋,因此該證詞不予採信。

匡代耘之後到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院上訪。

省人大要他找衡陽市人大內司委。衡陽市人大內司委,在認真看了他們的證據後,決定調卷審查。內司委主任「杜建章」,親自帶人到監獄會見了匡增武。同時,他們委派祁東人大內司委,到證據地點複查。複查的結果是:匡代耘採集的證據是可信的!

2005 年 11 月,全國、省、市三級人大代表到祁東視察,祁東縣公安局長,向三級人大代表匯報了此案,共三個要點:

一、搶劫案確實發生

二、發案時間確實為 2002 年 4 月 7 日

三、匡增武在此階段不具備作案時間,建議法院再審。對此案他表示道歉。

對於,發案時間弄錯的原因,一種說法是:派出所將原始報案材料「弄丟」了,「憑記憶」認為是 4 月 10 日,而被害人因為事隔幾個月,也沒有注意到時間的差錯問題。

當時,衡陽中級法院負責人也在場,竟然當場批評『祁東公安局長,不該承認此案是錯誤的!』。

衡陽市公安局再次派員調查,結果與祁東公安局一致。

到 2006 年 12 月,在衡陽市人大會議上,衡陽市中級法院的工作報告,第一次沒有被通過,而衡山代表團,又提出了要盡快糾正匡增武案的議案。在這種情況下,糾錯程序才真正啟動。

2007 年 3 月 27 日,衡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了對匡增武搶劫案再審的決定。

洗脫罪名

2007 年 9 月 27 日,匡代耘被釋放。到這個時候,他已經冤獄 5 年 1 個月又兩天。

26 歲失去自由,31 歲出來,匡增武說:他最寶貴的 5 年已經失去了,他的人生也被改變了。人雖然已經獲得了自由,但再審卻遲遲沒有動靜。直到一年後,祁東縣法院才開始再審。

2008 年 11 月 27 日,在衡陽市人大交辦整整 3 年之後,祁東縣法院做出再審判決:認定匡增武被指控的搶劫罪名不成立,判決他犯尋釁滋事罪,執行 6 個月有期徒刑。

追究枉法者的責任

對此匡增武並不滿意,他再次提起了上訴。

為匡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 ─ 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羅秋林」、「謝昉」介紹說:此再審判決仍存在 3 個問題:

一是判決書說:【本次搶劫案的發案時間,究竟是 2002 年 4 月 7 日還是 10 日,事實不清】。法院,如果連發案時間都不能確認,那將是個歷史笑話!

二是:沒有直接宣判匡增武沒有搶劫罪,而是說【疑罪從無】。

三是:匡增武的尋釁滋事罪的判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羅秋林說,在適當的時候將提起國家賠償的申請。

衡陽市人大常委「李康杏」認為:此案,經過公檢法這麼多環節卻仍然搞錯,說明承辦案件的工作人員,確實存在馬虎和草率。

從另一個層面來看,這個錯案之所以拖這麼久,可能與《錯案追究》的評價體系有關。有些過於嚴厲的錯案追究制度,本意是督促不發生或盡量減少錯案。

但因為一個案件、會牽連到一個單位,比如:辦成一個錯案,可能就會一票否決整個單位的「成績」,因此錯案一旦發生,責任單位為了不讓整體「受損」,缺乏糾錯的動力。他認為,錯案追究的評價體系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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