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英 資料圖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一審宣判,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認定李培英的犯罪事實為: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間,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副總經理,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裁、總經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公司董事長等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資金拆借、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款項共計折合人民幣2661萬餘元。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裁、總經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私自從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有關單位的理財資金中,轉出人民幣共計8250 萬元,由其個人控制使用,後李培英將該款作平賬處理。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培英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貪污贓款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兩罪並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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