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一下《通報》中"陪他人"的說法。
通報稱:"2009年5月10日20時許,鄧貴大、黃德智酒後陪他人......"。這個"陪他人"說法,讓人明顯感到別有用意。據媒體開始披露的情況,案發當日,除鄧貴大、黃德智以外,"另一名工作人員也是鄧貴大的同事,他們三人均在同一間辦公室。"這樣的3個人同去夢幻城消費,何來誰陪誰的問題?要說"陪",也只能是下級(工作人員)陪領導(鄧大貴)。但是,通報卻把鄧貴大和黃德智說成是"陪他人"。顯然,這個"陪他人"的說法,在有意淡化鄧貴大、黃德智是尋求特殊消費的"主體"身份。
巴東公安若想使"陪他人"的說法成立,那麼巴東公安應該拿出"陪"的根據,即:被"陪"的這個"他人"是誰?是誰夠得上由招商辦主任來"陪"?否則,巴東公安的《通報》"陪他人"的說法不是個客觀的說法,而是在有意歪曲事實。日後為鄧貴大和黃德智開脫責任,"陪他人"的說法是伏筆之一。
*既然是"陪他人",那麼作為一個重大刑事案件,這個"他人"理應有所交待.
*通報稱:"黃德智進入水療區一包房,......黃(德智)誤認為鄧(玉嬌)是水療區服務員,......" 這個"誤認為"用得太好了,誰都明白,"誤"字是開脫責任的最好理由,加了一個"誤"字,《通報》的傾向性躍然紙上。再有,"特殊服務"變成了"洗浴服務 "(誰知道這個洗浴服務都是什麼內容)。再有,"按倒"變成了"推坐"。不同的表述,足以顯示著《通報》試圖改變案件性質的意向。
再有,通報開始承認鄧玉嬌"報警",到後面則把"報警"認做是鄧玉嬌的"投案"行為,煞有介事地說"自首是否成立,應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認定"。這表明:巴東警方已經否定了那幾個污吏的犯罪嫌疑,而單單認定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
巴東警方這份字斟句琢的《通報》,過份了,看似用詞夠嚴謹,卻有點弄巧成拙了。
關注案件的最後結果。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局通報的上述案情,是綜合現有證據作出的初步認定,意在回應媒體和公眾的關注。鑒於本案未偵查終結,此情況通報的內容尚不能作為公安機關的最終認定結論。
先拋個氣球探探風,如果"上頭"默認不干涉,"屁民"屈服不發飆,就這麼判了!
*巴東公安局明顯在造案。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擔心拔出蘿蔔帶出泥,因此案牽扯出其他問題。從死者出入的場所和行為中可以看出,當地官僚作風和治安確實很有問題。
*"此情況通報的內容尚不能作為公安機關的最終認定結論"。公安機關不能自圓其說,還留了一條後路,說明後面還有變數,那就繼續折騰編造吧!
*請律師們考慮,"特殊服務"要看怎麼表述。同樣的表述,說者和聽者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特別是女孩到這裡上班只有一個月時間。另外,如果真的只是要洗浴,有必要拿一打錢來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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